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国远泵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立国联系方式13504001744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 112 号 1-2 门 地理坐标( 123 度 14 分 6.983 秒, 41 度 48 分 56.725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441 泵及真空设 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69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 机械制造 344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4000环保投资(万元)10 环保投资占比()0.25施工工期1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68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 书(2020年5月);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永安经济开 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沈于环发【2020】9号,2020年5月15日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 片区。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 规划面积 60 平 方公里。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 2 区及新兴产业发展片区。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规划面积约 22.2 平方公里,东 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高速公路,西至于洪区区界,北至秦沈 铁路,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岭工业 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 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将建成以智能基础装备制造、现代 商贸物流、新兴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到 2030 年,开发区 主导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主导产业集群集聚水平进一步提升, 智能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业等产业集群产 值持续提升,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配套率明 显提升,形成集智能交通、智能市政设施配套于一体的保障 体系,实现开发区的现代化治理和智能化运营。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规划,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1-1 规划相符性分析规划相符性分析 规划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总 体 规 划 定 位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将建成以智能 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 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到 2030 年, 开发区主导产业体系基本形成, 主导 产业集群集聚水平进一步提升, 智能 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 产业等产业集群产值持续提升, 辐射 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基础设施配套 率明显提升,形成集智能交通、智能 市政设施配套于一体的保障体系, 实 现开发区的现代化治理和智能化运 营。 本项目位于先 进装备制造产 业片区, 符合总 体规划定位 符合 区 域 定 位 依托五金园、 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 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 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 主的工业企业集聚, 打造先进制造产 业基地。 本项目属于 “C3441 泵及 真空设备制造” 行业, 符合园区 打造先进制造 产业基地定位 符合 产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本项目位于先符合 3 业 结 构 分 布 开发 1779hm2,现状以设备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 辅以农副食 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仪 器仪表制造业等, 现状园区已形成以 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 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 的产业结构类型。 进装备智能制 造产业片区, 为 工业园区, 用地 性质为工业用 地; 项目属于通 用设备制造业, 为片区主要产 业 规 划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根据规划定位及行业准入, 本次规划 的入驻企业均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 清单名录内, 规划设置的准入负面清 单可行。 本项目为 C3441 泵及真 空设备制造行 业, 不在沈阳市 准入负面清单 名录内 符合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1-2 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规划区域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 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 新建燃煤、 重油、 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 物质锅炉。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 批的前置条件, 以总量定项目。 在区域环 境质量达标前,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 氮氧 化物、 工业烟粉尘、 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 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本项目供暖使 用电锅炉; 颗粒 物、 挥发性有机 物施行污染物 排放减量替代 符合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的污 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 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 于 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重点 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 测设施。 本项目涉及挥 发性有机物, 采 用密闭喷漆房 负压收集, 滤棉 UV 光氧活 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有机废气, 收集效率达 90以上。 符合 1、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糖行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 废纸造纸)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 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 业、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石灰制造行 业、金属冶炼、煤气生产、危险化学品仓 储行业进入 2、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限制 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 “C3441 泵及 真空设备制造” 行业, 不属于以 上禁止 进入行 业、 淘汰和限制 的项目及沈阳 市第一批准入 负面清单的项 符合 4 3、禁止新建沈阳市第一批准入负面清单 的项目; 4、 禁止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5、位于上述禁止准入目录企业仅允许实 施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不允许扩建。 目; 项目位于工业 区, 不在生态红 线及基本农田 范围内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于环发【2020】9 号), 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31-3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规划实施过程中,引进项目应按本规划 提出的环境准入条件要求;还需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严禁高污 染、高耗能、高风险的生产企业,并依 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地手续 本项目不在沈 阳市准入负面 清单名录内, 符合环境准入 条件要求; 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和行业发展要 求; 不属于高污 染、高耗能、高 风险的生产企 业。 项目已完成 用地手续, 取得 土地使用证。 符合 热源保留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沙岭地区热源厂及沈阳中天热力有限公 司机床城热源厂,扩建造化热源厂为沈 西北热电厂,新建红旗台热源厂,除上 述热源外,不得新增燃煤锅炉房,供热 负荷不足部分使用清洁能源补充。 本项目冬季使 用电锅炉供暖, 为清洁能源 符合 加快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 程,加大区域污水治理,提升区域中水 回用力度;加快给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建 设,实现废水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 放;在区域内排水管网未建成区域,相 关依托项目禁止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排 水系统,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项目依托沈阳 机械基础零部 件产业园现有 管网, 废水全部 收集处理, 并达 标排放。 符合 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 地下水防渗措施。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园区企业采取集 项目防渗分区 管理, 防止污 染地下水。 符合 5 中供水,其规划保留五金园配水厂、沙 岭配水厂、物流港配水厂等水厂为园区 企业供水使用。 用水来源为市 政管网, 不开采 地下水 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及监测制度,在生 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委托有资质 的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规划区域进行 的废气、废水、噪声及环境空气、地表 水、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进行跟踪监 测,所有监测数据存档并及时上报生态 环境部门,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项目已制定环 境监测计划 符合 加强生态敏感区环境管控,生态红线保 护区及基本农田不得实施生态修复外的 建设项目,如部分基础设施工程(如道 路、管网等工程)无法避让,必须穿越 上述保护区,需经充分论证后方可施工。 项目位于工业 区, 不涉及生态 红线及基本农 田。 符合 开发区区域内应充分考虑入驻项目 排 污行为产生的累积影响,推行清 洁生 产,制定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方 案,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及减排要 求、区域环境质量满足 环境功能要求。 项目供热采用 电能, 属于清洁 能源, 使用污染 物含量低的原 辅材料, 清洁生 产, 污染物排放 符合总量控制 及减排要求。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 C3441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鼓励类”项 目,属于“允许类”;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及其它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淘汰和限制的产业;也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之列,因此,本项目 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2)选址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 112 号 1-2 门,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周边均为工业企业,选址不属于饮用水源保 6 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等区域,不位于沈阳市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本项目的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三线一单”相容性分析情况如表 1-4 所示。 表表 1-41-4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 保护 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洪润路 112 号 1-2 门,用 地类型为工业用地,不涉及生态红线,不属于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域。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源、 水资源等资源 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污染物 排放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对周 边环境影响很小。