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专业管理制度汇编.docx
机电专业管理制度汇编 (一) 机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1节 停送电管理制度 为规范矿井停送电程序,杜绝误操作现象,确保供电安全,经矿研究,特制定新安煤业停送电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划性停送电程序(包括搭拆电源、设备隐患处理、电气设备检修等有关预见性的工作) 1.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施工单位先签“停送电作业申请”,施工负责人持“停电作业申请”到供电工程处35kV变电所开具停送电工作票。 2.停送电工作票一式四份,矿调度台、施工负责人及地面35kV变电所值班人员各持一份,一份存根。 3.施工完毕后施工负责人持停送电工作票到35kV变电所联系送电。 4.井下变电所停送电工作,由施工单位填写“停送电作业申请”找相关领导签批,并到变电所管理单位进行备案。该“停送电作业申请”一式三份,矿调度台、施工负责人及变电所巡检人员各持一份,变电所巡检人员必须根据“停送电作业申请”填写停送电工作票,根据停送电工作票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完成后做好停送电记录,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变电所停送电操作规程、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停电牌规定。 5.施工完毕后,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持停送电工作票到变电所,提出送电申请,变电所巡检人员根据停送电工作票编号核对内容无误后,填写倒闸操作票,并核实该线路没有其他人员工作,收回停送电工作票,进行送电操作。无工作票或工作票不相符,严禁送电。 第二条 线路故障时停送电程序(包括过载跳闸事故和漏电、短路故障) 1.过载(过负荷)跳闸事故 开关发生过负荷跳闸事故不需作事故处理时,变电所巡检人员可以在接到调度员或用电单位的要电通知后(可以使用电话联系)直接送电操作,但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2.漏电及短路故障 (1)变电所开关显示发生漏电或短路故障时,不得直接送电,由机电调度安排就近变电所巡检人员先将故障线路开关进行可靠停电,挂上停电牌,然后电话向机电工区、机电运输科和矿调度室汇报,最后向用电单位通知立即处理。 (2)用电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派维修电工到变电所联系,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和记录,并立即查找和处理故障。 (3)故障处理完毕后用电单位必须向调度室进行汇报,派专人到变电所进行联系送电。 第三条 采区配电点停送电 1.采掘单位停送电不经变电所时,无论计划内还是线路故障检修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作业申请”制度,停电前执行好“停送电作业申请”审批程序,“停送电作业申请”由矿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 2.停电时,工区管理人员必须跟在现场,由有经验的电工操作,并严格执行好验电、放电、短路接地等安全措施。 3.验电、放电、装拆接地线操作,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场,并且只有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或者现场佩备合格便携瓦检仪,在安监员监督下也可执行。 4.进行施工期间,停电地点的开关处必须设专人进行看管,没有施工负责人的命令严禁进行送电操作。 5.施工完毕后,由施工负责人进行送电操作,进行试运转,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条 通用规定 1.停送电时,任何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认真履行停送电手续,按照工作票停电送电,并做好联系工作,双回路供电系统作业必须考虑好返送电现象,并设专人监视。严禁任何单位和任何人约定时间停送电。 (1)所有高压设备施工、检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票制度。 (2)所有电气设备检修或施工时必须停上级电源,并在上级电源的负荷短路侧进行三相短路接地。 2.变电所必须常备23对停送电操作牌。一对两块,编号相同,分别标有“有人工作,禁止送电”和“工作完毕,准许送电”字样。 3.用电单位处理故障时,值班员应将“禁止送电牌”挂在故障开关上,另一块“准许送电牌”交给施工人员,同时做好记录。 4.对于同一开关多家施工单位同时停电时,开关必须悬挂多个停电牌,同时必须每个施工单位发放“工作完毕、准许送电”牌。 5.严禁任何单位利用别人的停电时间私自在线路上工作,如需要停电工作必须开据停送电工作票,办停电手续。 6.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持送电牌到变电所联系送电,办理停送电手续。此时,送电牌方可交接。 7.变电所巡检人员收回送电牌后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对于多家施工单位对同一开关同时停电时,变电所巡检人员必须收齐所有单位送电申请并由所有施工负责人签字,变电所巡检人员逐一核对编号无误后,方可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送电。 8.如发生过载事故需要停电处理时,可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2节 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矿井设备的检修,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先进的检修技术和组织办法,推行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全员预防维修技术,提高检修水平,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为加强矿井停产检修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合理运转,保证检修期间人身安全,特制定矿井定期检修制度。 第一条 要根据设备的实际运行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检修计划,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考核,当生产与设备检修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于检修,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生产第二。 第二条 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日期进行检修,确保全年不少于十二个检修日,采取两个月检修一次,每次检修两天的方式。如有特殊情况改动检修日期要报集团公司机电处批准。 第三条 矿井停产检修的内容是 1、对日检时间无法进行的设备隐蔽部件的定期检查维修; 2、对关键部件进行无损探伤; 3、对安全装置、安全设施进行试验; 4、对设备进行全面技术测定和鉴定; 5、处理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 第四条 对机电设备、设施等进行技术改造。为了充分利用停产检修时间,避免任务过于集中,要按设备检查检修周期制定中长期规划,把大型项目施工时间调整开,确保不漏项。 