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管理办法.doc
电气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保证我矿电网安全、经济、合理运行,切实加强矿井电气管理,进一步提高质量标准化水平,依照上级有关规程、规定和有关电气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的变、配电工、电气维修工、安装工和电气管理人员。 3.各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二、电气管理、使用与维修 1.机电办设备组具体负责全矿设备的选型、购(调)入、调出、分配、和报废(综机设备除外);设备维修组负责设备的大修和中小修工作。 2.各单位需用电气设备时,由设备管理员提出申请,到设备组办理领用手续。申请设备时应注明所需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及使用地点等。 3.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需经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未进行防爆检查的电气设备严禁入井。 电气设备入井前的检查内容包括 3.1零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编号、铭牌是否清晰。 3.2外壳、接线箱、底座等是否变形,防腐油漆是否有脱落。 3.3各进出线装置是否封堵,密封圈、挡板、挡环是否合格,放置顺序是否正确,喇叭嘴是否上紧。 3.4隔爆结合面应经磷化处理,结合面无锈蚀,机械损伤不超过规定,设备外壳涂防锈油漆,。 3.5对每个隔爆间隙逐一进行测量,其间隙应符合要求。 3.6机械、电气闭锁装置齐全、可靠。 3.7控制线压线无松动、线号清晰。 4.电气设备在搬运过程中要轻装轻放,外露的结合面要加以防护,以免损伤,设备连接紧固螺栓在搬运过程中要上紧。 5.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时,设备周围环境应干燥,无杂物堆积,严禁电气设备遭受滴水、淋水侵蚀,设备安装距运输巷道轨道边缘的最小距离不小于0.5米。 6.开关等电气设备应上台、上架,尽量与地面垂直放置,最大倾角不得超过15度。 7.有待交接的电气设备及电缆线路等,机电办电管组、设备组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在未办理交接签字手续前,仍有原安装单位或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及管理。同一台设备的维修和使用不属同一单位时,检查时考核维修单位。 8.电气设备的维修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9.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应有标志牌、完好牌,填写内容清晰、准确,防爆电气设备应有防爆合格证,不得超期。 10.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有专职电工或包机人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0.1电气设备是否失爆。 10.2设备各零部件是否齐全,挡板、挡环是否锈蚀。 10.3电缆、接线盒(室)是否有过热现象。 10.4变压器、电动机等温度、声音是否正常,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11.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清洁、完好无损,严禁出现裂纹开焊或严重变形,否则为失爆(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毫米,同时凹凸深度超过5毫米)。 防爆外壳严禁进行烧焊修补。 12.电气设备不应有严重锈蚀现象,进行涂漆防腐时,下列地点不应涂漆;铭牌、防爆标志以及其它警示牌。渗入隔爆结合面的油漆要及时清除。 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现象为失爆。 13.闭锁装置应齐全可靠。设备原设计无闭锁装置的,不得去掉“断电源后开盖”的警示牌。 14.隔爆设备的观察窗,严禁缺密封垫或胶封。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一般玻璃为失爆。 15.隔爆接合面不允许有锈蚀,应定期进行磷化和涂抹防锈油脂,油脂内不得掺入铁屑、沙粒等,防止划伤接合面。 16.隔爆接合面的间隙不应超过规定值,其机械损伤不超过允许值。 17.隔爆结合面不允许留有油漆。 18.用螺栓紧固的隔爆结合面,打开时不准留下一根螺栓以它为轴转动,防止隔爆面之间相互摩擦造成损伤。 19.用螺栓紧固的隔爆面,同一部位的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弹簧垫圈的规格应与螺栓相适应,弹簧垫圈以压平为合格,对于断裂或失去弹性的弹簧垫圈必须及时更换。 20.螺纹隔爆结构中,螺纹啮合扣数不得少于6扣。 21.电气设备零部件应齐全,空气开关及接触器的消弧罩不应有缺损,不允许缺消弧片和电源隔板,接线腔内应清洁干燥,绝缘座、套管等不允许有裂纹、烧伤等痕迹,触头的开距、同期度应符合要求。 22.电缆引入装置应完整、齐全、紧固,喇叭口不应有破损、挡板、挡环不应有锈蚀。 23.密封圈的厚度和宽度应符合规定,密封圈不得出现破损、老化、变质和变形。 使用中不允许将密封圈倒置或在电缆和密封圈之间涂润滑油脂。 24.电缆接线时,其护套要伸入盒(腔)壁5-15毫米,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卡爪和弹簧垫。 25.接地芯线应留有余量,防止电缆拔脱时地线先拉断失去保护作用。 26.接线应整齐无毛刺,上紧螺母时不应压住电缆绝缘外皮,裸露芯线距垫圈的距离不能大于10毫米,接线完毕后应仔细清洁接线盒,不得留有导线头等杂物。 27.防止电缆拔脱的装置应压紧电缆,但电缆压扁量不得超过其直径的1/10。 28.电缆引入装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28.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1毫米。 28.2进线嘴内径与密封圈外径的差超过下列规定值的 密封圈外径(mm)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嘴内径差 20mm及以下 1.0mm 20mm60mm 1.5mm 大于60mm 2.0mm 28.3密封圈因破损、老化、变质、变形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8.4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上的。 28.5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28.6不用的进线嘴缺密封圈或挡板,挡板厚度小于2mm及挡板直径与进线嘴内径差不满足28.2规定的。 28.7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者挡环放在密封圈和挡板之间的。 28.8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或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及密封圈能活动的。 