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pdf
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 计算规则 江苏省建设厅 二○○一年七月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关于发布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 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 工程量计量规则的通知工程量计量规则的通知 建标[2000]60 号 为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 规范安装工程造价计价行为, 由我部组织修订的 全 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十一册GYD-201-2000~GYD-211-2000和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YDGZ-201-2000已经完成。经审查, 现批准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 1986 年发布的十五册全国统一 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四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册通信线路工程除 外和建设部 1992 年发布的第十六册非标设备制作工程预算定额同时停止执 行。 本定额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和日常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2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第二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2 第一节 说明 2 第二节 切削设备安装 2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2 第四节 铸造设备安装 2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3 第六节 起重机轨道安装 3 第七节 输送设备安装 3 第八节 电梯安装 4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4 第十节 压缩机安装 5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5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5 第十三节 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 6 第三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第三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8 第一节 变压器 8 第二节 配电装置 8 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9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11 第五节 蓄电池 12 第六节 电机及滑触线安装 12 第七节 电缆 14 第八节 防雷及接地装置 16 第九节 10kV 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17 第十节 电气调整试验 19 第十一节 配管配线 23 1 第十二节 照明器具安装 25 第十三节 电梯电气装置 30 第四章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第四章 热力设备安装工程 31 第一节 中压锅炉设备安装 31 第二节 汽轮发电机设备安装 35 第三节 燃料供应设备安装 35 第四节 水处理专用设备安装 36 第五节 炉墙砌筑 37 第六节 工业与民用锅炉安装 38 第五章 炉窑砌筑工程第五章 炉窑砌筑工程 39 第一节 说明 39 第二节 专业炉 39 第三节 一般工业炉窑 43 第四节 不定形耐火材料 45 第五节 辅助工程 45 第六章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六章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47 第一节 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47 第二节 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48 第三节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51 第四节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51 第五节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作 53 第六节 球形罐组装工程 54 第七节 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54 第八节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55 第九节 综合辅助项目 57 第七章 工业管道工程第七章 工业管道工程 58 第一节 说明 58 第二节 管道安装 59 第三节 管件连接 59 2 第四节 阀门安装 60 第五节 法兰安装 61 第六节 板卷管与管件制作 62 第七节 管道压力试验、吹扫与清洗 62 第八节 无损探伤与焊缝热处理 63 第九节 其他 64 第八章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第八章 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 66 第一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6 第二节 水灭火系统 68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 71 第四节 泡沫灭火系统 72 第五节 消防系统调试 73 第六节 安全防范设备安装 74 第九章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第九章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75 第一节 管道安装 75 第二节 阀门、水位标尺安装 75 第三节 低压器具、水表组成与安装 76 第四节 卫生器具制作安装 76 第五节 供暖器具安装 77 第六节 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77 第七节 燃气管道及附件、器具安装 77 第十章 通风空调工程 第十章 通风空调工程 78 第一节 管道制作安装 78 第二节 部件制作安装 79 第三节 通风空调设备安装 79 第十一章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第十一章 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 80 第一节 过程检测与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 80 第二节 集中检测和集中监视及控制装置 81 第三节 工业电子计算机 83 3 第四节 工厂通讯与供电 87 第五节 仪表管、 线、 缆敷设及支架制作安装 87 第六节 仪表阀门、取源部件及其他附件 89 第七节 仪表盘、箱、柜安装及校接线 89 第十二章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第十二章 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 90 第一节 工程量计算公式 90 第二节 计量单位 92 第三节 除锈工程 92 第四节 刷油工程 93 第五节 防腐蚀涂料工程 93 第六节 手工糊衬玻璃钢工程 93 第七节 橡胶板及塑料板衬里工程 93 第八节 衬铅及搪铅工程 94 第九节 耐酸砖、板衬里工程 94 第十节 绝热工程 94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第 1.0.1 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 1.0.2 条第 1.0.2 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 清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 算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 1.0.3 条第 1.0.3 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本规则各 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 1.0.4 条第 1.0.4 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 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 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 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 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 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第 1.0.5 条第 1.0.5 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 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1 第二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二章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说 明 第一节 说 明 第 2.1.1 条第 2.1.1 条 本册定额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 量“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 以产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 2.1.2 条第 2.1.2 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 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 等全部重量计算。 