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约谈制度106.docx
瓦斯超限约谈制度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的理念,杜绝瓦斯事故发生,强化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各队班组、基建施工队的安全生产意识,控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公司瓦斯超限约谈制度。 一、按照瓦斯超限范围大小,建立二级瓦斯超限约谈制度。 二、约谈的对象包括煤矿井下生产队组、监控维护人员、瓦斯员、通风科长、通风副科长、通风助理、总工程师等有关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通风助理、总工程师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1、凡发生2以下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凡发生假检、漏检或不按规定巡回检查瓦斯的; 3、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风。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矿长对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1、凡发生2以上瓦斯超限的,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2、凡一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瓦斯超限,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或采取措施无效的; 3、凡发生空班、漏检、假检的; 4、矿井多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而未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 五、凡发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主动停产整顿,同时接受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晋能集团晋城公司组织对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助理约谈,并追查处理。 1、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2、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3、矿井采区以上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4、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瓦斯治理投入不足,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六、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 七、约谈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科室、队组负责人(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对瓦斯超限的原因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2、约谈人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约谈人答复。 3、约谈人处理意见。 八、约谈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各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 九、约谈处理意见,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1、诫勉。 2、取消该科室、队组及其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3、责令向矿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十、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要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