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0.doc
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 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 制 度 2020年度 目 录 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 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8 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9 5、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0 6、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 7、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13 8、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5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7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19 11、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21 1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22 1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24 14、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7 15、职业病防治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制度31 16、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间制度32 17、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3 1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管理制度34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领导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 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相关部门在职业卫生工作中的职责 (一)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职责 1、具体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方面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关于职业卫生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基层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 3、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推动我矿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4、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5、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情况。 6、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组织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监测和评价工作 8、组织落实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和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9、针对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演练。负责职业危害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10、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与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11、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12、负责对公司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安全科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2、组织相关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制定公司关于职业卫生培训的年度及季度工作计划,并做好组织、落实;组织开展好新入矿职工的职业卫生和安全培训工作,并保证其培训时间、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4、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生技科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组织认证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矿井技术改造项目中,对设计职工职业卫生健康的项目,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审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相关控制措施。 3、负责组织公司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的科研攻关,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 4、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通风科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各生产矿井所开展的井下各作业场所的空气温度、湿度、氧气浓度、各种粉尘浓度以及CH4、CO、CO2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监测或监测不达标的场所及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结合矿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危害治理现状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落实好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 3、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工作。 4、针对粉尘及有害气体危害因素制定应急预案,负责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治,负责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铜室温度的检测。 5、负责井上下噪声检测,并做好职工个体防护工作。 6、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7、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加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五)综合办职责 1、负责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做好受职业病危害人员的管理、核定工作。 2、按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好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定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3、必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井下意外伤害保险,并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4、必须对不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工作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5、必须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和欺骗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必须达到100。 6、积极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病情发生变化的职业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监定。 7、及时对职业病病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安排定期健康疗养,按规定规定需要住院治疗的安排住院治疗,必须保障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8、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9、负责矿井劳动防护用的管理发放工作。指导、检查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10、对诊断的职业病人员根据规定调整工作岗位。 (六)机电科职业卫生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噪音、振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制度(措施),明确各工种岗位责任制。 2、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置(施)的日常维护,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3、确保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标准,并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 (七)工会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督促并协助各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对基层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给予纠正。 3、对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纠正。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责任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向公司提出整改建议。 4、当发生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要求责任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工作现场。 5、教育职工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八)财务科职业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所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资金的筹集,保证项目资金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2、负责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投入资金的使用监督。 三、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四、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五、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四、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根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种类及时进行申报。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四、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30日内申报变更内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革、技术引进项目,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危害项目。 六、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七、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的,应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察部门。 七、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 八、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九、本制度由职防办负责解释。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更好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制定以下制度。 1、 职防办负责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组织安全科、通风科、机电科、技术科等部门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 安全科负责对职工上岗前及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并做好培训档案。 