第二节 切削设备安装 第二节 切削设备安装 第 2.2.1 条第 2.2.1 条 金属切削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 列定额项目。 第 2.2.2 条第 2.2.2 条 气动踢木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单面卸木和双面卸木分列 定额项目。 第 2.2.3 条第 2.2.3 条 带锯机保护罩制作与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按规格分列定 额项目。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第 2.3.1 条第 2.3.1 条 空气锤、模锻锤、自由锻锤及蒸汽锤以“台”为计量单位,按 落锤重量kg 以内或 t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3.2 条第 2.3.2 条 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 列定额项目。 第四节 铸造设备安装 第四节 铸造设备安装 第 2.4.1 条第 2.4.1 条 铸造设备中抛丸清理室的安装,以“室”为计量单位,以室所 含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 2 升机、螺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 构件的总重量。 第 2.4.2 条第 2.4.2 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 的安装方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第 2.5.1 条第 2.5.1 条 起重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主钩的起重量“t” 和跨距“m”分列定额项目。 第 2.5.2 条第 2.5.2 条 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 分列定额项目。 第 2.5.3 条第 2.5.3 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 “t”分列定额项目。 第 2.5.4 条第 2.5.4 条 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 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 额项目。 第六节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六节 起重机轨道安装 第 2.6.1 条第 2.6.1 条 起重机轨道安装以单根轨道长度每“10m”为计量单位,按轨 道的标准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定额项目。 第 2.6.2 条第 2.6.2 条 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车档安装以 “每组 4 个”为计量单位,按每个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节 输送设备安装 第七节 输送设备安装 第 2.7.1 条第 2.7.1 条 斗式提升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提升机型号及提升高度分 列定额项目。 第 2.7.2 条第 2.7.2 条 刮板输送机以“组”为计量单位,按输送长度除以双驱动装置 组数及槽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 2.7.3 条第 2.7.3 条 板式裙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 3 列定额项目。 第 2.7.4 条第 2.7.4 条 螺旋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公称直径和机身长度分列 定额项目。 第 2.7.5 条第 2.7.5 条 悬挂式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驱动装置、转向装置、 接紧装置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2.7.6 条第 2.7.6 条 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 试运转、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第 2.7.7 条第 2.7.7 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 列定额项目。 第 2.7.8 条第 2.7.8 条 卸矿车及皮带称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八节 电梯安装 第八节 电梯安装 第 2.8.1 条第 2.8.1 条 电梯安装均以“部”为计量单位,按层、站数分列定额项目。 厅门按每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 相应定额项目计算;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 4m 以内为准,超过 4m 时,按增减提 升高度相应定额计算。 第 2.8.2 条第 2.8.2 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 小型杂物电梯分列定额项目,增减提升高度“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 1m 计算。 第 2.8.3 条第 2.8.3 条 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 机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 器钢板底座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第 2.9.1 条第 2.9.1 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重量“t”分列定额 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非直联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 2.9.2 条第 2.9.2 条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 量计算。 4 第 2.9.3 条第 2.9.3 条 DB 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 定额项目。 第十节 压缩机安装 第十节 压缩机安装 第 2.10.1 条第 2.10.1 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 项目。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 2.10.2 条第 2.10.2 条 活塞式 V、W、S 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按同一底 座上的主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 2.10.3 条第 2.10.3 条 活塞式 L 型及 Z 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 包括电动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 2.10.4 条第 2.10.4 条 活塞式 D、M、H 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 机及随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 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第 2.11.1 条第 2.11.1 条 电弧炼钢炉、无芯工频感应电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以设备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1.2 条第 2.11.2 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 额项目。 第 2.11.3 条第 2.11.3 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 组装并有内衬砌体, 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 需要现场组合安装, 无内衬砌体时, 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 对内衬砌体部分, 执行第四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第 2.12.1 条第 2.12.1 条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炉膛内径和设备 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2.2 条第 2.12.2 条 在安装煤气发生炉时,如其炉膛内径与定额规定相近、重量 5 超过 10以上时,按下列公式求得重量差系数,按表 2.12.2 调整。 重量差系数 定额设备重量 设备实际重量 表 2.12.2 定额调整系数 表 2.12.2 定额调整系数 设备重量差系数以内 1.1 1.2 1.4 1.6 1.8 定额调整系数 1.0 1.1 1.2 1.3 1.4 第 2.12.3 条第 2.12.3 条 洗涤塔电器滤清器竖管附属设备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 按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2.4 条第 2.12.4 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 3/h以内分列 定额项目。 