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峰山采石场环境影响报告书.doc
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 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呼玛县富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单位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二零一八年三月 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 1.概述1 1.1任务由来1 1.2项目简介2 1.3项目特点2 1.4评价技术路线3 1.5项目符合性分析4 1.6本项目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12 1.7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13 2.总则14 2.1编制依据14 2.2环境功能区划18 2.3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19 2.4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22 2.5评价范围及环境保护目标25 3.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7 3.1本项目概况27 3.2项目组成30 3.3生产工艺37 3.4项目总平面布置39 3.5运输系统40 3.6土石方平衡及物料平衡40 3.7工程占地42 3.8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42 3.9施工期污染及生态污染分析44 3.10营运期污染及生态污染分析46 3.11服务期满后污染及生态影响分析54 3.12清洁生产分析54 3.13环境风险分析57 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59 4.1区域自然环境状况59 4.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63 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73 5.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73 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85 5.3声环境影响分析86 5.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92 5.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92 5.6 水土流失预测分析95 5.7运输线路环境影响分析96 5.8服务期满后环境影响分析97 5.9环境风险评价98 6.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04 6.1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04 6.2营运期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06 6.3服务期满后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112 6.4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措施114 6.5环保投资119 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21 7.1目的和意义121 7.2社会效益分析121 7.3环境效益分析121 7.4经济效益分析121 7.5结论122 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23 8.1环境管理123 8.2 污染物排放清单及管理要求124 8.3环境监测126 8.4项目“三同时”验收一览表127 9环境影响评价结论129 9.1建设概况129 9.2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130 9.3污染物排放情况131 9.4主要环境影响131 9.5公众意见采纳情况132 9.6环境保护措施132 9.7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34 9.8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34 9.9总结论134 附件 附件1 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2 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附件3 林业部门意见; 附件4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附件5 矿石检测报告; 附件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核意见的函; 附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II 1.概述 1.1任务由来 在国家公路网调整过程中,把我省 2601km的沿边公路作为丹东至阿勒泰公路组成路段纳入国道网 G331 国道丹东-阿勒泰公路(以下简称“丹阿公路” ),丹阿公路是我省打造以哈尔滨为轴心、绥满高速公路为轴边、连接边境口岸高速公路为骨架、沿边高等级公路为弧线的扇形公路网的重要路段。国道丹阿公路起于辽宁省丹东市、经吉林、黑龙江、内蒙、甘肃、终于新疆阿勒泰地区,线路沿边境线走行,规划全长9300km,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国家边防公路及沿边物资运输大通道。 丹阿公路我省境内段,起于东宁县老黑山黑吉省界,终于漠河县洛古河黑蒙省界,连接了我省16个边境县市,总里程2601km,是沿边开放开发的重要通道。经过多年建设发展,目前大部分路段已经建成二级及以上公路,但仍有一些路段等级较低、路况较差,急需升级改造。 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为四级公路,位于呼玛县和塔河县境内,设计速度 20km/h,路基宽 7.5m;路面宽 6.0m,水泥混凝土路面。由于该路段道路等级低,路况差,导致该路段通行能力及服务水平低,成为丹阿公路的瓶颈路段,严重影响了丹阿公路作为国道的功能和作用,降低了区域内公路网的整体功效。 为保证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开工建设,需要新建石场生产石料,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完工。为了维护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科学开发矿山,为矿山提供生产依据,呼玛县国土资源局委托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对呼玛县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进行资源量检测,划定采矿范围,提交了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和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呼玛县富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的采矿权,拟在呼玛县三卡乡西北侧约7公里处建设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项目,为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供应石料。 本项目产品为建筑用石,拟定采矿区面积1293m2,资源储量为32325m3,拟露天开采3万m3/a,服务年限1.02年,主要为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供应石料,还可以为本地及周边地区城乡房屋地基建筑供应石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呼玛县富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吉林东北煤炭工业环保研究有限公司承担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项目组展开细致的现场工作,包括收集资料、现场调研、现状监测、数据处理、预测分析等,编制完成了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环境影响报告书,现提交主管部门及与会专家审查。 在报告书编制过程中,得到了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局、呼玛县环境保护局、呼玛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以及建设单位呼玛县富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积极配合,使得评价工作能顺利完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2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三卡乡三峰山采石场 建设规模3万m3/a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呼玛县富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本项目矿区隶属呼玛县管辖,位于呼玛县南侧、三卡乡西北侧约7公里处。 