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
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测量工应积极协助测量组长在其分工职责范围内,进行井上下控制测量观测、资料整理、碎部收集、图纸测绘、施工现场测量观测等工作。测量工必须熟悉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和测量专业知识,熟悉测量仪器的性能,掌握其操作办法,熟悉施工现场情况和有关的作业规程,了解工作地点的具体要求;并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上岗证方可上岗。 1. 岗位职责 1.1 测量工应认真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测绘法、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文件及技术规程,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业务水平和安全为天的思想意识; 1.2 在分管副科长、测量组长的领导下,全面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井上、井下测量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为矿井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1.3 熟练掌握并使用经纬仪、水准仪、测距仪等测量仪器,仪器操作要认真细致,记录要准确; 1.4 不得在测量观测记录、技术成果计算整理、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 1.5 按煤矿测量规程及其他要求,计算、整理、检查原始资料、导线资料、设计图纸等各种资料,坚持复测复算,做好业务保安。及时做好井上下控制测量和各种工程的中腰线标定测量,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1.6 作业前应准备好测量仪器和工具,并对所要使用的测量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校,保证仪器完好准确,在运输中应妥善保管,严禁损坏,使用后,要擦净晾干、装箱入库; 1.7 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协助组长作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 1.8 在上级安监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完成组长及科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任务。 2. 责任追究 2.1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1 本人违章作业,给自身和他人造成伤害的; 2.1.2 对同组工人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2.1.3 由于本人工作失误使工程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损失,及人员伤亡等 2.1.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察机构及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2.2 在测量观测记录、技术成果计算整理、资料汇总、图纸绘制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2.3在观测和记录中出现技术失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2.4 造成产测量事故的,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应参与事故分析,听从有关处理; 2.5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及追究刑事责任。 编 制符 真 伟 日 期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