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制度90.docx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区域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上级公司审批后执行。严禁自然通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改变通风系统。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质量标准。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三、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有一条专用回风巷;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料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四、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市公司一通三防部备案。 五、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或连续运行的主要通风机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市公司一通三防部、机电部备案。 六、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七、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1 周必须报上级部门备案。 八、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等方面加强日常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电停风,严格按无计划停风停电制度执行,并按事故进行追查。 九、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制定年度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全矿性反风技术方案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市公司批准后执行,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市公司备案。 十、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设置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不少于2道。 十一、矿井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严禁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十二、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产,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 十三、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市公司备案。 十四、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一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其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措施不得超过一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必须由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十六、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十七、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十八、必须按季度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九、井下采区变电所的通风方式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并配备足够的风量。 二十、煤矿必须每年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并按核定的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保证矿井及每个采区不超通风能力生产。通风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