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和旺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和旺实业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宏联系方式 13898130791 建设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 310-3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14 分 2.964 秒,41 度 47 分 12.355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6 塑料包 装箱及容器制 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10000.00环保投资(万元)12.00 环保投资占比 () 0.12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5456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2、审批机关国务院; 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 的批复(国函〔2017〕92 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建设项目与相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 符合性分析见表 1-1。 表表 1-1 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与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 文件类别文件要求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沈阳市 城市总体 规划 (2011-2 020)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 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包括 各类开发区) 的一切建设用地 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 严格的 规划管理, 市级城市规划管理 权不得下放, 切实保障规划的 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 督, 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 的意识。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 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 310-3 号,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 总体规划用地要求。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一一、选址合理性、选址合理性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 310-3 号。 项目选址 不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 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 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项目, 本项目占地 5456 平方米,在现有厂区空地新建 2 号厂房,并在 2 号厂房内新建 2 条瓶装水生产线,同时增加产能。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用地性质证明土地证见附件 3),用地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的相关条件。项目所在区域水、电、交通等 外部环境也基本满足建设条件,项目实施后,其排放的废气、噪 声、固体废物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均可接受。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合理可行。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 3 二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其 2019 年 第 1 号修改单可知,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项目。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 “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即属于“允许类”项目。经查阅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该建设项目不属于“禁止准 入类”、“许可准入类”,本项目属于“市场准入类”。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三、与国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与国家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的符合性分析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环保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控制要求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 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 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 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表表 1-2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符合性性 “三线一单”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新西路 310-3 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地 周边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不在重 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 域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项目, 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 量,满足改善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4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 水源等 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项目, 属于环境准入类项目。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一单” 相关要求。 四、四、与辽宁省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与辽宁省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中共辽宁省委、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辽委发辽委发〔〔2022〕〕8 号号))符合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本项目与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 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 号) 符合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中共辽宁省委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深入打好辽宁省深入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 号)符合号)符合性性 内容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本项目不涉及。/ 2.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本项目不涉及。/ 3.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 盲目发展。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项目,不属于高能 耗高排放项目。 符合 4.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清 洁生产。 本项目不涉及。/ 5.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为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为 ZH21010620013,本项目 “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 符合 5 表见附件 4。项目运营期各项污 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 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6.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 式。 本项目不涉及。/ (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1..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 坚战。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来自吹瓶工 序及包装箱喷码工序产生的有 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上 述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分别经设备上方集气罩(半密闭 设计,集气效率 80)收集后, 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2)(处理效率 80,风 机风量 12000m/h)处理,最后 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 达标排放。 符合 2.着力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 战。 符合 3.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攻坚战。 符合 4.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 理。 符合 (三)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持续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 攻坚战。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故无新 增生活污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 包括生产废水,生产废水来自石 英砂过滤系统排水、生产线清洗 废水及检测废水,上述废水通过 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市西部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2.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攻坚战。 符合 3.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 平。 符合 4.持续打好渤海(辽宁段)综 合治理攻坚战。 符合 (四)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1.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攻坚战。 本项目不涉及。/ 2.深入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 治和安全利用。 本项目不涉及。/ 3.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 本项目不涉及。/ 4.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本项目不涉及。/ 5.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本项目不涉及。/ 6.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本项目不涉及。/ (五)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1.推进辽河口国家公园创建。本项目不涉及。/ 6 2.持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本项目不涉及。/ 3.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本项目不涉及。/ 4.强化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本项目不涉及。/ 5.有效保障核与辐射环境安 全。 本项目不涉及。/ 6.严控环境安全风险。本项目不涉及。/ (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水平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 章。 本项目不涉及。/ 2.落实生态环境经济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3.完善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机 制。 本项目不涉及。/ 4.加大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力 度。 本项目不涉及。/ 5.建立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 测体系。 本项目不涉及。/ 6.构建服务型科技创新体系。本项目不涉及。/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 〔2022〕8 号)中相关要求。 五、与沈阳市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五、与沈阳市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护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沈政发〔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号)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 态文明思想, 全面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 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7 表表 1-4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号)符合符合性性 序 号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1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 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 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 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 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 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沈新西路 310-3 号, 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项目所在地周 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 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本项目所在 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 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为 ZH21010620013,符合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中空 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等 相关要求。