救护车管理考核办法.doc
附件62 救护车管理考核办法 为加强救护车的管理,规范救护车的使用,更好地保障我矿应急救护,制订救护车管理核办法 1、救护车为我矿工伤救护专用,为迅速地抢救和救治工伤,值班调度员负责根据需要及时派车。 2、我矿职工和家属患急、危病危及生命的,在了解情况属实后,调度员应迅速请示矿总值班后并发出派车指令。 3、在工房医院诊治的工伤或职工和家属急、危病人转院用车,应由值班医生提出申请并经部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再行出车。 4、职工一般病症,一律不准使用救护车。禁止使用救护车拉纯净水及节日供应的物品,发现一次罚款50元。 5、不属我矿职工或家属的,任何情况一律不准出车。 6、工伤或本矿职工、家属急危病人需到矿区以外诊治用车,经生产部及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其它情况一律不准出矿区以外。 7、工伤病人出院回家及其他与救治无关的私自用车,都不得动用救护车。否则罚款100元/次。 8、救护车出车应限定时间,只负责出车送到矿医,不得随意逗留,救送工伤,需在矿医待留的,救护车司机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情况,并征得批准。否则20元/次。 9、救护车司机应坚守岗位,随叫随到,短时间离开岗位须向值班调度员请假并批准,不能及时联系的地点不得准假。 10、救护车要保持清洁完好,要保证及时安全出车。 11、任何人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动用救护车,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且罚款100元/次。 1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