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技术会诊制度2021.docx
现场技术会诊制度 为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对矿井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把脉会诊,为现场的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矿井的正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各安全生产副总为副组长,各专业技术负责人为成员的现场技术会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生产科,具体负责现场技术会诊的组织准备、方案制定、实施跟踪、落实复查等工作。 第二条 当现场出现影响生产、威胁安全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且在本单位或本专业范围内不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时,向现场技术会诊领导小组提出现场技术会诊申请。 第三条 领导小组根据反映情况确定现场会诊的具体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所需设备、仪器仪表,并做好相关通知。现场技术会诊工作必须由领导小组组长或一名副组长亲自带队,同时指定一至两名记录人员。 第四条 参与现场技术会诊的人员必须在按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不准迟到、早退和缺席。因故不能参会者必须提前向总工程师请假。 第五条 参与会诊的人员对现场安排的每项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不折不扣的完成,否则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参与会诊人员汇报工作要突出重点,符合客观实际,有关技术数据要准确无误。 第七条 记录人员必须详细认真的记录会诊过程、形成的决议和制定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同时做好资料保存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措施落实、跟踪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否则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当制定的方案未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必须重新启动现场技术会诊,直至问题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