28.9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未上紧的。 28.10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紧不到位或用一只手的三个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半圈的。 28.11使用的螺母式进线嘴缺少挡环的。 28.12电缆在进线嘴处能抽动的(顺电缆进线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 28.14磁力启动器控制线喇叭口引入引出动力线的。 29.增安型电气设备连接件的导电螺杆和螺母的螺纹必须良好,其弹性中间件不得缺少。 30.结束使用和更换下来的电气设备,由各使用单位及时回收,交机电办设备组检查验收后办理回收交接手续。 回收的电气设备,严禁乱扔乱放,更不得随意拆除零部件。 三、电缆的管理、运行与维护。 1.机电办电管组具体负责全矿井下高低压电缆的领取、收发、安排修补等工作。非阻燃电缆不得投入使用。 2.各单位应设立专职电缆管理网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入井、交接、回收等工作。 3.新电缆由电管组统一领取,电缆领取后须经检验、编号上账后方可入库、投入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下井使用 3.1电缆无编号。 3.2绝缘不合格。 3.3线芯与绝缘层严重粘连。 3.4电缆护套或线芯出现老化、龟裂或破损。 4.电缆发出后应立即上账,达到账、物一致。 5.凡撤下不用的电缆,必须限期回收交电管组,并销账。回收上井的电缆须经电管组检验,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凡改变使用地点或管理单位的电缆,必须由使用单位到电管组办理手续。 7.电缆的敷设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7.1在水平巷道或30倾角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电缆卡固定。 7.2通过风门、防火门、电气设备隔墙等敷设电缆时,应有穿墙套管保护。电气峒室套管应严密封堵。 7.3电缆由地下引出地面时,应有2米以上的金属管进行保护。 8.电缆悬挂点的间距在立井井筒中不得超过6米,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不得超过3米,在峒室内不得超过2米,在电缆沟内不得超过1米,横过巷道的电缆采用专用电缆钩吊挂敷设,电缆钩的间距不得大于1.5米。 9.高低压电缆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高压电缆之间以及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毫米,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不得小于100毫米。 10.井筒和巷道内的通讯电缆和监测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筒和巷道的两侧。因受条件所限不能分挂在两侧时,在井筒中应敷设在电力电缆0.3米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的上方,并与电力电缆保持0.1米以上的距离。 11.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同压风管或水管在同一侧敷设时,必须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12.电缆与风筒等易燃品应分挂在巷道两侧,否则相互之间应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13.悬挂电缆用的电缆钩、电缆卡应采用扁钢材料,不得使用圆钢制作。电缆钩、电缆卡及支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4.电缆钩、电缆支架安装应牢固,地脚埋入深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15.严禁用金属丝绑扎悬挂电缆。 16.用电缆卡悬挂电缆时,应在电缆与卡箍之间加一层2-3毫米的橡胶垫。 17.高低电缆都不得有打绞现象。 18.平行敷设的多根高压电缆接线盒应相互错开,并妥善悬挂,不应使接线盒两端的电缆受纵向拉力。 接线盒不应遭受淋水。高压接线盒应铭牌向外,支线喇叭口不得朝上。 19.电缆接线盒的每一分支、电缆拐弯处及沿线每隔一定距离应悬挂标志牌,注明电缆的编号、用途、截面和长度,以便识别。 20.井下进行巷道施工时,应由施工单位将电缆防护好,严禁崩坏电缆,喷浆不得喷到电缆上。 施工完毕后仍由施工单位将电缆恢复原状。 21.在井下巷道内运输超宽的大型材料或设备时,运输单位必须沿途检查运输路线,提前制定出防止挤伤或刮断电缆的安全防护措施。 22.井下电缆严禁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外皮破口,若出现上述情况的视为失爆。 四、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 1.下列地点应该装设局部接地极 1.1每一个装有电器设备的峒室。 1.2每一个单独装设的高压电器设备。 1.3每一个低压配电点。 1.4每一个高压接线盒(冷缩电缆中间接头除外)。 2.局部接地极用钢管制作时,其直径不应小于35毫米,长度不应小于1.5米。 3.局部接地极埋设合格,不得埋入浮煤中,在帮上打眼埋设的接地极应牢固,不应出现窜动。 4.电气设备严禁出现串联接地。 5.禁止把电动机的地脚螺栓当接地螺栓使用。 6.电气设备外壳同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采用铜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采用镀锌钢绞线时,其截面不得小于50平方毫米;采用镀锌扁钢时,其厚度不应小于4毫米,截面不应小于50平方毫米。 7.接地装置连接用螺栓,螺母应镀锌,螺栓规格不小于M10。接地线与接地母线或接地线螺栓的连接应使用卡爪,并加弹簧垫防松,保证连接可靠。 8.接地线采用绑扎时,其绑扎长度不得小于100毫米。 9.电气设备、电缆在每次安装、检修或拆迁后,应详细检查接地装置的完善情况,凡保护接地线装置未修复的,禁止送电。 10.对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值必须定期进行测定,地面每年一次,井下每季一次。 凡接地电阻超限的接地装置,必须立即整改。 五、电气保护 1.机电办技术组负责6KV供电设备的保护整定计算,并下达保护定值单,由机电办电气试验室进行高压部分的定值整定和试验;机电办电管组负责采区变电所(含配电点)低防开关的保护整定计算,并下发定值通知单,由设备分管单位进行开关的保护定值整定;井下采区变电所以外的低压供电设备(包括移动变电站低压侧开关及责任范围内的其它开关)由各单位分管电气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保护定值的计算,保护整定计算书交机电办电管组进行审核(计算书电管组留存备查),审核无问题后,由电管组下发定值通知单,由各单位按照定值通知单进行保护定值整定。 2.各种继电保护应按规定配置齐全,动作可靠,严禁短接或甩掉不用。 3.