工程投资总投资95万元。 建设期及服务年限该矿山建设工期3个月,服务年限1.02年。 1.3项目特点 本项目产品为建筑用石,拟定采矿区面积1293m2,资源储量为30709m3,拟露天开采3万m3/a,服务年限1.02年。本项目采用露天开采,开采工艺为台阶轮流开采、爆破落矿、帮坡溜矿。本项目选址在呼玛县境内,呼玛县属于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规定,四十五、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的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其中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应做报告书。 1.4评价技术路线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 )要求,本次环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在研究相关技术及其他有关文件基础上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开展了初步环境现状调查,进行了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明确了评价重点为生态环境影响、环境空气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确定了保护目标,进一步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范围及评价标准,制定出相应工作方案。 二、根据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对环境现状进行了监测与评价,详细进行工程分析,对各环境要素影响进行预测与分析。 三、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给出污染物排放清单,并给出评价结论。为工程设计、环保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见图1-4-1。 图1-4-1 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技术路线示意图 1.5项目符合性分析 1.5.1与产业政策的符合性分析 1.5.1.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本项目既不属于淘汰类项目也不属于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项目,故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5.1.2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①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湖泊周边、文物古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内采矿。 ②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 ③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采矿产资源。 ④禁止土法采、选冶金矿和土法冶炼汞、砷、铅、锌、焦、硫、钒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 ⑤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产生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本项目在省道S209西侧200m处,中间有丘陵坡地及林木阻隔,不在省道S209的直观可视范围内,本项目也不处于以上其他禁采区,所以,本项目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1.5.2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5.2.1与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符合性 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矿产精深加工。推进地质勘探加快生成新矿权,梳理并盘活现有探矿权和采矿权,推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和精深加工一体化,延长精深加工产业链。” 本项目属于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在推动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基础上,为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供应石料,保证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的开工建设和顺利完工,还可以为本地及周边地区城乡房屋地基建筑供应石料。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 1.5.2.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符合性 规划指出“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明显;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系统稳定性明显增强,农村环境质量初步改善;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进展”;“强化燃煤污染治理。优化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着力推进多污染源协同治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本项目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本项目没有污水外排,冬季采用电采暖,粉尘能够达标排放,因此符合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5.2.3与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符合性 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本项目选址在呼玛县境内,属于限制开发区域。 “全省限制开发区域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分为水源涵养型,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和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型,包括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本项目选址在呼玛县境内,属于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是水源涵养型生态功能区。根据水源涵养型生态功能区的发展方向与功能定位可知“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范围内,适度开发林木和水资源,科学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以生态旅游、特色种养殖、绿色食品加工、北药开发、清洁能源等为主的接续和替代产业,形成生态主导型产业格局”。本项目位于韩家园林业局老卡林场内,森林类别为二级公益林无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于采石场。根据资料,本项目占地类型为林地,属于林地中的其它林地,经实地踏查,项目占地范围内已有林木生长,主要为白桦树、柞树、杨树及灌木丛等,由于历史开采造成一定的植被破坏,占地面积范围内植被量不大,所以,本项目对植被破坏性较小,对水源涵养影响不大。本项目在资源环境可承载的范围内开发矿产资源,所以,本项目的选址符合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的要求。 1.5.2.4与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的协调性分析 本项目矿区隶属呼玛县管辖,位于呼玛县南侧、三卡乡西北侧约7公里处,属于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中Ⅰ121呼玛河下游林、农业及湿地保护生态功能区。本项目生态功能区划见图1-6-1。本区为呼玛县和塔河县部分地区,21545平方公里。该生态功能区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森林覆盖率降低;界江堤岸时有坍塌并引起水土流失;呼玛河下游湿地保护工作起步晚;主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业生产。保护措施与发展方向为保护森林植被,加大对界江沿岸水土保持林管护力度,开展生态林业建设,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适度发展农业。 本项目占地为二级公益林无林地,根据实地踏查,项目占地面积范围内地表植被主要为白桦树、柞树、杨树、柳树及灌木丛等,由于历史开采造成一定的植被破坏,占地面积范围内植被量不大,在采取合理的生态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对植被破坏性较小,服务期满后对矿区进行植被恢复和生态恢复,项目区周围植被比较茂盛,生态环境较好。因此,本项目与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不矛盾。 