3、开展职工职业健康促进教育活动,请有关专家上门授课及开展咨询活动,使职工人人知晓预防,控制疾病的重要性,从而提高生活的质量。 4、定期对职工进行触电急救知识的培训,掌握相关的医疗卫生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 5、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预防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 6、对参加培训职工,在培训结束时,对所学培训内容应进行考核,其成绩归档备案。 7、本制度由职防办、安全科负责解释。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各科队组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台帐。 2、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3、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4、安全科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5、本制度由职防办负责解释。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切实维护我公司职工相关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职能机构 管理职能机构为综合办、职防办、财务科、市场科、安全科组成。 1、综合办职责 (1)负责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发放、保管工作,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 (2)根据上级的要求,及时分析年、季、月劳防用品的使用情况,不断补充库存确保安全劳防用品发放的需要,对新设置的劳防用品提出定制对象及制定后产品合格情况,供有关职能部门决策。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及暂时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申请审批。 (4)对职工工种变更,按照现行工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参与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物品的定制审核。 6负责管理、指导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负责校算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开支、分配情况。 (8)负责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 2、职防办职责 负责监督指导劳保用品的发放、管理和采购工作。 3、财务科职责 负责保证各工种劳动防护用品购置费用的落实。 4、市场科职责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全过程。 5、安全科职责 负责监督劳保防护用品的佩带、使用及发放管理工作。 二、管理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是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坚持在生产中使用,不折发现金给个人。 2、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根据各工种的实际需要,全面平衡而制订的,将按照本单位工种分类发放。 3、劳动防护用品中的服装,必须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工作服的面料以全棉材料为主(特殊作业的例外)。 4、对于从事多种作业的职工,应当按其主要作业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作业时不能适用的由科室提出申请,可借用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包括无扣工作服)。 5、凡职工工种有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手续,改发现行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原工种的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时间相应延长)。 6、职工因某种原因离开原生产岗位不从事生产工作,在六个月以上,其防护用品应按实际离开时间相应延长使用期限或停发。 7、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防尘口罩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建立定期品质检查制度,不合格和失效的一律不准使用。 8、特殊防护用品的购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计划,被购置的物品必须符合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具有合格检验证书。 9、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人员,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我公司作业场所粉尘的日常监测工作,分析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的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现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的规定,特制定我公司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监测机构设置 (一)通风科负责对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进行粉尘检测,专职测尘人员的配备每个工作面不少于1人。 (二)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工龄,并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测尘工作。 (三)通风科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测尘结果。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通风副矿长、总工、矿长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四)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 二、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由通风科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 (一)粉尘检测点设置如下 1、采煤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2、掘进工作面3个定点呼尘采样点。 (二)检测周期 1、采、掘作业场所定点呼尘每月检测1次; 2、硫化氢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1个月检测一次。 3、高温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每年7、8、9月各检测一次。 4、二氧化碳作业场所井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检测一次。 5、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每3个月测定1次;工班个体呼尘井上下转载点每6个月测定1次。 6、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粉尘分散度井下采、掘面采尘点每6个月测定1次;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三)噪声及其它物理因素 每年至少测定1次;工业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等费用,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四、本制度由通风科负责解释。 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矿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设计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有职业卫生专篇的内容,初步设计中应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内容。 四、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在初步设计中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五、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主体企业审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审查批复的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质量可靠。 六、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规定组织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责任单位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规定,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委托取得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八、职防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评审,并建立相应的“三同时”审批档案。 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审查、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书、批复文件或函等原件由职防办移交给设计单位,并做好相关交接手续。 十、有关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区分健康损害责任和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因此,煤炭企业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劳动者的职业史(是指劳动者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单位的起始时间,名称和从事工种、岗位); 2、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接触工种,接触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等); 3、既往史; 4、现从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6、职业病诊疗等有关健康资料。 三、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1、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准确性; 2、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3、建立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4、及时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 四、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五、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健康监护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六、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 七、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八、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人有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印有关内容,但不准私自带出或外借,外人不准查看非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九、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办要及时向职防办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三、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的员工,职防办应按规定向县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四、职防办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本人。除职业禁忌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档案保存。 五、对各生产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综合办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性体检。