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物资验收及标志管理制度.docx
煤矿安全物资验收及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节 煤矿安全物资验收制度 按照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证法字[2001]108号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安安装字[2001]109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结合公司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煤安物资验收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公司仓库需执行煤安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首先要进行物资验收前的“安标”验证,“安全标志准用证由交货人同时出示,要严格检验其证件的编号、有效期,以及证件的真伪,严格核对证件所适应的生产厂家、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煤安准用证编号与实物标牌是否相符;凡伪造的证件、证件规定与实物标牌不符或超期使用的证件,一律不准验货。 第二条 经证件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特殊物资如井下用电缆、井下用胶带等应经集团公司监测中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验收合格的矿用产品的有效“煤安”证件及其它证件,一律交库房保管员留存,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记录表内注明产品和生产厂家及证件编号。 第四条 凡“煤安标志准用证”使用期限到期,进行换证的过程中,因公司生产急用的煤安物资入库,需持有此产品煤安证件原发证机关的证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入库。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技安装字[2001]109号规定的执行煤安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的入库,一律执行本规定,对既无煤安证件,一律禁止入库。 第二节 煤矿安全MA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井下机电设备、小电(MA)标志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更好地做好“三基”建设工作,凡列入矿用煤安产品目录的,必须取得煤矿安全MA标志。 (一)新购置井下使用的机电设备、小型电器无煤矿安全MA标志或纸质粘贴的煤矿安全MA标志,一律不得办理入库、付款手续。同时,有MA标志的必须网络核准后方准入库。 (二)在办理设备、小型电器交接时,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有无煤安MA标志。 (三)在设备、小型电器发放时,必须验收登记有无煤安MA标志。 (四)使用设备、小型电器的单位间转交时,应进行煤安MA标志交接。 (五)无煤安MA标志的设备、小电不得下井使用。 (六)在检修过程中损坏、丢失煤安MA标志每件罚款500元;刷漆涂盖或生产回撤过程中丢失、损坏煤安标志的每件罚款200元。 第二条 采购(MA)标志管理制度 (一)采购列入煤矿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与供货厂家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索取煤安标志准用证。 (二)根据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所采购的物资没有煤安(MA)标志或用纸质粘贴的不准提货。 (三)验收列入煤矿安全产品目录的产品时,供货商应将煤安(MA)标志转交验收员或仓库保管员存档。 (四)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和矿用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掌握煤安(MA)标志单位的信息。 (五)物资采购部门及合同签订部门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产品目录及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管理暂行办法,及时查验和索要煤安MA标志,确保采购的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