本项目“三 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 申请表见附件 4,本项 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 元分布示意图见附图2。 符合 2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 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 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 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 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 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 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控 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 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 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 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 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 一般管控单元。以 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 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项目属于“C2926 塑料 包装箱及容器制造”项 目,本项目所在环境管 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 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 码为 ZH21010620013。 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综上,本符合环境管控 单元划分中空间布局、 污染物排放等相关要 求。 符合 8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 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 境功能稳定。 3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 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 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 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 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沈新西路 310-3 号, 本项目所在环 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 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 元编码为 ZH21010620013。项目 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 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 综上, 本项目符合环境管控单 元划分中空间布局、污 染物排放等相关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中相关 要求。 2、、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年版))((沈阳市生态沈阳市生态 环境局,环境局,2021 年年 9 月)符合性分析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阳 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 9 月)符合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年版)符合性 重点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准 入清单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21010620013 主导产业 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医药化 工、基础原材料、化工新材料、 高端专用化学品、橡胶加工、 制药和涂料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 符合 空间布局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9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 限期迁出或关停; 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2、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 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项目布局建设。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来自吹瓶工 序及包装箱喷码工序产生的有 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上 述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 分别经设备上方集气罩(半密闭 设计,集气效率 80)收集后, 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2)(处理效率 80,风 机风量 12000m/h)处理,最后 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 达标排放,不属于大规模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项目。 符合 3、限制新增淘汰类、限制类化 工企业。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不属于新增淘 汰类、限制类化工企业。 符合 污染物排放 1、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工 业园区内企业生产废水必须集 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排, 西部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稳定 达到一级 A 及以上;工业园区 建成区内逐步推行雨污分流; 建成区外乡镇应配套农村集中 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重点排 污单位应做好监管,生产废水 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不新增劳动定员,故无新 增生活污水,本项目运营期废水 包括生产废水,生产废水来自石 英砂过滤系统排水、生产线清洗 废水及检测废水,上述废水通过 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市西部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工业燃煤锅炉;清 退“散乱污”企业;新增燃煤 项目实行减排置换;低矮面源 采取替代清除、清洁化改造。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本项目生产无 需供热,厂房无需供暖,办公楼 冬季采用电供暖,不涉及燃煤。 符合 3.加强园区内化工、装备制造、 制造等重点行业 VOCs 的监管 工作,重点企业执行“一厂一 策”,错峰生产。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不属于重点行 业,不在监管范围内。 符合 10 4、“化工园”内企业实施废水 “一企一管”、“明管输送”改造, 全面更新污水、雨水系统,建 设中水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 效率。入驻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两 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一级 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新西路 310-3 号,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选址不在化工园 内。 符合 环境风险 1.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 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 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不涉及危险化 学品。 符合 2、食品产业周边与医药、化工 等产业按照规定设立防护距 离。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无需设置防护 距离。 符合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 案,做到“一源一案”,按要 求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 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预案。 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 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 及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 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 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 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 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 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4、 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 防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 企业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标准并落实总量控制指 标,推动涉重金属行业结构进 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重金属 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 准入条件,坚持重金属污染物 “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 原则,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为“C2926 塑料包装箱及 容器制造”项目,不属于重金属 工业。 符合 5.制定完成水污染事故处置应 急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 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 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取 得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 环境分局出具的沈阳和旺实业 符合 11 内容,定期评估沿河工业企业 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 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 健康风险;严格限制高风险化 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 代替。 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备案编号 210162-2021-127-L)。 资源利用效率 1、 高污染禁燃区 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 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 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 生物质燃料。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符合 2、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标准, 考核园区内重点企业。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 区沈新西路 310-3 号,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选址不在化工园 内。 符合 3、、““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年版)”” 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与“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 本项目本项目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符合符合性性 内容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予批 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此次扩建项目占地 5456 平方米,在现 有厂区空地新建 2 号厂房, 并在 2 号厂 房内新建 2 条瓶装 水生产线, 同时增加 产能, 且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选址合 理,平面布置合理。 不属 于 12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 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属 于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属 于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防治 措施有效, 无生态破 坏等问题。 不属 于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按照要求编写了环 境影响报告表, 基础 资料数据均属实, 结 论明确合理。 不属 于 6、 化工园区外新建、 扩建化工项 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建 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不属于 化工项目。 不属 于 7、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 新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不属于 “限制类”和“淘汰 类” 的 “两高” 项目。 不属 于 8、 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 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 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不属于 炼油、乙烯、PX 项 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属 于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不属于 低速电动车项目。 