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厂房新增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B2厂房新增产品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B2厂房新增产品项目 项目代码 2201-210112-04-02-881160 建设单位联系人 那天娇 联系方式 18540059301 建设地点 辽宁 省 沈阳 市 浑南 区 站东 街道 新络街6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26 分 56.14 秒, 41 度 42 分 40.14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720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4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R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市浑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浑南工信备案[2022]4号 总投资(万元) 66.75 环保投资(万元) 10 环保投资占比() 14.98 施工工期 2022.05-2022.11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 35126.84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需要做专项评价,详见表1。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的类别 设置原则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2的建设项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3的建设项目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附录B、附录C。 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本项目废水最终排入桃仙污水处理厂;本项目无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本项目由市政管网供水,不涉及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是否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本项目不是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需做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高新区单元规划 (1)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3)批准文号沈政〔2019〕80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1. 与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2 与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类别 规划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相符 规划范围 东至富民南街,南至三环高速,西至沈营大街,北至远航西路,单元面积约8.8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站东街道新络街6号,属于高新区单元,具体位置见附图11 相符 规划定位 高新区单元是集高新技术产业、行政办公、生活居住、研发孵化于一体的产城融合发展的综合型功能区。 本项目为软胶囊、软膏剂生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47、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单纯药品复配且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 相符 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汇泉路及白塔堡河两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及宗教用地,主要分布在世纪路和金辉街两侧。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世纪路和金辉街两侧。工业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沿三环路北侧、飞云路两侧及世纪路北、新成街两侧。绿地与广场用地主要为白塔堡河两侧公园绿地及市政设施、道路的防护绿地。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一类工业用地,符合用地布局,各类污染物可以得到有效处理,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方面基本无干扰,本项目严格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详见附图12。 相符 五线控制 红线控制包括高、快速路三环高速、青年大街,主干路富民南街、金辉街、新隆街、新明街、新才街、沈营大街,次干路世纪路、远航路、新成街、高科路、飞云路、新源街等,其他为支路。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黄线控制包括交通场站、加油站、供应设施、环境设施、安全设施等。蓝线控制为水面。黑线控制为铁路用地。 / / 1.2. 与沈阳市浑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浑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第五章 构建新经济产业体系第一节 做大做强六个重点产业第4点.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中指出 加强培育生物医药产业链,加强引进制药龙头企业和新药研发团队,积极推动沈阳药科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成果转化,大力发展疫苗、血液制品、细胞治疗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等生物药,适度发展现代中药和健康食品,培育壮大成大生物、远大诺康、红旗制药等重点企业,进一步集聚CRO、CMO、医药电商、模块化生物制药解决方案等配套服务机构和企业。 本项目实施后软胶囊生产线产品由现阶段的2种增加为4种,现有产品品种为月见草油胶丸、维生素E软胶囊;改造后增加穿心莲内酯软胶囊、恩扎卢胺软胶囊两种产品,调整后4种软胶囊产品产能均为1亿粒/a,总产能保持4亿粒不变。新增一条软膏剂生产线,年生产磺胺嘧啶银软膏、诺氟沙星软膏、尿素软膏、冻疮膏各225万支。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的发展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2. 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使用自动生产线生产软胶囊药品及软膏剂药品,产品种类包括穿心莲内酯软胶囊、恩扎卢胺软胶囊、月见草软胶囊、维生素E软胶囊、磺胺嘧啶银软膏、诺氟沙星软膏、尿素软膏、冻疮膏。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限制、淘汰类,本项目生产的是维生素E软胶囊,不属于“限制类”中的“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使用的工艺为胶囊填充设备自动填充,不使用“淘汰类”中的“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因此,本项目视为允许类,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3. 用地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6号,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厂区北侧为沈阳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侧临高荣路,隔路为大沈南检车线、大象营养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南侧临新络街,隔街为东北育才外国语学校;东侧临高技路,隔路为浑南区应急核酸检测方舱、兰申电器等企业,厂区四周环境关系图见附图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见附件2,该土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厂址位置不涉及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范围,项目运行期排放的污染物在厂界即可达标,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可行。 4. 与周边环境协调性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6号。项目区域周围环境质量现状较好,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较完善,对本项目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本项目建设经采取合理措施后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故项目建设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5. “三线一单”及“三挂钩”机制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地区以及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上新项目将受到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也不得上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项目环评审批还要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即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是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与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络街6号,对照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图(附图2),本项目不在划定的生态红线区域内,因此符合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规定。 根据沈阳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线划定技术报告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线的划定,本项目距离最近水源井为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区8水源井,水源井地理坐标为东经123.4434836,北纬41.7032781,根据沈阳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线划定技术报告中沈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勘界说明,一级保护区为“以取水井为圆心,半径为30m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300m所围成的环形区域”,由现场踏勘可知,本项目位于其二级保护区外西北侧约760m,故本项目不在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水为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对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区8水源井影响较小。 (2)与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软胶囊生产线改造、软膏剂生产线扩建项目,实施后软胶囊总产量不变,产品品种由2种变4种;新增一条软膏剂生产线,年生产磺胺嘧啶银软膏、诺氟沙星软膏、尿素软膏、冻疮膏各225万支,公用工程及大部分生产设备依托现有。建成运行后通过在内部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个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对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中要求“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两高项目暂按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六个行业类别统计。” 2021年2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文件中要求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案。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的“允许类”,沈阳市浑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已对本项目进行备案,备案文号浑南工信备案[2022]4号。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0)”,生产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仅为原辅材料单纯混合分装,产生的污染物较少,各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软胶囊生产线产品种类由2种变为4种,总产能不变;软膏剂生产依托栓剂生产线现有设备,轮换生产,因此本项目能源消耗量较少,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 (3)与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软胶囊生产线改造、软膏剂生产线扩建项目,实施后软胶囊总产量不变,产品品种由2种变4种,新增一条软膏剂生产线,年生产磺胺嘧啶银软膏、诺氟沙星软膏、尿素软膏、冻疮膏各225万支,依托现有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可满足排放标准,建成后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较少,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4)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属于浑南区站东街道范围,根据“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回执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220026(附件6)。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3。 