1.5.2.5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协调性分析 本项目矿区隶属呼玛县管辖,位于呼玛县南侧、三卡乡西北侧约7公里处,属于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划定的大兴安岭铜钼金勘查开发区,该区主要开采矿种包括铜矿、钼矿、金矿、水泥用大理岩等。 本项目为建筑用石矿开采,依照呼玛县国土资源局对矿区的审核,本次矿权设置、矿区范围不在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中的禁止开采区,建筑用石矿开采也不属于该区禁止开采矿种,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于2017年8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的审查(环审[2017]116号),规划环评中对环境准入分析提出“规划划定了禁止开采区123个,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地质遗迹、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农田按禁止开采区要求进行管制。以保护环境敏感区不受矿产资源开发的影响。本项目不在禁止开采区,项目严格按照国土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土地复垦相关工作,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2016-2020年)中环境准入的有关要求。 1.5.2.6与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的符合性 根据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可知,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划分为大小兴安岭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长白山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2 个分区,共21 个县(市、区),总面积18.91万km2,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1.78 。其中大小兴安岭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包括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县、黑河市、孙吴县、逊克县、伊春市、铁力市、嘉荫县、绥棱县和通河县11 个国家级重点预防市(县),新增大兴安岭地辖区(呼中区、新林区)、萝北县、绥滨县、抚远市、同江市、饶河县、富锦市和友谊县等8 个省级重点预防县(市、区)。 长白山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包括绥芬河市、东宁市2 个国家级重点预防区。 本项目选址在呼玛县境内,呼玛县属于黑龙江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根据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可知,重点预防区应采取预防保护措施,维护北部大小兴安岭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区域生态屏障功能;促进东南部山地生态保育与提高,维持水源涵养和水质维护功能,增强区域防灾减灾能力。应按照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保护和恢复天然植被,防止乱砍滥伐,同时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搞好局部严重水土流失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 本项目矿山闭矿时,企业应对采矿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以保护生态环境。对场地进行清理;将临时堆场内表土用于矿区生态恢复,平整场地,种植当地常见林木,恢复乔灌林地。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要求。 1.5.2.7与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符合性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要求,“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本项目冬季采暖使用电暖气,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 1.5.2.8与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2017年)的符合性 根据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2017年)的要求,本项目属于限制类产业中B采矿业-101土砂石开采,管理要求为不允许在城区,二级道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河道两侧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控区开采土砂石。本项目为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不在城区,二级道路、省道、国道及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河道两侧等水土流失重点防控区。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2017年)的要求。 1.5.2.9与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符合性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鼓励开采符合国家、省和地区产业政策,资源储量丰富,市场需求量大而且前景好、经济效益显著,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建筑用砂、建筑用闪长岩、建筑用安山岩、建筑用花岗岩、建筑用凝灰岩等矿产,提高资源保障能力,促进大兴安岭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为满足大兴安岭地区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未来需求,对建筑用石和建筑用砂矿产资源开采布局进行优化部署,形成规模化管理,全区共划定75个允许开采区、6个集中开采区和78个备选开采区。其中建筑用石47个允许开采区、4个集中开采区、51个备选开采区;建筑用砂28个允许开采区、2个集中开采区、27个备选开采区。” 其中,根据资源分布情况,综合考虑工业产业布局、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环境承载力、资源保护和基础设施等因素,以及水务、林业等部门的有关要求,优化矿山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允许开采区。全区共划定甘河下游建筑用砂、呼玛县七棵树建筑用玄武岩等75个允许开采区。本项目属于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在允许开采区内,为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供应石料,保证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的开工建设和顺利完工,还可以为本地及周边地区城乡房屋地基建筑供应石料。本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地区的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开采的矿种。 根据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建筑用石矿山开采方式要符合区域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要求,做到资源分级利用、综合利用;要有符合规定的矿山设计,必须提交拟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及经过专家审查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不能位于“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本项目编制了开发利用方案,并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也经过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要求。 1.5.2.10与呼玛县呼玛镇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符合性分析 根据呼玛县呼玛镇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强化黑塔公路沿线和韩家园呼玛北疆三卡公路、黑龙江流域沿线的一、二级城镇发展轴,形成层次分明、功能合理的县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 本项目属于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为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供应石料,保证国道丹阿公路在呼玛至十八站段改扩建工程的开工建设和顺利完工,还可以为本地及周边地区城乡房屋地基建筑供应石料。