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煤矿智能化建设,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规范开展智能化示范煤矿管理工作,按照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化示范煤矿是指纳入国家示范清单,按照建设方案实施智能化升级改造或新(改扩)建并通过验收的示范煤矿。 第三条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工作应按照“自愿申报、内部审核、评估验收、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智能化示范煤矿的申报、验收、监督等工作;有关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智能化示范煤矿的申报、建设、验收、内部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中的相关工作,发挥其在工作调研、材料整理、经验总结、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推广等方面的支撑作用。 第二章 示范煤矿申报 第六条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应符合国家煤炭发展战略及规划、煤炭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申报原则、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申报单位编制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方案应包括煤矿概况、智能化建设基础、建设目标和任务、关键技术与装备、计划安排、资金投入等。 第九条 地方煤炭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研究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对所属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申报材料审核研究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三章 示范煤矿建设名单公布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建立煤矿智能化专家库,范围涵盖行业协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煤炭企业等方面专家,专业方向包括采矿、安全、地质、机电、洗选、人工智能、计算机、通信、管理、技术经济及工程造价等。 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开展智能化示范煤矿材料评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中,应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发挥其智力支持作用。 第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工作程序,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上报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设要求的,要求其限期补充材料;对补充材料仍达不到要求的,要求地方和有关中央企业另行推荐。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审核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示范煤矿验收 第十四条 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方案开展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安排建设工期,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五条 地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后,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验收标准组织专家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央企业所属智能化示范煤矿建成后,由中央企业依据验收标准组织专家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新建或改扩建煤矿的智能化示范验收应在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后进行。 第十六条 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根据验收和抽查情况,分批公布智能化示范煤矿名单。 第十八条 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享受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开采模式、技术装备、管理经验等,进行推广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建立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国家能源集团、中煤集团、中煤科工集团组成的工作专班,协助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在智能化示范煤矿遴选、竣工验收、优惠政策支持方面简化流程、公开透明、廉洁奉公。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应定期上报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进度。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对全国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进度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定期公布。对建设过程中的先进成果进行总结归纳,适时组织交流借鉴。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加强对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地方和有关中央企业按期推进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