表3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表 分区管控 符合性分析 判定结果 行政区街道乡镇 浑南区站东街道 / 管控单元编码 ZH21011220026 / 主要环境属性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为制药项目,不属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年本)及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要求; 本项目为制药项目,不涉及燃煤发电、不新建锅炉。 相符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2)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涉VOCs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排放的VOCs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要求。 企业已进行“一厂一策”。 相符 环境风险防控 / / / 资源利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I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运营期排放的各项污染物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对环境影响有限。 相符 本项目三线一单及三挂钩机制相符性具体如下表 表4 “三线一单”、“三挂钩”机制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对照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图,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且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导方案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所在评价区域为环境空气不达标区,四周厂界噪声昼夜现状监测值均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 符合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较少,所在区域水资源、能源均供应充足,不存在资源枯竭及供给不足的情况,因此本项目所用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项目均不在其列。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内。 符合 “三挂钩”机制相符性分析 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 项目所在区域无规划环评。 符合 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机制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依托企业已设置环保管理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厂内日常环境管理工作,针对现有项目存在的问题,本次评价已提出整改方案。 符合 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本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合理处置,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及“三挂钩”机制要求。 6.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的符合性见表5。 表5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分区管控 符合性分析 判定结果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项目选址属于站东街道范围,根据“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回执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220026(附件6)。 项目周边企业较多,项目落实本次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可实现污染物达标稳定排放,项目依托现有生产设备,新增少量用水;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为PM2.5,运行期产生的少量粉尘经收集处理后由现有排气筒排放。厂区内车间地面已做防渗处理,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概率较低。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项目不在其中;本项目不属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中范围,本项目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的产业类型。因此本项目应为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项目不在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 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综上,经过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进行对照分析,本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7.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文件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6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文件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9.低速电动车项目; 10.沈阳市三环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库容项目。 本项目为软胶囊生产线改造、软膏剂生产线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实施,属于允许类,不属于“十五小”项目。 本项目各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 本项目不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不涉及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 不属于“两高”项目,不属于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相符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相符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位于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西北侧约760m,不在保护区范围内,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水为软水制备系统排污水,经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对浑南供水公司产业区水源区8水源井影响较小。 相符 (四)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份、灰分含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的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控制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的污染源。 本项目不使用煤炭,经营过程中不产生恶臭气体,选址不在环境空气一类区。 (五)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4.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内。 相符 5.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七)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的“允许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要求。 相符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按导则要求编制环评报告;已按要求申请总量;各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经现场踏勘可知现有环保措施均能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去向合理,厂区内无环境问题。 相符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二)医药制造业 1.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2.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3.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本项目符合相关规划,选址于现有厂区内,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各污染物排放满足标准要求。 相符 8. “水、气、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省“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 表7 “水、气、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水、气、土十条”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气 十 条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21个重点行业的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目。 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两高”行业 符合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的严重污染的企业。 符合 水 十 条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项目。 符合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并在沈煤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试点。鼓励钢铁、纺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本项目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浑南桃仙污水处理厂。 符合 土 十 条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厂区地面已做硬化处理,危废暂存间、固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危化品库房已做防渗处理,可有效预防土壤污染。 符合 9.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文件相符性分析 表8 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文件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5.1基本要求 5.1.1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 5.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5.1.3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 5.1.4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 本项目乙醇包装形式为桶装,储存于厂区东北部危险化学品库中。 相符 7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7.1.5配料加工和含VOCs产品的包装 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乙醇称量工序在称量罩下进行;混合、制丸等过程均在设备内部密闭空间内完成。仅在药丸放入转笼过程为敞开环境,该过程操作时间较短。 相符 7.3其他要求 7.3.1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7.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7.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3.4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照第5章、第6章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企业按要求设立原辅材料记录台账。 生产车间按D级洁净区设计。 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 本项目不产生含VOCs废料。 相符 10.3VOCs排放控制要求 10.3.1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10.3.2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经分析,本项目NMHC产生速率为0.59kg/h,低于2kg/h,因此企业采取设备密闭,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降低无组织废气影响。 相符 11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11.1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11.2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参见附录A。 设置厂界VOCs监测计划。 相符 10.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相符性分析 表9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2.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项目乙醇年用量较少为222kg,称量工序在称量罩内进行,称量废气经现有排气筒排放。混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