项目的建设有利于促进呼玛县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呼玛县呼玛镇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要求。 1.5.2.11与呼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符合性分析 根据呼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期间,预计发展目标为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乡居民收入与GDP增速同步增长,力争在全省县(市)中实现晋位赶超。按照产业向资源靠拢的项目建设规律,发挥我县资源禀赋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引智、引技力度,以“六大产业链”作为产业发展主要方向,打造矿电农“三足鼎立”工业发展新格局。到202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8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1亿元,年平均递增28,规上工业企业户数达到5个,工业固定资产投资6亿元,工业企业利税实现8000万元,非公经济发展壮大、“两化”深度融合发展,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 本项目属于新建建筑用石开采项目,建成后可促进呼玛县经济发展,符合呼玛县打造矿电农“三足鼎立”工业发展新格局,所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呼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 1.5.3选址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关于选址的原则,必须全面考虑项目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满足当地土地利用、城乡规划、工农业布局、环境功能区划、产业政策等要求,凡是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城市规划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疗养区及保护区内进行选址。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评价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评价将以环境指标为依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选址可行性进行分析。 (1)选址的有利因素 矿山项目由于受矿产资源分布的约束,一旦项目选定,矿区选址基本上为不可选择。本项目露天开采方式,矿区选址主要有利因素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本项目选址符合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相关要求。 ②矿区占地范围内无珍稀、濒危植被分布,项目建设对植被的破坏不会导致珍稀、濒危物种的消失。 本项目不新建锅炉,无新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没有生产废水排放,项目建设不会改变附近水域的水质类别。 (2)选址的不利因素 本项目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将产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粉尘、噪声污染等。运行期露天开采再钻孔爆破、铲装运输过等程中,产生废石、粉尘、噪声等方面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此外,矿区东侧290m范围内有居民点敏感目标腰卡屯分布。 另外本项目占地类型为林地,林地属性为二级公益林无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用于采石场。根据现场踏查,项目占地面积范围内的无林地已有树木生长,主要为白桦树、柞树、杨树、柳树及灌木丛等,占地面积范围内植被量不大,采场占地范围内的植被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被破坏,服务期满后需要进行植被恢复和生态恢复。项目区地表植被的破坏及人类活动将导致项目区野生动物的迁移和水土流失加重。 (3)选址合理性分析 矿山项目由于受矿产资源分布的约束,一旦项目选定,矿区选址基本上为不可选择。矿区3km范围内没有居民点等敏感目标分布,本项目采用露天开采,本项目不新建锅炉,无新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破碎、筛分设备四周加设彩钢板进行全封闭,有组织排放采用布袋除尘器除尘,其余无组织排放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后对评价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本项目收集矿区汇水用于生产抑尘用水,没有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排入地表水体。对区域地表水环境不会产生影响。工业场地各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值均不超标,本项目爆破频率较低,经计算爆破地震安全距离为74m,且项目所在区域为低山丘陵区,地面植被覆盖良好,因此爆破振动和噪声可以被环境所接受。本项目营运期表土暂存于表土堆场用于闭矿后恢复地表植被;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并及时用于矿区道路的维护,剩余部分出售。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定期作为产品出售。炸药包装废物由爆破部门统一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要求统一清运。本项目在运行期对植物及景观产生一定的影响,评价区内无珍惜名贵植物。服务期满后,通过覆土、植被恢复可使植被覆盖率提高,改善当地自然景观。通过采取措施,可使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综上分析,本项目选址合理。 1.6本项目主要环境问题及环境影响 1.6.1主要环境问题 (1)凿岩、钻孔、破碎、筛分等工序产生粉尘及采装运输扬尘对评价范围内大气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对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 (2)剥离表土、废石等固废采取的最终处置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3)本项目施工期、运营期以及闭矿后对评价范围内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的生态保护、减缓和恢复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 1.6.2主要环境问题 (1)本项目排放污染物主要为TSP,经预测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显示无超标点,因此本项目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可以被环境所接受。露天采场爆破过程污染物NOx和CO产生量分别为0.32t/a和1.20t/a,由于露天爆破,大气扩散能力强,特别是风速较大时,有害气体难以积聚,很快会稀释、扩散,爆破次数少、爆破时间短,所以,采场爆破产生的废气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通过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本项目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达标,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可行,对评价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从环境空气影响角度项目建设可行。 (2)本项目收集矿区汇水用于生产抑尘用水,且绝大多数水份以蒸发的形式消耗掉或者渗入地下,不产生生产废水,不会形成地表径流排入水体,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排入地表水体。本项目的运行可实现污水的零排放,因此,项目产生的废水均得到合理处理与利用而无外排,对区域地表水环境不会产生显著性不良影响。 (3)从预测结果分析,工业场地各厂界昼间和夜间噪声值均不超标,该项目对周围声环境影响可以接受。本项目爆破采用深孔微差爆破,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爆破频率较低,经计算爆破地震安全距离为74m,且项目所在区域为低山丘陵区,地面植被覆盖良好,因此爆破振动和噪声可以被环境所接受。 (4)本项目营运期表土暂存于表土堆场用于闭矿后恢复地表植被;废石暂存于废石堆场,并及时用于矿区道路的维护,剩余部分出售。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定期作为产品出售。炸药包装废物由爆破部门统一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按当地环卫部门要求统一清运。 (5)本项目在运行期对植物及景观产生一定的影响,评价区内无珍惜名贵植物。服务期满后,通过覆土、植被恢复可使植被覆盖率提高,改善当地自然景观。