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1.doc
目 录 第一篇 云煤二矿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1 - 第二篇 云煤二矿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 16 - 第三篇 云煤二矿变化管理制度- 20 - 第四篇 云煤二矿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 24 - 第五篇 云煤二矿工作面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制度- 45 - 第六篇 云煤二矿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 51 - 第七篇 云煤二矿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54 - 第八篇 云煤二矿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 58 - 第一篇 云煤二矿工作面顶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立顶板管理组织机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 成 员生产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区队负责人 职责划分如下 矿长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决策部署顶板管理相关工作,保证顶板管理投入,定期组织召开顶板管理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定期听取分管副矿长、生产技术科负责人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 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是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现场顶板管理各项工作。 总工程师是顶板管理工作的第一技术责任人,负责制订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组织编制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安全副矿长对矿井顶板管理工作负安全监察责任。 生产副总、安全副总、地测副总协助常务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生产技术科是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矿井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负责落实顶板管理各项工作,制订顶板管理相关制度,组织会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定期召开顶板管理工作分析会,相关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 安监科是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的顶板管理负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责任。监督检查顶板管理相关制度、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情况,督促整改隐患,组织分析顶板事故原因。 施工区队是顶板管理的现场安全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上级部门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规程、措施的编制和组织施工;负责按矿有关规定开展顶板管理工作,完善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制度,日常顶板管理台帐及顶板支护器材和矿压监测仪表台帐;负责本区队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的收集工作。 第二条 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抓好采区和工作面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第三条 每个采煤工程都要制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及矿井有关规定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均需按矿井有关规定经审批、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坚持月度验收。 第五条 每个采煤工作面,都要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质测量资料和矿压观测资料,确定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支护参数,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凡是没有顶板观测资料而编制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 第六条 要加强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工作,各区队的矿压观测成果资料要存档保管。 第七条 要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煤机械化,组织对大倾角煤层、复合顶板、极破碎顶板等技术难题的科技攻关,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八条 供应科所采购的支护材料必须按采购计划从有生产资质的指定厂家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验收报告、煤炭安全标志,并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提供,否则不予使用。供应科必须抓好支护用品入矿质量关,生产技术科进行抽查验收,对因支护材料质量问题造成顶板事故的,将按照矿有关规定追究供应部门人员责任。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措施”的原则编制规程或措施,不得沿用、套用其它规程或措施,严禁无规程或措施组织施工。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每月召开一次顶板隐患排查会议,对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情况进行排查、分析和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辨识顶板事故预兆及处理能力,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第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材料场,都必须备有足够的抢险物料,以防发生顶板冒落时及时维护顶板。 第二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建立回采巷道周期评估制度 (一)回采巷道竣工后每两年,由总工程师组织设计、采掘、地质、安检部门、采掘区队技术人员对顶板支护现状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巷道支护效果和巷道矿压显现与变形观测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应对措施。 (二)回采巷道实际服务年限超过设计服务年限的,要对巷道支护情况重新评估并采取应对措施,以后每三个月评估一次,直至巷道服结束。 第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在设计前,矿地测部门必须提供可靠的地质说明书,地质条件不明的要进行补勘工作。