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86.docx
严格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1. 事故隐患分为 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 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 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第85号令)执行。 2. 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 3.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 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 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 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 5.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6. 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并贯彻落实 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 重大事故隐患应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贯彻和执行;能够立即治理 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由现场带班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制定并组织实施。 7. 对治理过程危 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中 现场要有区(队) 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并设置警示 标志,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