通过采取措施,可使本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因此,从生态环境影响角度上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1.7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结论 综合环境空气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影响分析、风险分析、结合环境经济损益分析,在确保本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并正常运行,实施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杜绝事故发生,本项目建设可被周围环境所接受。 因此本项目建设从环境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有关环境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2000年3月20日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本);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实施);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本),2009年8月27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本),2017年1月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本),2009年8月27日; (19)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3日; (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7日; (21)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2006年9月30日; (2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682号令,2017年10月1日实施);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 (2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年3月18日实施); (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 (26)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1日; (2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 (28)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2012年10月30日; (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修订本施行)(国务院令第645号,2013年修正); (3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 (31)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2017年10月1日; (3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2016年6月14日; (3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2011年本)(2016年修正),2016年3月25日; (34)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2016年1月修正); (36)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04]24号); (37)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38)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环保部公告2013年 第45号HJ651-2013); (39)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2005年8月18日); (40)关于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的通知(环办[2014]30号); (41)环境空气细颗粒物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59号; (4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4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4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 (45)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46)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士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的通知办水保[2013]188号文。 2.1.2黑龙江省地方法规、政策 (1)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 (2)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4月17日);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11号); (4)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 (5)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黑政发[2014]1号); (6)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本); (7)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5月1日; (8)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1月10日; (9)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0日。 2.1.3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2017年1月1日实施);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2008)(2009年4月1日实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93)(1994年4月1日实施);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2010年4月1日实施);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2016年1月1日实施);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2011年9月1日实施);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2004年12月11日实施); (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规划通则(GB/T15772-2008); (9)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 (10)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7); (1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1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13)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手册(2011-2030); (1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 2.1.4相关规划 (1)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2)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3)黑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年); (4)黑龙江省生态功能区划; (5)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6)黑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7)黑龙江省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 (8)呼玛县呼玛镇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 (9)呼玛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10)大兴安岭地区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 (11)黑龙江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