第 2.12.5 条第 2.12.5 条 煤气发生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其他容器构件以 “t” 为计量单位, 按单位重量在 0.5t 以内和大于 0.5t 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2.6 条第 2.12.6 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量单位,按 设备外径m 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节 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 第十三节 其他机械及附属设备安装 第 2.13.1 条第 2.13.1 条 制冰设备、润滑油处理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类 别、名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2 条第 2.13.2 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 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3 条第 2.13.3 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 3”为计量单 位,按设备灌浆体积“m 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4 条第 2.13.4 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 冷凝器、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 积m 2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5 条第 2.13.5 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 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 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6 条第 2.13.6 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 以内分列 6 定额项目。 第 2.13.7 条第 2.13.7 条 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 规格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8 条第 2.13.8 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 及设备直径mm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9 条第 2.13.9 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 3/h以 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10 条第 2.13.10 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 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 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11 条第 2.13.11 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 备容量m 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12 条第 2.13.12 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 3以内分列定额 项目。 第 2.13.13 条第 2.13.13 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 定额项目。 第 2.13.14 条第 2.13.14 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 台、干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 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 2.13.15 条第 2.13.15 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 100kg”为定额计 量单位,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kg分制作与安装。 第 2.13.16 条第 2.13.16 条 冷风机的设备重量按冷风机本体、电动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 算。柴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 按主机、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7 第三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章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第一节 变压器 第一节 变压器 第 3.1.1 条第 3.1.1 条 变压器安装,按不同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 3.1.2 条第 3.1.2 条 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 2.0。 第 3.1.3 条第 3.1.3 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时才需进行干燥,所以只有需 要干燥的变压器才能计取此项费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列此项, 工程结算时根据 实际情况再作处理,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 3.1.4 条第 3.1.4 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 为计量单位。 第 3.1.5 条第 3.1.5 条 变压器油过滤不论过滤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t” 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需要过滤时,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 量计算。 2.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计算公式 油过滤数量t设备油重t1损耗率 第二节 配电装置 第二节 配电装置 第 3.2.1 条第 3.2.1 条 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油浸电抗器、电力电容器 及电容器柜的安装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 3.2.2 条第 3.2.2 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 “组”为计量单位,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 3.2.3 条 第 3.2.3 条 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 三台组架安装,不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 行计算。 第 3.2.4 条第 3.2.4 条 高压设备安装定额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 8 工图设计执行相应定额。 第 3.2.5 条第 3.2.5 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和箱式变电站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均 未包括基础槽钢、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 3.2.6 条第 3.2.6 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 工图设计的需要量计量,执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定额或成品价。 第 3.2.7 条第 3.2.7 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 备以外的加压设备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 3.2.8 条第 3.2.8 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 算。 第 3.2.9 条第 3.2.9 条 设备安装用的地脚螺栓按土建预埋考虑,不包括二次灌浆。 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第 3.3.1 条第 3.3.1 条 悬垂绝缘子串安装,指垂直或 V 型安装的提挂导线、跳线、引 下线、设备连接线或设备等所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双串分别以“串”为计 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定额内。 第 3.3.2 条第 3.3.2 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安装在户内、户外、单孔、双孔、四孔 固定,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 3.3.3 条第 3.3.3 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 3.3.4 条第 3.3.4 条 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 大小分别以“跨/三相”为计量单位。设计跨距不同时,不得调整。导线、绝缘子、 线夹、弛度调节金具等均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 3.3.5 条第 3.3.5 条 软母线引下线,指由 T 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 连接线,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不经 T 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与设备连接的部分均执行引下线定额,不得换算。 第 3.3.6 条第 3.3.6 条 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 一组。不论两端的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定额,不得换 算。 第 3.3.7 条第 3.3.7 条 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 设备连接线,均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9 第 3.3.8 条第 3.3.8 条 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 分和两端引下部分之和系以 45m 以内考虑,跨度的长与短不得调整。