回采工作面布置应尽量避开断层,难以避开的断层或其他构造影响采煤时,可根据矿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 回采工作面应沿底送巷,不准留底煤,有复合顶的工作面两顺槽巷道和切眼,严禁破顶施工,特殊情况,确需破复合顶施工时,必须经生产技术科进行技术论证,矿总工程师批准;工作面顺槽应沿煤层施工,特殊条件下工作面顺槽巷道出现破底板、留底煤情况时,采煤工作面推进至该地段,必须提前制定工作面端头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必须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包括支架(柱)支护质量监测、巷道变形、离层观测等内容,具体观测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在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做好记录,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规律分析,并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支护必须经过科学设计,支护设计应重点依据已掌握的矿压观测资料及地测部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中有关顶底板情况资料进行,液压支架工作面必须进行支架支护强度验算。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要明确顶板管理方法、控顶距、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方式。初采初放和临近停采线收尾、回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特殊时期的顶板管理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过老巷、钻场、机电硐室等,必须提前对老巷、钻场、硐室进行加固并制定过老巷专项措施。工作面的钻场、机电硐室应布置在工作面内侧,避免为相邻工作面沿空送巷施工埋下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回采工作面顶板必须及时支护,支柱、支架可靠接顶,初撑力符合要求,破碎、松软顶底板工作面采取针对性措施。严格执行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和伞檐冒落。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放顶或者充填;工作面初采时超前加固范围确定要参考邻近工作面或临近采区的矿压观测资料,超前加固长度不得小于20m;投产后,要持续开展矿压观测分析,确定工作面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大小,验证巷道超前加固范围的合理性;回采期间要根据巷道原有支护情况及目前状况、顶板与两帮隐蔽致灾因素情况等,结合不同时段的矿压观测结果,适时调整巷道超前加固长度,对采动影响范围大、矿压显现明显的巷道,必须延长超前加固长度、加大超前和端头支护强度。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低于1.8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一条 各类支护材料应建立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等),现场使用的支护材料与台账保证一致,并每月登记更新。有质保期、大修期要求的支护材料不得超期使用。现场备用的支护材料和备件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参数应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回采工作面不得随意留顶煤开采,当过断层或因其他原因必须留顶煤、托夹矸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经过审批、贯彻,并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放顶煤、采空区充填等特殊生产工艺的采煤工作面,支护设计和顶板管理措施必须经过科学论证,报请上一级公司审批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回采工作面生产和结束前,必须制定专项初采、初放和工作面回撤安全技术措施,矿上应成立初次放顶和回撤领导组织机构,坚持“三长”(矿、科、队长)跟班制度。领导小组必须现场跟班,监督指导区队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第二节 工作面顶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装备液压支架工作阻力监测系统,液压支架初撑力不应低于额定值的80;对于过断层绞架、回撤通道支护或软岩条件下,支架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经过科学论证,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回采工作面支架应编号管理、牌号清晰,支架接顶严实,相邻支架顶梁平整,歪斜小于5错茬不超过顶梁侧护板的2/3,不出现挤架、咬架现象,支架中心距误差不超过100mm,侧护板、护帮板正常使用,架间间隙不超过100mm,支架排成一条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支架不超高使用。支架与工作面运输机垂直夹角保持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端面距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1m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150mm,中厚及以上煤层不超过200mm;伞檐长度在1m以下时,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及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第二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内端头支架、超前支架(柱)、贴帮柱(棚)等特殊支护齐全;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面积小于2m5m)的应采取特殊支护、垛煤矸袋等措施,超过的应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情况下不能强制放顶时,应有加强支护的可靠措施和矿压观测监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 回采工作面控顶范围内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不大于100mm/m,底板松软时,支柱应穿柱鞋,钻底小于100mm;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 第三十条 工作面控顶距要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切顶线侧应采取有效的挡矸措施,无窜矸现象,顺槽与工作面放顶线原则上要放齐(沿空留巷除外),以控制上、下隅角空顶距,防止瓦斯积聚,特殊情况下,进风巷道隅角侧放顶线可滞后一个循环进度的距离,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作面浮煤和伞檐要及时清理和处理,不得随意丢顶煤和底煤。 第三十二条 乳化液泵站完好,工作面乳化液泵压力不小于30Mpa,乳化液(浓缩液)浓度符合产品技术标准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工作面内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三十五条 移架时要尽量擦顶移架,特别是对于顶板破碎的地段,需要带压移架;对于采煤机过后煤壁片帮的地方,必须及时拉超前架。 