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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1 安全生产法释义安全生产法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之规定。 【条文释义】 立法目的是制定一部法律的宗旨和需要实现的目标。 安全生产法 作为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法目的具有较强的 综合性和概括性,主要体现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等方面。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所谓“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 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 使生产经营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 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 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安全 生产”一词中所讲的“生产” ,是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各种产品的 生产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 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 往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是,追求利益绝 不能以牺牲从业人员甚至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代价。 如果不注重安全生 产,一旦发生事故,不但给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生产经营者自 身也会遭受重大损失。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首先是生产经营单位自 身的责任,这既是对社会负责,也是对生产经营者自身利益负责。同 时,国家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必须运用国家权力,加强安 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 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 定,比如 2004 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 ,2010 年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 ,2011 年印发了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2016 年印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 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此外,国务 院办公厅、有关部门也先后印发了一系列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综合运用 法律的、经济的和其他必要的手段。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经历了不断完善 发展的过程。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 。法律实施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根据不同时 期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改。2009 年 8 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策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对安全生产法个别条文作出修改;2014 年 8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对安全生产法第 二次修正;2021 年 6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制定和 修改完善安全生产法,本身就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所谓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 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 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生产经 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者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一般事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处于室内、室外、 井下、 高空、 高温等不同的环境和场所, 使用不同的机器设备和工具, 进行采掘、砌筑、切屑、冲压、浇铸、焊接、切割、装配、爆破、驾 驶、吊装等不同的作业活动。许多作业活动都存在某些可能会对人身 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因素。 如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各种潜在 的危险因素缺乏认识,或者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这种潜 在的危险就会造成诸如触电、淹溺、灼烫、火灾、坠落、坍塌、冒顶 片帮、透水、爆炸、中毒、窒息等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生产安 全事故。因此,保证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成为生产经营 活动中最重要的主题。虽然有些事故还难以做到完全避免,但只要对 安全生产高度重视,加大投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 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从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看,由于党和国家的 高度重视, 经过各方面的努力, 近年来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有所好转, 工矿企业各类伤亡事故逐年下降,伤亡人数逐年减少。但是,由于我 国正处于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 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屡禁不止 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 转,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止,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亟 须进一步加强。制定并根据形势任务需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从法 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 定措施,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定制度和措施得以严格贯彻执行, 就是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 这就要求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进一步牢固树立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理念, 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发展的代价。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 少生产安全事故, 最根本的目的还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四、促进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其宗旨是安全促进 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 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 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生产必须安全,是 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安全生产与经济 社会发展应当同步,要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加强基础建设,加 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持续降低 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 况持续稳定好转,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 这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 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 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做了规定, 适用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同时 考虑到一些行业领域比较特殊, 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专门的法律、 行政法规,对这些领域的安全生产问题作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行业领 域在适用安全生产法的同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 适用其规定。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法律适用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总的来说, 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适用。 按照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 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 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 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中, 因此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 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由这两个特别行 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2、法律适用的主体范围。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是指一切合法 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 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 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3、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 时候失效。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附则第 119 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做 了规定,即 2002 年 11 月 1 日。截止目前,安全生产法已经过三次修 改,每次修改均会对当次修改决定的实施日期作出规定,三次修改决 定的施行日期分别是 2009 年 8 月 27 日、2014 年 12 月 1 日、2021 年 9 月 1 日。需要说明的是,修改决定的施行日期并不影响本法的施行 日期, 从时间效力上讲, 安全生产法仍然从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生效日期之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 都纳入本法调整 范围。 二、本法的调整事项 本法的调整事项,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其适用 的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问题,如 台风和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场所集会活动中的安全问题等,不 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这里讲的“生产经营活动” ,既包括资源的开 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各类工程建设和商业、 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 按照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的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也必须遵守本 法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三、特殊领域安全生产的法律适用。 考虑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较多, 有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 位或者某些安全事项具有特殊性, 需要由专门的部门采取特殊的安全 监管措施,对其单独立法进行规范是必要的。目前,已经有一些专门 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特殊的生产经营活动及特殊的安全事项作出规 定。 如消防安全就属于特殊的安全事项, 消防安全问题由消防法调整; 道路、铁路、水运、空运等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属于特殊的生产经 营活动,其生产经营单位也比较特殊,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一般生 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进行相比,有所不同,是在移动中进行的,目 前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民用航空法等法 律专门调整;为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已 制定核安全法;为防止放射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已制定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生和财产安全,已制定了特 种设备安全法。除以上法律外,相关领域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也 就是说, 在这些领域的安全事项, 由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进行调整, 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做出的规定。对于一些安全生产方面的 问题,上述法律、行政法规中未作规定的,仍然适用本法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以上特殊领域安全生产法律的适用规则外,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还需要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如矿山安全法对矿山 安全生产、劳动法对劳动安全、煤炭法对煤矿安全、建筑法对建筑安 全等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这些法律的规定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 原则、精神上是一致的,为了减少法律之间的必要的重复,对这些法 律中已经作出比较具体规定的事项,安全生产法不再重复,只作出基 本规定或原则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 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 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方针、 原则和机制的规定。 【条文释义】 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机制是立法价值取向和 制度构建的重要基础, 并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发展、 充实和完善。 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 将近几年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中不断发展的 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遵循。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 1、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当前,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 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特点仍然比较明显。 针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 题,党中央统筹全局、协调各方,持续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取 得新进展,特别是 2016 年 12 月印发的意见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 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女新时代,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 任务和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贯 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 进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从这些年的实践 看,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的决定性因素。此 次修改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意见精神, 增加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有利于统筹推进安全 生产系统治理,大力提升我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2、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理念不断发展、 丰富和完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此次修 改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结合近年来安全生产理念的发 展,对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安全生产工作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 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本。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 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 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 真正能做到工作为了人, 干工作依靠人, 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发展经济。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 命健康与生产经营单位经济效益、财产保护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 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考虑经济效益和财产利益。 二是树牢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是 既要让人民富起来,又要让人民的安全和健康得到切实保障。发展是 安全的基础和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条件。血的教训表明,诸多 事故都是“重发展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种下的苦果。发展理念上 的上失向、失序、失衡,往往是最大的风险隐患。2020 年 4 月,习 近平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 生产摆在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决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 全。安全发展理念要求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 安全生产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 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 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要自觉坚 持安全发展,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 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 确保人民群众平安 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 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 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这一方针是开展安 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 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 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 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 活动发生冲突和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 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 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 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和价值所 在,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 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 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 漏洞,而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 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 状态。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 是可以避免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高生产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 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 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 只在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 能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第一。