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22号.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 2 0 2 0〕2 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 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 各市、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委、 办、 厅、 局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 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 0 2 0年3月2 7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有效 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监管, 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 并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 监管煤矿 依据晋政办函〔 2 0 1 8〕1 3 8号和晋煤办明电〔2 0 1 8〕3号文 件规定 及市级自行确定直接监管的其他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的安全监管工 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分类是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 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 开采技术条件、 灾害程度、 生产布局、 装备 工艺、 安全诚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 等因素, 将全省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 B、C、D 2 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 B类煤矿为安 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 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 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第五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可确定为A类煤矿 一 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 安全管理机 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 安全生产教育、 培 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 5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 灾害程度。低瓦斯矿井;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下矿 井; 无冲击地压危险性, 井下无火区, 建立有可靠的、 抗灾能力强的 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 三 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 准备、 回采煤量符合规定, 通风、 排水等生产系统完善、 可靠, 单水平开采, 采用“ 一井一面” 或“ 一井 两面” 生产模式, 采 盘 区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之比 不超过1 暶2; 年产量不超过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的1 1 0 , 最大月 度产量不超过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的1 0 。 四 主要装备。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 主排 水泵房、 中央变电所、 主要通风机房等实现自动化运行和远程监 控,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 安全诚信。5年内未发现存在“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即 假整改、 假密闭、 假数据、 假图纸、 假报告, 超能力、 超强度、 超定员、 3 超层越界、 证件超期, 隐瞒作业地点、 隐瞒作业人数、 隐瞒谎报事 故, 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 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 拒不执行指令 仍然生产 现象, 3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 、 未纳入联合惩 戒对象。 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一级。 七 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 业人员学历、 工作经历、 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能达到 煤矿安 全培训规定 要求。 第六条 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可确定为B类煤矿 一 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符合要求; 安全管理机 构、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 安全生产教育、 培 训和安全生产投入符合要求; 3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事故。 二 灾害程度。高瓦斯和部分低瓦斯矿井; 冲击地压矿井; 瓦 斯、 水、 火、 顶板及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明显, 并建立有可靠 的、 抗灾能力强的灾害防治系统以及安全避险系统的矿井; 建立并 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 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矿井; 能够落实“ 三专两探一撤” 即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 员、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 采用物探、 钻 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 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 4 工作 的矿井;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取了综合预防煤层自然 发火措施的矿井;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采取了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 监测预警、 防范治理、 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 井。 三 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 准备、 回采、 抽采达标煤量符合 规定, 通风系统完善、 可靠, 水平、 采区和采掘工作面布置符合 煤 矿安全规程 要求; 年产量不超过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的1 1 0 , 最大月度产量不超过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的1 0 。 四 主要装备。矿井主要提升、 通风、 排水等设施设备符合要 求;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 设置有应急广播系统。 五 安全诚信。3年内未发现存在“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现 象, 2年内未列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 、 未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及以上。 七 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 工 作经历、 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到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要求。 八 存在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有盲 区、 事故防范措施有漏洞等问题。 未列入C、 D类的所有建设煤矿和露天煤矿确定为B类。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确定为C类煤矿 一 安全管理。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过期; 安全管理机构、 安 5 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 安全生产投入不符合要求; 5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或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或连续2年发生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 1年内有核查属实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 二 灾害程度。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 水文地 质类型复杂、 极复杂矿井;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瓦斯、 水、 火、 顶板及 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效果差或防治系统不完善、 不可靠的矿井; 未 落实“ 三专两探一撤” 防治水措施的矿井;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 层未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的矿井;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 未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 监测预警、 防范治理、 效果检验、 安全 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的矿井。 三 开拓和生产布局。开拓、 准备、 回采、 抽采达标煤量不符 合规定, 采掘接续失调; 存在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 排水等生产 系统开采现象; 通风系统不完善、 不可靠; 水平、 采区和采掘工作面 布置不符合 煤矿安全规程 要求; 同时回采工作面个数达到3个 的矿井; 可采储量小于5倍矿井核定 设计 生产能力; 列入当年去 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尚未封闭井口的煤矿。 四 未建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和主副井 等一期工程, 开始进行二期工程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 未建成供 电、 通风、 运输、 排水、 安全监控等永久系统, 开始进行三期工程施 6 工的煤矿建设项目。 五 主要装备。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 艺; 矿井主要提升、 通风、 排水等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 安全监控系 统运行不正常。 六 安全诚信。3年内发现存在“ 五假五超三瞒三不” 现象, 2 年内纳入过安全生产“ 黑名单” , 1年内纳入过联合惩戒对象。 七 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 未认定, 或达 标后被撤销等级。 八 人员素质。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 工 作经历、 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达不到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要 求; 煤矿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 挂名” 现象。 九 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确定为D类煤矿 一 连续半年以上停止生产建设。 二 证照或建设项目手续不全。 三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 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 织在每年1 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工作, 将分类情况报送省 应急管理厅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由省应急管理厅 省 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核后, 于每 7 年1 2月底前, 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向社会公布煤矿分类名单。 煤矿分类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调 整分类类别, 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 第十条 对A类煤矿实行以下激励政策 一 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 政策性停产措施时, 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二 停产后复产验收时, 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三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 符合相关条件的, 可以 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对C类生产煤矿依法暂停其水平延深、 煤层配采 等改建、 扩建项目的审批, 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 由A类、 B类降为C类的, 在降级前已批复设计的改建、 扩建 项目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按照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 管五人小组管理办法 , 履行日常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公布的煤矿分 类类别, 编制年度执法计划, 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实施差异化、 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一 对A类煤矿, 实行服务指导, 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 8 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 对B类煤矿, 实行日常监管, 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 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 对C类煤矿, 实行重点监管, 其中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 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 对D类煤矿, 实行巡查盯守, 电力部门要停限电, 公安部 门要停供火工品, 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要派专人进行巡查或 盯守。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证, 严禁其组织生产。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每年 对全省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1 5 。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抽查比例不低于 5 0 。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 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负责 建设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 并制作 煤矿安全检查表 。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 煤矿安全检查表 , 对煤矿实行 对标对表安全检查, 并将检查内容及时录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 执法系统。 第十六条 对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 按照建 9 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 才能恢复生产或建设。 第十七条 各设区的市、 县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本级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 实施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 上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下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煤矿实际, 根据本 办法制定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 各煤矿办矿主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所属煤矿分级分类安 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1 抄送 省委各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协办公厅, 省法院, 省 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 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 0 2 0年3月3 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