综合办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场所健康促进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健康风险评估,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六、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七、各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综合办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九、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公司职防办、财务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职防办对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情况每两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查出的不符合项将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根据公司职业病防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十一、其他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十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防办和综合办。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确保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设专人负责管理职业病防治经费。 二、公司财务科全面负责职业病管理经费的投入和运作;综合办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所需应急设施、培训计划、标识标牌等情况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制定申购计划,由市场科根据申购计划购买,费用经职防办确认后上报财务科,财务科根据上报费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 三、为减少职业危害,公司一方面不断改善员工的现有条件,一方面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四、对于新建项目,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投入资金建设完善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根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进行危害检测和评价。 五、综合办根据劳动防护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定期给予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发放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佩戴情况进行监督。 六、安全科负责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查体,做好职业健康的监护工作。 七、公司综合办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职业健康领导小组负责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条 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单位基本资料,包括单位名称、职工人数; (二)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五)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 (六)建设项目卫生审核资料,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情况等内容; (七)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卫生工作决策、职业卫生自查情况、职业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九)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向上级职防所报送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化学物质、工作场所工种及其接触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危害检测点分布、劳动者基本信息一览表等内容。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卫生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卫生档案的准确性; (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 (三)每年定期将更新后的职业卫生档案材料送交职防卫生部门; (四)及时将职业卫生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卫生档案信息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卫生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第六条 接受上级卫生部门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职业卫生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矿区卫生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将档案信息定期抄送上级职防部门。 第九条 接受上级职防部门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职业卫生档案。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方面救援力量,预防和减少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生产过程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工作场所。 二、应急组织职责 1、指挥领导小组 1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指挥、协调整体应急反应行动。 3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联络。 4 监督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5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 2、应急救援行动组 1一旦发生事故,小组成员必须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听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挥。 2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化,减少事故损失。 3配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设施。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3、应急通讯联络组 确保领导小组与各应急小组间信息的及时准确传达。 4、应急医疗救护组 负责营救、转移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清点事故在场人员数,核实人员受伤情况。 5、治安维护组 维护事故发生后的矿区治安,有计划、有步豪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三、应急救援程序 发生险情或者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进行自救、互救,并报生产调度室;立即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撒离险区,通知应急指挥人员、矿山救护队和医疗救护人员等到现场救援,并上报事故信息。 1、现场自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授。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撒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威混乱,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四、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授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 2.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 下达启动应急救授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五、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科室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 2、应急救援小组,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则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并结合开采工艺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一、名词解释 (一)粉尘是指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粉尘叫做工业粉尘。对工业粉尘如果不加以控制,它将破坏作业环境,危害工人身体健康和损坏机器设备,还会污染大气环境。粉尘危害主要以风钻打眼、放炮、机械采煤、机械装渣、工作面放顶及假顶下的支护、皮带运输、运输设备的转载、提升装卸载等各种井下、井上生产作业及运输所产生。 (二)噪声是给听到它的人带来烦恼的、不受欢迎的声音。影响人们学习休息的声音都称为噪声。对噪声的感受因各人的感觉、习惯等而不同,因此噪声有时是一个主观的感受,一般来说人们将影响人的交谈或思考的环境声音称为噪声。噪声危害主要为来自机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动力电机产生的震动、运动原理的往复运动等。 (三)有毒有害气体是指有毒并对身体有害的气体,矿井有毒有害气体主要为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会导致人体部分器官停止工作,甚至导致窒息和死亡。 (四)高温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等于或大于25℃的作业。高温环境容易影响人体的生理及心理状态,在这种环境下工作,除了会影响工作效率外,更会引发各种意外和危机。 二、接触粉尘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定适用工种 井下所有工种及主提升机操作工、锅炉工、皮带工、绞车操作工、主扇操作工、井上手选工、装卸工、给煤机司机、除渣工等。 (二)接触粉尘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设备的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2.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防尘口罩),不得随意取下拒用,并及时更换滤棉。 3.作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更换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损坏、到期和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 4.作业人员要经常对作业场所进行洒水降尘和卫生清理,保持作业地点的清洁、干净。 5.作业人员要在班中时刻检查个人防护用品及各种防护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6.当粉尘浓度超过规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措施降低浓度,待浓度符合要求是方可继续作业。 7.作业过程中若发现职业危害要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现场上报负责人。 8.作业中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9.严禁干钻作业,凿岩机作业时必须采用湿式作业。 10.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喷雾降尘、机械除尘规定,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开机前和开工前,必须首先启动除尘设施、设备进行除尘。同时,要经常对喷雾头、管道、除尘器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设备完好。 11.各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辖区域进行降尘。 三、接触噪声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程适用工种 主扇司机、空压机司机、井下爆破工、主提升操作工、水泵工、采煤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凿岩机司机、锅炉工、电焊工、皮带工等。 (二)接触噪声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带个体防护用品(耳塞),损坏或超期的要及时更换。 2.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对各种设备的零部件是否完好、松动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机械正常磨合,尽最大限度的减少噪音。 3.作业中若发生作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处理。 四、接触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操作规程 (一)本操作规定适用工种 井下瓦斯检查员及所有采掘工作面工种、回风巷工作工种。 (二)接触CH4、CO、NO2、H2S、SO2等有毒有害气体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要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防毒面罩),不得随意取下拒用,当发生火灾时佩戴隔绝式压缩氧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