不属 于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 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位于位于三 环外且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 不属 于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 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 “头顶库”、危库、 不属 于 13 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险库、 无设计或运行 状况与设计不符的 尾矿库加高扩容项 目。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 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 不属 于 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 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生态保护红线二类 区。 不属 于 3、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 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 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 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属 于 4、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 得增加勿让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属 于 5、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 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不属 于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 不属 于 2、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 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重点流域。 不属 于 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本项目不新增劳动不属 14 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 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 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 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 水建设项目。 定员, 故无新增生活 污水, 本项目运营期 废水包括生产废水, 生产废水来自石英 砂过滤系统排水、 生 产线清洗废水及检 测废水, 上述废水通 过市政污水管网排 入沈阳市西部污水 处理厂集中处理。 于 4、 新建冶金、 电镀、 化工、 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 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 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 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 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 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 工业企业; 且本项目 排放废水中不含重 金属或难以生化降 解废水以及有关工 业企业排放的高盐 废水。 不属 于 5、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 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 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 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不涉及 地下水压采行动。 不属 于 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 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 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 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 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 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 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重大 生态环境风险生产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行业。 不属 于 (四) 饮用水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 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属 于 15 水源保 护区环 境注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 不属 于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 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 不属 于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属 于 (五)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 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2、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不涉及 煤炭开采。 不属 于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 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4、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禁 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 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 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 气体。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6、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本项目不涉及燃煤。不属 16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 代。 于 7、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 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 区。 不属 于 (六) 自然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不属 于 2、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 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不属 于 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 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周围无 自然保护区。 不属 于 (七) 土壤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污 水、 污泥以及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不属 于 3、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 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 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属于扩 建项目, 此次扩建项 目占地 5456 平方 米, 在现有厂区空地 新建 2 号厂房, 并在 2 号厂房内新建 2 条 瓶装水生产线, 同时 增加产能, 且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 用地 不属 于 17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地方政策的相关 条件,选址合理可 行, 且本项目不涉及 土壤污染。 4、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土地 复垦。 不属 于 5、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 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 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永久 基本农田。 不属 于 6、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 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 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属于扩 建项目, 此次扩建项 目占地 5456 平方 米, 在现有厂区空地 新建 2 号厂房, 并在 2 号厂房内新建 2 条 瓶装水生产线, 同时 增加产能, 且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 用地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及地方政策的相关 条件,选址合理可 行。 不属 于 7、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 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C2926 塑料包装箱及容器 制造”项目。 不属 于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 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 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涉及重点 污染物排放。 不属 于 9、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 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 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18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 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 或 “等 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 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 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 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重点行业。 不属 于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 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 不属 于 2、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 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 得到妥善处置。 不属 于 3、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 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 得到妥善处置。 不属 于 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 得到妥善处置。 不属 于 (九) 森林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 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毁林 开垦、采石、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毁坏 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不属 于 2、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 不向林地排 放污染物。 不属 于 (十) 湿地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 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 度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 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 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属 于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 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 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湿地。 不属 于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本项目不涉及占用不属 19 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 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 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的意见。 市级重要湿地和其 他湿地。 于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 自改变湿地用途; (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 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 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 取 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 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 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 滥采野生动植物; (7) 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 殖行为; (8)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 倾倒有 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 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 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