第三十六条 工作面移架采用追机作业时,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4~6架,移架过程中,如发现掉顶,片帮严重时,必须及时刹顶,加强超前临时支护。 第三十七条 更换支架立柱时,首先要检查顶板情况,顶板破碎时,不准直接降架。旧立柱拆开后,立即升紧支架,之后方可调入新立柱进行更换。若两立柱同时损坏,在更换时必须在支架前梁下支设单体柱,单体柱要垂直顶底板支设牢固并有可靠的防倒措施。 第三十八条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遇老巷、断层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三节 工作面安全出口、端头及超前支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8m,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应低于1.8m。工作面两端第一组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大于0.5m,单体支柱初撑力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四十条 工作面端头使用端头支架或工作面支架进行支护时,支架与巷道外帮间的顶板支护形式及支护要求应根据巷道原支护形式及当前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支架与巷道外帮间大于一台支架宽度时,具备条件的可增加一台支架。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端头使用Π型钢梁或铰接梁进行支护时,Π型钢梁或铰接梁要以护住刮板输送机电机、减速机为宜,Π型钢梁或铰接梁的间排距及支护形式要满足顶板支护安全需要,具体支护参数要根据巷道原支护形式及当前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架设抬棚的Π型钢梁要成对使用。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顺槽超前支护距离不得小于20m,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要根据巷道原有支护情况、顶板及两帮隐蔽致灾因素情况,结合不同时段的矿压观测结果,适时调整加固长度,对采动影响范围大,矿压显现明显的巷道,必须延长超前加固长度,加大超前和端头支护强度,具体支护形式及支护参数要在作业规程或补充措施中明确规定。超前支护采用铰接梁的,必须保证至少一梁一柱;超前支护采用Π型钢梁的,必须保证一梁三柱;超前支护使用超前液压支架的,必须成组使用,支架初撑力要根据顶板状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翼板,顶板不平整的地方要适当增加背顶材料,裸露面积大、顶板状况差的地方要增加单体柱、Π型梁或铰接梁加固,巷道两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支设贴帮柱。 第四十三条 采用对拉、顺拉、背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及工作面改造存在中间巷的,中间巷超前支护要按照正规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时,超前替棚长度应大于超前支护距离3~5m,若替棚后矩(梯)形断面大于原U型断面,U型钢拱上部暴露煤(岩)部分必须采取全封闭支护措施;若替棚后矩(梯)形断面小于原U型断面,U型拱部需进行绞架时,绞架坑木必须背严背实,最下层坑木必须至少压在两根抬棚梁上,每根抬棚梁必须至少保证一梁三柱。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顺槽采用工字钢或U型钢架棚支护时,替棚可在超前支护范围外进行,替棚后及时延长超前支护长度。 第四十六条 工作面端头及顺槽使用单体柱加强支护的必须带帽或者配钢梁支护。 第四十七条 对于使用Π型梁进行超前替棚支护的回采工作面,可以灵活采用走向Π型梁棚或走向铰接梁棚超前支护方式,以妥善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超前拆卸锚杆(索)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工作面可不在煤壁侧留设安全出口,但工作面前部刮板运输机机头后行人通道宽度及顺槽转载机与巷帮支护间行人通道宽度不得低于0.8m。 第四节 工作面顺槽锚杆(索)拆卸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工作面顶板随采随落不存在悬顶问题或过构造期间,顺槽锚杆(索)可不拆卸。对于存在悬顶问题的回采工作面,原则上要拆卸顺槽锚杆(索),提前拆卸长度规范如下高、突矿井一般顶板条件下不得超前工作面3m,坚硬(f>8)顶板条件下不得超前工作面6m;插矸卧底后顶部需绞架的巷道、沿空留巷巷道原则上不拆卸锚杆(索)。 第五十条 工作面顺槽外侧为实体煤,且相邻工作面顺槽将采用沿空送巷方式掘进的,当前工作面回采时,巷道外帮锚杆及最外侧一趟顶锚杆不得拆卸,其余锚杆(索)尽量拆卸掉,以免增大悬臂梁造成煤柱失稳;回采工作面超前支护使用超前液压支架时,顶板锚索可在超前支护段外拆卸,但是仅限超前支护段向外5m范围内,拆卸后必须采取临时加强支护措施。为避免超前液压支架迈步前移时出现短时间空顶作业,超前支护段顶锚杆可不拆卸,若要进行拆卸,必须采用单体柱打设带帽点柱或单体柱配Π型梁、铰接梁进行加强支护,Π型梁必须保证至少一梁三柱,铰接梁单独使用时必须保证一梁两柱、铰接使用时必须保证至少一梁一柱。每根单体柱都必须有可靠的防倒措施。 第三章 顶板管理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节 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顶板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矿成立“顶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科长、安检科科长、企管科科长、供应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科,生产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顶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矿长对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的处理整改进行协调,每月组织三次顶板隐患专项检查;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指令以及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部门关于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和要求。 合理调配人、财、物,负责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所需投入。 安排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安排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存在的隐患,认真组织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2.安全副矿长对全矿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监督、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矿有关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的指示要求,对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3.生产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矿长抓好全矿顶板管理工作。组织参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会议,协助矿长组织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4.