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1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制度.doc
附件11 正文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制度 一、专项培训 1、职工学校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安监科、生产科、机电科、运输区、通风区、地测科、调度室等部门相关人员和队组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4学时。 2、专项培训可结合实际,灵活采用集中学习、专题讲座、专题研讨等形式。 4、职工学校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期次、培训时间等,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存档。 二、入井人员培训 职工学校每年至少对入井岗位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队组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培训时长不少于2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