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制度管理办法(需下文).doc
煤矿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有关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煤矿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煤矿安全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 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制定内容要具体,有针对性,责任要清晰,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煤矿安监部、生产和技术部是煤矿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参与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等。 第八条 煤矿各部门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部门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煤矿安监部是煤矿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煤矿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三章 计划 第十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需要更新的规章制度报安委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委会负责汇总、分析煤矿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经煤矿矿长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四章 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有关规定; (三)符合煤矿发展战略和煤矿文化,服务于煤矿理念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煤矿规章制度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将有关意见和规章制度送审稿一并提交煤矿安委会协调。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五章 审核与审查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由煤矿安委会负责统一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二)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违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体例、文字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煤矿安委会进行初审,就规范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一)规范性审核总工程师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二)合法性审核煤矿负责,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规章制度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与现行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最终审核由矿长组织相关责任人员共同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煤矿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根据规章制度实施范围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经安监部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煤矿分管领导审查,审查确定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反馈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部门分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会签,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一般性的专业、专项等技术规章制度,提交煤矿总工程师会审批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和目标、机构配置和人员定编、年度安全投入计划、重大灾害治理方案、应急救援预案、重大风险管控方案、采掘(采剥)接续计划等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履行前款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以煤矿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对广大职工进行贯彻学习。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规章制度为管理归口部门。 第七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向制度制定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八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煤矿安全生产需要、法律依据等变化,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制订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规章制度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四)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五)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制订部门按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原则上新建规章制度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1年;暂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半年,可延期,但暂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试行、暂行的规章制度在存续期结束前,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 第九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制度管理评价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持续改进的原则,安监部根据各部门的制度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检查情况和制度管理评价标准,对各制度主责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价。 第三十四条 制度管理评价涵盖制度管理全过程的“原、立、行、查、改、废”六个环节,以制度的规范性、合法性、执行有效性、管理及时性等标准为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 将评价结果提交到制度管理决策审批后,反馈给各制度编制部门,并纳入绩效考核。 1)编制的制度中发现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给予编制部门罚款300元。 2)编制的制度中发现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相符的,给予编制部门罚款200元。 3)编制的制度中发现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而未调整的,给予编制部门罚款100元。 4)制度在实际应用过程发发现需要调整的而未及时修的的,给予编制部门罚款100元。 5)制度编制后未经审核、审批就颁布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煤矿安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