总工程师负责对全矿顶板隐患的治理整改落实提供技术支持。 5.各副总工程师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协助矿长及生产副矿长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矿有关顶板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加强对分管专业科室、专业区队的领导,协调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规定参加分管专业的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对查出的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参加矿井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对分管专业排查出的顶板隐患的治理整改提出主导意见。 6.生产技术科负责具体组织落实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协助矿领导抓好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组织活动,及时向相关矿领导汇报,及时组织参加矿及分管专业的顶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并根据会议纪要,督促相关区队按照“五定”原则认真落实整改。 7.生产技术科每月组织三次顶板隐患检查、三次顶板隐患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由各专业负责落实整改,实现闭合管理。 8.调度室负责紧急顶板隐患的电话信息反馈与记录,并向矿领导汇报同时与业务科室联系,在顶板隐患处理时做好协调工作。 9.企管科负责顶板隐患排查处理中的支护材料的审批、预算。 10.供应科负责顶板隐患排查处理中的支护材料的供应。 11.区队应主动开展顶板隐患自查自纠活动,负责对排查出的顶板隐患按“五定原则”及时整改处理,实现闭合管理。 第二节 采煤工作面重大隐患认定 第五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各安全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图纸造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8.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9.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10.综采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11.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垮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12.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13.采煤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14.其他未列入的顶板重大隐患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篇 云煤二矿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 为加强我矿围岩观测工作,准确掌握工作面矿压显现规律,适时有效地监测矿山压力,提高巷道支护质量,保证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现状,特制定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和分析制度。 第一条 成立矿压观测小组 成立矿压观测小组,矿压观测小组设在生产技术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组织完成有关矿压观测与支护质量监测的各项工作任务,把矿压观测列为现场顶板管理工作的重点。其主要职责有 1.根据需要制定矿压观测、支护质量监测所用仪器仪表、设备配备数量和维修检测资金计划。 2.组织实施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与支护质量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3.对特殊地点进行专项研究。采煤工作面过断层、富水区、破碎带、交叉点、沿空巷道,对矿山压力进行分析总结,对特殊地点的顶板控制提出超前预防措施,严防顶板事故的发生。 4.对相关的矿压观测、总结报告等进行存档管理。 第二条 根据顶板监测需要,每队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矿压观测人员验收员或技术员,由区队统一管理,做到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监测工作。 第三条 工作面支护质量检查、顶板动态监测与分析 (一)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监测主要内容、指标、测站布置、方法 1.综采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初撑力满足要求、控顶距符合规定、支柱迎山有力、支护器材齐全完好等,确保能够有效控制围岩,减少顶板事故,提高回采工效,保证安全生产。 2.主要监测指标分为支护监测指标、围岩状态指标和两巷超前支护质量指标。 (1)支护质量监测指标初撑力、端面距、支架工作阻力、支架工作空间几何状态支架歪斜度、直线偏差、相邻顶梁错茬、顶梁俯仰角、支架间隙、液压系统工况泵站压力、液压管路和密封件完好状况、采高、单体支柱支设情况。 (2)综采工作面围岩状态指标端面顶板冒高、冒宽、冒区长度,煤壁片帮深度,片帮区长度,老塘悬顶面积。 (3)两巷超前支护质量指标超前范围内支护完整,巷高不小于1.8m,有0.8m行人通道。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加强端头及超前支护。 3.综采工作面矿压及支护质量观测站布置 每5台支架安设1组矿压观测表,分别监测左右立柱及平衡千斤顶的压力;安设支架压力在线监测系统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综采工作面矿压观测方法 (1)支架初撑力观测移架升紧支架后,直接读取压力表读数; (2)支架阻力观测下一循环拉架前直接读取压力表读数; (3)顶板动态观测回采期间,对工作面顶板状态进行观测,包括采高、端面距、片帮深度、支架接顶情况等。 (4)支架几何参数观测采用目测普查,超标明显处用工具进行测记,包括顶梁走向角及倾角、顶梁错茬。 (5)两巷超前支护质量监测测量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或工作阻力。 (二)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分析 1.区队负责进行现场支护质量与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工作,由矿压观测人员进行观测,并认真填写矿压观测原始数据记录表。 2.矿压观测人员每班将实测的各种原始数据按记录表格填写清楚,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后,进行归档管理,发现压力异常的及时向生产技术科反映。 3.工作面安装、回撤面必须对液压支架压力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液压系统完好情况进行统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三)回采巷道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处理与分析 1、回采期间,对巷道顶板离层仪、巷道变形等测点,安排专人兼职按规定进行矿压观测。当矿压观测站(点)或观测仪器损坏或失效时,要在同一位置或尽可能近的位置重新设点,继续观测,前后观测数据均要妥善保存,观测数据要详细记录,一并进行分析。 2、超前加固范围内,要每天测定超前支护及密集切顶单体支柱的初撑力或工作阻力情况。 