熔断管不得有裂纹和严重烧伤现象,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体。 4.不得将不同额定电流的熔体并联使用。 5.照明系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综保必须每天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6.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检漏装置。检漏装置应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不用,每天必须对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每月由供电队必须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试验工作应有瓦斯检查员的配合。 六、其它有关规定 1.各用电单位每年12月20日前,应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常规电气试验计划书面报机电办技术组审查,便于统一制定济宁二号煤矿年度电气试验计划。 2.地面各用电单位必须做好春季防雷电工作和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污、防小动物)工作,变电所、机房等电力进出口应严密封堵。 3.各机房峒室的绝缘工具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品。 4.各机房、变电所及掘进迎头和工作面配电点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5.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中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灵敏可靠,掘进工作面应采取双风机双电源。 6.井上下无论在什么地方拆接电源,都必须提前向机电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简图,标明拆接电源的位置和设备名称、型号、容量等,严禁私自拆接电源。 7.矿井所有高压负荷拆接电源的审批权在机电办技术组,矿井低压负荷拆接电源的审批权在机电办电管组。 8.井上、下不得带电检修和搬迁电气设备,因特殊情况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9.井上下所有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和停电申请卡制度。 除工作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得办理停送电申请。 停送电申请卡需经机电办、调度室和矿当日值班领导审批后,方准执行。 10.电气设备停电后,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或停电闭锁措施,并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除停电人外,任何人不准解除闭锁或摘下警示牌擅自将设备送电。 如有两组及以上人员在同一线路上工作时,应分别悬挂各自的警示牌。一组工作结束,其他警示牌尚未摘除前,绝对禁止合闸送电。 11.无人值班的配电点,开关停电后应派专人看守。 12.严格执行专人联系停送电制度,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的停送电时间进行电气检修工作。 13.井下出现电气故障时,严禁利用试送电的办法寻找故障点。 七、考核与奖惩 1.机电办专业组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现场进行检查。 2.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应杜绝失爆,出现失爆现象给责任单位挂红牌。 3.电气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每降低1扣款200元,低于80加罚款500元,直接遭受滴水、淋水侵蚀而无防护措施每台罚款300元。 4.出现密封圈倒置或在密封圈和电缆之间涂润滑油脂的每处罚款200元。 5.电气设备无保护定值标志牌或标志牌填写定值与开关内实际保护定值不符以及保护定值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给责任单位挂黄牌。无防爆合格证或合格证已超期每台罚款200元。 6.回收的电气设备如出现拆卸,根据对设备的损坏程度,处以设备价值的10-50罚款。 7.小型电气完好率要到达95以上(含95)每降低1扣200元,低于80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备用小型电气计入完好率)。 8.丢失小型电器,按其原价值50赔偿。 9.电缆吊挂合格率要到达95以上,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罚款200元,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给责任单位挂红牌。电缆破口每处罚款300-500元。 10.电缆被喷浆,每米罚施工单位100元。 11.砸伤、炮崩电缆每处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擅自截断电缆按截取电缆原值罚款,丢失电缆按电缆原值50罚款。 12.电缆无编号一处罚款200元,不按规定悬挂标志牌的每处罚款100元。 13.电器设备出现串联接地罚款200元;缺接地极或接地线截面不足给责任单位挂黄牌。 14.短接甩掉保护不用的,给责任单位挂红牌。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发现用金属丝代替熔体每处罚款500元。 16.现场漏电保护每天试验一次,每少试验一次罚款100元。 17.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装置一处罚款300元。 18.无书面申请私自进行拆搭火每次罚款1000元(事故状态除外)。 19.对检查人员查出的问题,要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否则对存在的每一问题罚款100-20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倍进行罚款。 20.统一组织的设备检查、交接要求各单位派人员按时参加,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 21.对执行本办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电气隐患避免电气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八、附则 1.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与我矿过去有关电气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等有抵触时,均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 。 年 月 日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