导线、绝缘 子、线夹、金具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 3.3.9 条第 3.3.9 条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表 3.3.9 计算。 表 3.3.9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表 3.3.9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项目 耐张 跳线 引下线、设备连接线 预留长度 2.5 0.8 0.6 第 3.3.10 条第 3.3.10 条 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 以不同截面和片数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母线和固定母线的金具均按设计量 加损耗率计算。 第 3.3.11 条第 3.3.11 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不得换算。 第 3.3.12 条第 3.3.12 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 3.3.13 条第 3.3.13 条 槽型母线安装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 接分别以连接不同的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及固定槽型母线的金具 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壳的大小尺寸以“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 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第 3.3.14 条第 3.3.14 条 低压指 380V 以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 电流大小以“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 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 3.3.15 条第 3.3.15 条 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 的成品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 3.3.16 条第 3.3.16 条 重型铝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需加工接触面时,可以按其 接触面大小,分别以“片/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 3.3.17 条第 3.3.17 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 3.3.17 的规定计算。 10 表 3.3.17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表 3.3.17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 明 1 带型、槽型母线终端 0.3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算起 2 带型、槽型母线与分支线连接 0.5 分支线预留 3 带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4 多片重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1.0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5 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端子接口算起 第 3.3.18 条第 3.3.18 条 带型母线、槽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 置安装,其工程量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本册相应定额。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 3.4.1 条第 3.4.1 条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上设备安 装均未包括基础槽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 3.4.2 条第 3.4.2 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 量单位。 第 3.4.3 条第 3.4.3 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 寸,以“m 2”计量单位。 第 3.4.4 条第 3.4.4 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第 3.4.5 条第 3.4.5 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 3.4.5 计算。 表 3.4.5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表 3.4.5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 明 1 各种箱、柜、盘、板盒 高宽 盘面尺寸 2 单独安装的铁壳开关、 自动开关、 刀 开关、启动器、箱式电阻器、变阻器 0.5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3 继电器、控制开关、信号灯、按钮、 熔断器等小电器 0.3 从安装对象中心算起 4 分支接头 0.2 分支线预留 第 3.4.6 条第 3.4.6 条 配电板制作安装及包铁皮,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 2” 11 为计量单位。 第 3.4.7 条第 3.4.7 条 焊压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 中已包括压接线端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 3.4.8 条第 3.4.8 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 “个头”为计量单位。 第 3.4.9 条第 3.4.9 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的少量现场配线,不 适用于工厂的设备修、配、改工程。 第五节 蓄电池 第五节 蓄电池 第 3.5.1 条第 3.5.1 条 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 “个”为计量单位,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 材料消耗,执行时不得调整。 第 3.5.2 条第 3.5.2 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 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 220V/500Ah,由 12V 的组件 18 个组成,那么 就应该套用 12V/500Ah 的定额 18 组件。 第 3.5.3 条第 3.5.3 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电机及滑触线安装 第六节 电机及滑触线安装 第 3.6.1 条第 3.6.1 条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的电气检查接线,均以“台”为计量 单位。直流发电机组和多台一串的机组,按单台电机分别执行定额。 第 3.6.2 条第 3.6.2 条 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和电缆管线等安装均执行本册 的相应定额。 第 3.6.3 条第 3.6.3 条 滑触线安装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顶留长度按表 3.6.3 的预规定计算。 12 表 3.6.3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表 3.6.3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序号 项 目 预留长度 说 明 1 圆钢、铜母线与设备连接 0.2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2 圆钢、铜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3 角钢滑触线终端 1.0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4 扁钢滑触线终端 1.3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5 扁钢母线分支 0.5 分支线预留 6 扁钢母线与设备连接 0.5 从设备接线端子接口起算 7 轻轨滑触线终端 0.8 从最后一个支持点起算 8 安全节能及其他滑触线终端 0.5 从最后一个固定点起算 第 3.6.4 条第 3.6.4 条 电气安装规范要求每台电机接线均需要配金属软管,设计有规 定的按设计规格和数量计算,设计没有规定的,平均每台电机配相应规格的金属软 管 1.25m 和与之配套的金属软管专用活接头。 第 3.6.5 条第 3.6.5 条 本章的电机检查接线定额,除发电机和调相电机外,均不包括 电机干燥,发生时其工程量应按电机干燥定额另行计算。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 干燥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虑的,在特别潮湿的地方,电机需要进行多次干 燥,应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在气候干燥、电机绝缘性能良好、符合技术标准而 不需要干燥时,则不计算干燥费用。实行包干的工程,可参照以下比例,由有关 各方协商而定。 1.低压小型电机 3kW 以下按 25的比例考虑干燥。 2.低压小型电机 3kW 以上至 220kW 按 30~50考虑干燥。 3.大中型电机按 100考虑一次干燥。 第 3.6.6 条第 3.6.6 条 电机解体检查定额,应根据需要选用。如不需要解体时,可只 执行电机检查接线定额。 第 3.6.7 条第 3.6.7 条 电机定额的界线划分单台电机重量在 3t 以下的为小型电机; 单台电机重量在 3t 以上至 30t 以下的为中型电机; 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