3、施工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所分管区域的日常矿压观测、记录和矿压观测数据的定期分析工作,总结矿压变化规律,发现异常时要及时向生产技术科汇报,并根据分析结果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预防矿压变化引发顶板事故。 第四条 处罚标准 1.不按规定设置观测点的,不按规定安装离层仪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观测原始数据和分析资料报送不及时的,每推迟一天报送,罚技术队长(技术员)50元/天,数据出现原则性错误及数据分析不清,每处罚技术队长(技术员)50元。 3.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进行汇报的,每次罚技术队长(技术员)100元。 4.工作面交接时,观测原始数据一并移交,否则每推迟1天罚施工区队技术队长(技术员)100元。 5.没有按要求进行观测及填写观测牌板,未按要求及时汇报的,罚技术队长100元/次,没有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罚队长100元/处。 第三篇 云煤二矿变化管理制度 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变化的管理,掌握现场变化情况,实现主动超前预测变化、科学减少变化、有效控制变化,真正把变化落实在基层、落实在现场,着重从人员、时段、“三工”、系统和环境变化四个方面抓好管控,提高安全管理力度、精度,构建透明、简洁、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实现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人员变化 (一)新工人入矿 1.由培训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2.由单位组织学习相关规程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施工作业。 3.签订师徒协议,在师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作业,并做到同上同下。 (二)借调人员 1.本专业内借调人员,由借用单位组织学习规程、措施,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跨专业借调人员,必须由培训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离岗返岗人员 1.离岗返岗人员是指“六假”、外出培训、旅游等离岗一周及以上人员。 2.单位值班领导或负责分工的班组长必须向其交待本班组施工现场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 (四)人员变化管理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二条 时段变化 (一)重要节假日(双休日)的安全控制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管可控。 2.各基层单位须有副队长以上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指挥安全生产,并做好安全关键环节、重点部位把关工作。 (二)生产班关键时段控制 中、夜班及早班下半班、交接班时间,现场跟班队干、班组长、验收员、安检员、瓦检员要加强检查验收,把好现场安全、质量关。 第三条 “三工”变化 (一)工艺变化 生产现场工艺变化,由分管专业矿领导牵头,组织安全生产部门及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召开现场会。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职工进行学习和考试。 (二)工序变化 生产现场工序变化,由单位负责人亲自安排,做好工序调整工作。 (三)工具变化 现场使用的工具变化,必须由供应部门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合格的生产工具,及时调换质量不合格的工具;工具使用人员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有权拒绝使用质量不合格工具。 (四)“三工”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第四条 环境变化 (一)施工地点变化 1.由分管矿领导牵头召开现场会,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参加。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施工单位进入新的施工地点施工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3.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新的规程、措施学习和考试,并传达相关措施。 4.施工前,各工种岗位必须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正常生产期间,必须有副科级及以上管理干部现场带班作业。 (二)地质条件变化 1.工作面出现大的地质变化时,现场跟班干部向矿调度室和单位值班领导汇报,单位要及时向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2.职能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分管矿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技术人员分析、讨论,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4.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参加施工人员学习措施,并进行签名确认。 5.职能管理部门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并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落实执行,确保地质变化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三)单项工程施工 1.单项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分管矿领导牵头,安全生产部门及施工单位参加,对其进行会审。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会审批准。 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参加单项工程施工的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名确认。 4.施工现场明确指定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5.安全生产部门加强现场监管,坚决执行“不安全不生产”原则,确保所有单项工程安全可控。 (四)应急性工作现场出现应急性工作,由管理部门人员到现场协调,现场跟班干部安排工作,班组长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 (五)环境变化由矿专业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根据职责权限负责。 第五条 考核 对各类变化控制不到位的,按职责权限,对相关责任人按不尽职直至严重不履职考核,并处200~500元的罚款。 第四篇 云煤二矿作业规程编制、审批、复审、贯彻、实施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现场操作,使作业规程真正起到指导生产、服务生产、保证安全生产的作用,有效消除作业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促进矿井安全高效生产,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原则及依据 (一)作业规程编制原则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矿井管理水平。 3.