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MA)标志管理制度2021.docx
煤矿安全MA标志管理制度 第1条 井下机电设备、小电(MA)标志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做好煤矿安全工作,凡列入矿用煤安产品目录的,必须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对井下使用机电设备、小电的煤矿安全MA标志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新购置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小电无煤矿安全MA标志或纸质粘贴的煤矿安全MA标志,一律不得办理入库付款手续。同时,有MA标志的必须上网核准后方准入库。 2.在办理设备、小电交接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有无煤安MA标志。 3.在设备、小电发放时,必须验收登记有无煤安MA标志。 4.使用设备、小电的单位间转交时,应进行煤安MA标志交接。 5.无煤安MA标志的设备、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6. 在检修过程中损坏、丢失煤安MA标志每件罚款500元;刷漆涂盖或生产回撤过程中丢失、损坏煤安标志的每件罚款200元。 第2条 采购(MA)标志管理制度 1.对供货厂家在签定合同前,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索取煤安标志准用证。 2.根据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所采购的物资必须带有煤安(MA)标志。 3.对采购的物资没有煤安(MA)标志或用纸质粘贴的不准提货。 4.对采购设备及小电的同时,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人员或资产办公室存档。 5.所购物资在验收的同时,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人员或仓库保管员存档。 6.采购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和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煤安(MA)标志单位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