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2021.docx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公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职责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3.基建办公室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劳动者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二条 管理规定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5.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