不会导致区域大气环境恶化,符 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本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版)中禁止和限制项目,也不属于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2013 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 录(2013 年本)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 和限制的产业;本项目属于 C3441 泵及真空设备 制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 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鼓励类”项目,属 于“允许类”,同时,项目也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之列,因 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三线一单”要求相符。 (4)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 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1-51-5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 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 本项目位于沈 阳永安经济开 符合 7 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 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发区,符合沈 阳永安经济开 发区控制性详 细规划 2020-2030 年 规划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 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 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排放标 准执行 辽宁省 工业涂装工序 挥发性有机物 排放标准 DB21/3160-20 19及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16297-1996 符合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 老”原则, 加强对原 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 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 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新建项目, 环保 措施合理, 达标 排放。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 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 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 辅材料类型、 组分、 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 品的 MSDS) ,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已对原 辅料(醇酸漆、 硝基漆、稀释 剂)理化性质、 特性等进行详 细分析,明确、 组分、含量。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量 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 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 GB38507、GB33372、GB38508 等)及 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使用的 原辅材料有害 物质限量符合 相关的标准要 求。 符合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应当全面使用水性胶 粘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使 用比例要达到 6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 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或使用高 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要达到 30以上。 钢结构制造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 料,或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要 达到 50以上。 本项目为工程 机械制造行业 (泵及真空设 备制造),使用 的水性漆的比 例为54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 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 本项目喷漆、 晾 干等工序在封 闭生产车间 (密 符合 8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 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 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 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 材 料 。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 (质 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 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闭喷漆房) 内生 产; 生产过程全 封闭, 废气由负 压系统收集后, 进入滤棉UV 光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 由 排气筒排放。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 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 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 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 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 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 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 可行性和可靠性。 本项目喷漆间 密闭操作, 生产 车间为密闭厂 房。按照排 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6758-20 08) 要求对生产 设备设置集气 罩, 集气罩收集 率为90, 大于 80。涉VOCs 辅料存于密闭 仓库中,输送、 配料、 使用等生 产环节在密闭 设备中进行 符合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 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 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 达到 90以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 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 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 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 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 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 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 术条件(GB/T16758-2008)规定,采 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 术规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 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 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符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 按照“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 配套 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按照“分 类收集、 集中处 理”的原则,有 机废气采取“干 式过滤UV光 符合 9 氧活性炭吸 附”装置进行处 理后达标排放, 属于可行技术。 吸附环节使用 的活性炭 满足 碘值≥800mg/g 的要求。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 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 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 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 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 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 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 吸收处理。 符合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 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 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VOCs 原辅 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 VOCs 原辅材 料采 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 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记 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 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 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更换、 处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记 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在 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企业按要求建 立管理台账, 记 录产品产量, 涂 装总面积等基 本生产信息, VOCs 原辅材 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 VOCs 原辅材 料采购量、 使用 量、 库存量及废 弃量,VOCs 原 辅材料回收方 式及回收量等, 记录生产和治 污设施运行的 关键参数, 保存 废气处理设施 相关耗材购买、 更换、处置记 录, 台账保存期 限不少于三年。 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 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 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 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污口, 由于 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 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 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 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 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 口。 本项目设置全 封闭喷漆间, 并 设置1个VOC排 气筒, 最大限度 减少排污口数 量。 符合 六、落实建设项目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实行 本项目实施区 域内VOCs排放 符合 10 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 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 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 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等量削减替代, 并安装相关要 求纳入环境执 法管理。 (5)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 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69 号) 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6 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符合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 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 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 物排放量。 逐步提高石化、 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 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 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 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 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 格涉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实行区域 VOCs 排放等量削 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 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 管理。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 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 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 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为泵及真空设备 制造,为工程机械制造 行业,涉及喷漆工序, 为工业涂装,属于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园,沈阳机械 基础零部件产业园工业 一期 B 区内,属于新建 项目。 本项目使用水性漆比例 54,为低 VOCs 的原 辅材料。本项目实行区 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 减替代制度,喷漆工序 在密闭喷漆间内进行, 采用负压收集,经过滤 棉UV 光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达标后排 放。 