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销毁和更换制度.doc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销毁和更换制度 为了预防事故、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行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危害。针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报废和销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过期和报废,库管员应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矿领导。由矿长指派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报废认定。 2、过期报废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销毁,禁止领用和重复使用,更不准转让。 3、销毁劳动防护用品时,应由安监科等相关单位制定出安全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销毁。 4、更换劳动防护用品需以旧换新,旧劳动防护用品需符合相关报废规定,出具有关部门认定结果或矿领导签字。 5、严禁以更换的名义造假,套取矿上相关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出,轻则罚款,开除离矿;重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6、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损坏、过期、失去标识等原因不适用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7、在使用或保管储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上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