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奖惩制度49.docx
安全奖惩制度 (一)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 护职工安全和健 康,防止事故和职 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4 条“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奖惩的原则是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 (三)安全奖惩工作由安全管理 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资金由财务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四)安全奖罚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奖励 1. 发现事故征兆, 立即采取正确措 施或及时向有关 部门报告,避免事 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 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 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 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 3. 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可累计加倍处罚;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5. 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