符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 VOCs 减排。 重点推进石化、 化工、 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 合成革、 制鞋、化纤、 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 业 VOCs 污染防治,各地可依 据当地产业结构特色,因地制宜 推进木材加工、电子行业等 VOCs 治理工作。涉 VOCs 企业 要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 度。 (2)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 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 本项目属于工业涂装 VOCs 重点行业,按要 求建立完善 “一厂一策 一档”制度。 本项目为泵及真空设 备制造, 属于工程机械 制造行业, 涉及喷漆工 序, 本项目使用水性漆 比例为 54, 涂装工序 产生的有机废气在密 闭喷漆房内进行采用 集气罩收集,,采用负 压收集,经过滤棉UV 符合 11 2020 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 3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 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 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 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 于 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 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达标后排放。 (6)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7 7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 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 料、 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 筑物防护涂料等, 在技术成熟的 行业, 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 墨和胶粘剂。 本项目水性漆使用比 例为 54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 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 计废气收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 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 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 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 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 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 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 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 有行业要 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喷漆工序在密 闭喷漆房内进行,采 用负压方式进行废气 收集,收集效率达到 90以上 符合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 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 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 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 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本项目采用过滤棉 UV 光氧活性炭吸 附组合的工艺处理有 机废气,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符合 (7)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 [2020]33 号)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81-8与与2020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 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 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 企业在进行生产时 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辅料使用 符合 12 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 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 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 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 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 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 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 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 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 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 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 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 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 料;将低 VOCs 含量产品纳入政府 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 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 VOCs 含量 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 合同环保条款。 量、回收量、废弃 量、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相关 信息,并保存至少 3 年。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 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 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 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 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 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 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 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 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 包装容器、 含 VOCs 废料 (渣、 液) 、 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 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本项目 VOCs 物料 为喷漆工序使用的 涂料及稀释剂等, 物料购入储存均为 密封状态;使用时 均在密闭喷漆间内 进行。使用后的空 桶进行密封,贮存 于危废间 符合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 集率。 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 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 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 门, 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 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 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 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 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 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 本项目喷漆工序在 密闭喷漆间内进 行,采用负压收集 的方式,收集效率 在 90以上。 符合 13 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 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 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 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 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 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 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 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 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 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 持关闭 (8)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9 9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2021 1 年版年版))符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合 理、平面布置 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 域环境空气质 量 PM2.5、PM10 不达标,通过 采取沈阳市生 态环境局要求 采取的一系列 防治措施后, 项目所在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 将得到进一步 改善;项目拟 采取措施能满 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 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 项目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 本项目引用 2020 年沈阳 符合 14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 市环境质量公 报;其它基 础资料由企业 提供并核实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化工类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 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 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本项目无危险 化学品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 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 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 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 筑坝、 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项目和矿产开发项 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 本项目属于泵 及真空设备制 造 符合 15 境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 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属于泵 及真空设备制 造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 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本项目无生产 废水排放、生 活污水排入市 政管网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 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 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属于泵 及真空设备制 造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 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 源费征收新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 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 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 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用水为 市政供水,不 使用地下水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 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发展, 新建、 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属于泵 及真空设备制 造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口。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16 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 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标准。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无燃烧 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冬季供 暖由电锅炉提 供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