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 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 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 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 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 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 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 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 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 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4、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2019 年 11 月 29 日,习近 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讲话指出, 要健全风 险防范化解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 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这一重要论述是对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的 进一步提炼和升华, 对安全生产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实践一再表明, 许多事故的发生,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动 态发展过程。因此,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 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是一种更经济、更安全、更有效的应急管 理策略。具体而言,就是要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经济社会发展要 以安全为前提,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比 如,地方各级政府、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 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 布局;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国土空间规划布 局、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建立和实施超 前防范的制度措施,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 ,通过这些防范 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 意见强调,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 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 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关系, 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在法律 中规定“三个必须”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健 全完善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有利于加 强协作、形成合力,建立比较完善的责任体系。 “三个必须”原则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明确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三个 必须” 原则也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具体到生产经营单位中, 就是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其他负责人都要根据分管 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一定职责,负担一定的责任。在厘清责 任、分清界限的同时,“三个必须”原则还要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 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 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比如应当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等。 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 是安全 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 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 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实现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 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 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 客观要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 责任。 2、政府监管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是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联 系十分紧密的责任。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 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 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 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 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 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 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 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 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五、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按照本条的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 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这一工作机制的 主要目的,是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 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2、职工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 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 组织的作用, 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 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3、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 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 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 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 为,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 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4、行业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自我约束。一方 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 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 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 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 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5、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 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 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 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 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 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 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 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 作出概括规定, 具体的义务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以 及本法有关条款中进一步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 根据本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 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遵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是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本法是有关 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 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其他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包括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煤炭法等法律,以及特种设备 安全法等专门领域的法律。此外,国务院也制定了若干有关安全生产 的行政法规,各地方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 定了一批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 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的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的 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生产经营单 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带头执行现场带班等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 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 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岗位 责任制的细化,是生产经营单位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合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各级领 导、各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 责任予以明确,主要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内容。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 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岗位特点,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 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并与奖惩制度挂钩。实践证明,凡是建 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重视安全 生产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 法规, 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 积极采取措施, 改善劳动条件, 生产安全事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 生产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就会不断发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制定的, 指引和约束人们在安全生产方面行为的制度, 是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 其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 生产秩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 程和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组织生产过程 和进行生产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生产 经营单位内部的“法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重 视安全生产,尤其是不重视规章制度建设,有的甚至没有规章制度,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极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因此,本法强 调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的前提, 是做好安全 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投入总体上包括资金、物资、技术、人员 等方面的投入。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设 施、设备、场所、环境等“硬件”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与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相配套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大投入保障力度,保障安 全生产的各项物质技术条件,其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的设施、设 备、器材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 求。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出一切努力,包括硬件设 施,如为工人配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还包括软件方面,如安全 生产教育、 岗位培训等。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的安全规程、 规范和有关国家标准中, 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及潜在的危险 因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达到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对国家的 这些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达不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符合 安全生产条件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从根本上促进 安全生产水平的提升。 五、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1、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现了“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 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和法制化,强化风险管理和过程控制,注重绩 效管理和持续改进,符合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律,代表了现代安全管理 的发展方向,是现代安全管理思想与我国传统安全管理方法、生产经 营单位具体实际的有机结合,能有效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从而推 动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2014 年安全生产法修改时, 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过多年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已成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的重要抓手, 应当把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生 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进行全面推广。 安全生产标准化包含安全目标、 组织机构和人员、 安全责任体系、 安全生产投入、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队伍建设、 生产设备设施、 科技创新与信息化、作业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 控制、安全文化、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 续改进等方面,目的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工作时效性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是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各项安全管理 提供技术保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多 样化,安全设施设备日益复杂,相关数据信息急剧增加,在这些因素 作用下,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变得日益繁重。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通信、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建 立稳定、高效、可靠的信息化支撑体系,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 员全面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 隐患,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同时,生产 经营单位加强信息化建设, 能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汇集和提 供安全生产的基础数据、 通过覆盖全面的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基础 信息规范完整、动态信息随时调取、执法过程便捷可溯、应急处置快 捷可视、事故规律科学可循、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 六、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 按照意见要求,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针对 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主要要求包括一是 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对辨识出 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 采取相应的风险评估方法确定安全风险等 级,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 险;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过程管控,完善技术支撑、智能化 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通过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 闭环管理制度,强化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 未然;三是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各类重特大事故, 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此次修改安全生产法, 增加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规定, 主 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 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 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 七、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 近年来,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 新兴行业领域快速发展,新兴产业大量涌现,经济活动日益多元化, 新兴行业领域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在提高 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社会充分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兴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专业、多领域交叉,部分行业领域涉及新 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随着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大量 出现, “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的问题突出,一些新兴行业领域 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标准还不健全, 特别是部分平台企业主体责 任落实和从业人员安全权益保障不到位, 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薄 弱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一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存在监管盲区,存在 大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此次修改增加规定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 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 全员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