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规程”的原则编制作业规程,不得沿用、套用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组织生产。 4.作业规程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中的相关要求。 (二)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1.已批准的有关设计(采区、综采工作面、基础工程等设计)文件、资料。 2.由生产技术科提供的经过批准的地质说明书。 3.临近工作面的矿压观测、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及水害等资料。 4.由通防科提供的通风、瓦斯资料。 5.由机电科提供的机电运输系统设计资料。 6.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 7.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工作面交接班制度、“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爆破管理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机电设备检修保养制度等。 第二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范围的划分和编制要求 (一)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的情况 采煤工作面回采、安装、回撤等工程。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 1.改变了原施工工艺和主要工序安排。 2.原作业规程与现场情况不符,失去可操作性。 3.与国家或上级职能管理部门修编或新出台的技术政策、规范、规定有重大抵触,失去可操作性。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对原作业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 1.现场地质条件与提供的地质说明书不符;地质条件和围岩有较大变化。 2.采煤工作面以及顺槽加强支护的支护方式、支护强度需要进行变更。 3.发现作业规程有遗漏的。 4.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修改补充的内容。 5.生产系统变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主要机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等发生变化的。 6.国家或上级职能管理部门新的技术政策、规范、规定出台或修编的。 (四)编制作业规程的基本要求 1.作业规程编制前,由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工人代表,对工作面煤层、地质构造、工作面四邻情况进行现场勘查。检查现场的生产条件、预测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讨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明确生产程序和任务,为作业规程编制做好准备工作。 2.作业规程由施工区队的技术负责人牵头编制。要做到内容齐全,语言简明、准确、规范;图表满足施工要求,采用规范图例,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图面清晰,按章节顺序编号;采用计算机编制。 3.采用对拉、顺拉、背拉等方式布置采煤工作面时,应按同一个采煤工作面编制作业规程,但必须明确相关内容。 4.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作业规程的编制负领导、组织责任,对其中的生产工艺、劳动组织、关键安全注意事项负有相应把关责任。 5.施工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原作业规程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施工单位编制关于变更(补充)作业规程相关内容的请示,经相关业务人员、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审批后贯彻执行,并附在作业规程后面作为一个附件。需要重新编制作业规程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贯彻执行。 第三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 (一)作业规程在开工前20天由相关科室及单位提供编制作业规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在开工前10天提供1份书面作业规程交牵头组织科室,同时将电子版发给会审科室及单位、矿副总工程师、分管副矿长及总工程师等人员,并电话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提前进行审阅,并在3天内组织会审,施工单位根据会审意见重新修改完善,并将原稿件交牵头组织科室进行存档。经过批准的作业规程,各矿井要进行统一编号,必须在2日内(以总工审批日期为准)报送相关科室备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未按时上报登记的单位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100元。 (二)经施工单位审核过的作业规程出现原则性错误的,由负责组织审批单位责令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并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队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作业规程编制不认真,出现丢页、重复、内容错误的对编制人员处以100元/出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对作业规程中的错别字及错误的标点符号处以50元/处罚款。 (三)作业规程编制格式及内容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作业规程编号 作业规程按专业分年顺序编号,内容包括专业、年号、序号。专业书写采用3号宋体字;年号为四位3号阿拉伯数字,序号为两位3号阿拉伯数字,年号与序号之间采用“-”连接。编号示例采煤-2017-01。 2.作业规程编号管理 采煤作业规程编号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编号在下达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时一并下达,所有编号以一个年度为周期。 3.作业规程页面格式及字体 (1)采煤作业规程内容编制格式按照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第103~115页的样式编制;采煤作业规程每项编制具体内容按照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煤矿作业规程编制指南解读第372~395页的样式编制;所有采煤工作面在正文前必须增加能概括全文主要内容的摘要部分。 (2)页面设置纸张大小为A4,上、下、左、右页边距为2cm,装订线为0.5cm,页眉为1.5cm,页脚为1.75cm。 (3)作业规程封皮名称采用小初号宋体,下面部分为小二号宋体。其中涉及到的人名、批准日期、执行日期必须为手写。 (4)作业规程会审意见和摘要标题采用二号宋体加粗、居中、字间空一格,下面部分采用四号宋体。作业规程封皮及会审意见格式见附录1。 (5)作业规程“目录”两字为二号宋体加粗、居中、两字间空四格,与正文空一行,目录中章为四号宋体加粗,节为四号宋体,行间距为25。 (6)作业规程内容中章的字体采用三号宋体加粗,节为四号宋体加粗,节内的“一、二、三”等标题为四号宋体加粗,正文内容为四号宋体;表格标题为小四号宋体,表格内容为五号宋体,页眉、页脚为五号宋体;正文行间距为25;章、节标题段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