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doc
附件12 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 为了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质量和效果提高,促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达标水平升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检查范围 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层级单位和人员。 第二条 检查周期 安全副经理组织安监科相关人员每月25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检查结果进行奖励处罚,并在我矿每月安全专项奖励(查隐患、反三违)考核金额表进行体现。 第三条 检查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层级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 二各级领导查三违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及排查治理记录、报送情况; 四事故隐患治理与督办情况; 五各等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六事故隐患验收销号闭合情况; 七双预控平台管理应用情况; 八其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对排查情况的考核 1、各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室、生产队组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参加月度事故隐患排查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2、业务科室、队组负责人未按要求参加半月事故隐患排查的,考核100元/次。 3、参加月度、半月排查人员敷衍了事、弄虚作假,未严格执行全覆盖要求的,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和管控效果未检查检验或存在问题未检查发现的,考核相关人员100元/次 4、各生产业务科室安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下井巡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或隐患排查未达要求的,考核科室负责人200元/次。 5、各生产作业队组每天必须安排管理、技术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事故隐患巡在或排查、未严格执行或隐患排查未达要求的,考核队组负责人200元/次。 6、对岗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元/次。 7、没按规定时间报安监处排查信息或未按规定填写事故排查治理台账或班组隐患台账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8、对于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各岗位作业人员现场排查不到位,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隐患治理的考核 1,对排查的各级各类事故隐患没有按规定的时间制定相关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考核治理部门负责人200元/次。 2.未按照治理要求进行事故隐患治理的,考核治理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3,逾期未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考核治理部门责任人200元/条,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级督办、提级验收。 4,对能够现场立即治理而未能及时治理的,导致现场带隐患作业,考核现场责任人100元/条,造成事故的,对现场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考核 1,负责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部门,对隐患治理工作督办不到位,造成隐患未能及时治理的,考核督办负责人100元/条。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2,事故隐患的督办部门安排的督办责任人未能现场进行督办,弄虚作假签字确认的,考核督办责任人100元/条。 四对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的考核 1,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或销号的,考核责任负责人100元/条 2,事故隐患的验收部门安排的验收责任人未到现场进行验收,对隐患的治理情况不了解,弄虚作假签字确认的,考核验收责任人100元/条。对未治理的隐患未进行现场验收,弄虚作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各层级单位和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考核相关责任人30-100元/次。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安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