第五条 每日的日常检查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 检修设备要制定检修技术标准,工艺规程,验收标准及工时定额,检修后的设备性能应能达到有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 每项工程项目都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施工前,要进行参检人员安全措施贯彻、签字,使每位员工了解工程的进度,时间的安排,质量要求,工作程序。 第八条 重要的外委施工项目要有安全协议及技术协议,设立甲方代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字。 第九条 检修必须做好记录存档,各种数据准确齐全,字迹清楚工整。 第十条 各单位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对停产检修工作应负的责任,确保检修计划编制的科学合理、符实,确保检修后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检修前,必须由公司领导组织召开一次专门的检修会议,制定详细的检修计划,并做到一工程,一措施,严禁无措施检修。 第十二条 检修时,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要到岗到位,做到一般检修施工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重点工程检修时,科区长、机电副总工程师现场指导。重大检修项目要成立检修指挥组,在检修期内加强调度工作,检查检修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凡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作业的作业地点必须指定一名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互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检修完毕要有足够的试运转时间。试运转、试生产时间应不少于一小时。 第十五条 检修施工完毕,施工负责人要组织维修工人和操作人员对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各项检修工程结束并进行验收后,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3节 电气试验测试制度 第一条 对6kV大型电机,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其试验电压为2倍额定电压,电压逐步升高,读取相应的泄漏电流值。 第二条 对矿用6kV变压器电气试验,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 第三条 3.6kV电力电缆,每年测定一次绝缘电阻,做一次直流耐压试验,并测泄漏电流。 第四条 避雷器在每年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第五条 地面电气设备接地及防雷保护用的接地电阻,每年雷雨季之前检查、测定一次;井下接地装置每季检查、测定一次。 第六条 井上下高压开关继电保护装置及仪表,每年雨季前检验一次,每6个月检查整定一次,负荷变动随时整定。井下各变电所低压检漏每天试验一次,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 第七条 井上下高压手套、绝缘胶靴、验电笔每半年检验一次;高压绝缘台、放电棒等绝缘用具每一年检验一次。 第八条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入运行前必须测定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 第九条 雨季前高压电缆、继电保护、主要电机、避雷设施、绝缘用具等电气试验工作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第十条 凡雨季前需要进行电气试验的各种电气设备,均由所在区队提出申请,由机电运输科统一安排进行试验。 第十一条 设备在试验期间若发现重大隐患,试验人员应及时向机电运输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隐患排除后,应重新试验至合格为止。 第十二条 电气试验期间,试验负责人在试验前应详细向全体参加试验人员贯彻试验安全措施、被试验设备部位和试验程序,试验人员不许随便换人,以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试验人员要认真填写试验记录。试验设备试验完毕后,试验单由试验单位主管人员签发后存档。 第4节 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第一条 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对矿主提升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压风系统每月至少巡回检查一次,机电运输科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区长、书记、技术员每旬至少检查一次;技术员认真审查提升机保护及钢丝绳的检查维护、试验记录并签字。 第二条 机电专业各级干部要按照规定上岗,认真填写“干部上岗检查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上岗时发现的问题,指定有关人员处理问题的意见和时间,要求有关人员处理后也要有详细记录并签名,下次上岗复查上次上岗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三条 各级干部上岗都必须认真细致,不能走过场,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及时处理。 第四条 对上述规定的检查人员,因公出差、开会、病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检查的要安排其他人员进行检查,对于漏检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上岗检查内容 1. 操作人员对操作规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2. 检查各种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包机制落实情况,设备检修维护是否按规定执行。 3. 检查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及防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4. 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5. 检查设备运行及现场隐患,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6. 制止三违现象,对造成责任事故及隐患者要给予分析处理。 第5节 设备管理制度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搞好设备的综合管理,保证生产需要。 第2条 本矿所有机电设备一律由资产办统一分类打号,建帐、建卡,予以管理。设备管理应做到帐、卡、物、牌板四对照。 第3条 矿属各工区,应指定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使用、维修、回收、建帐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领取设备时,予先办理好建帐手续。上井设备要及时委托销帐。对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要追查责任人。 第4条 每台设备应有领用、发放、回收制度。资产办对全矿机电设备有权调整使用。使用单位无权外借、互借、转让、转售设备。更不准随意改装、拆套设备。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转让时,应予先与资产办联系查清数量,办理好手续,方可进行。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5条 固定资产和租赁的机电设备,不准借出和出售,易耗机电设备经矿领导签字批准,并办理财务手续,方可出售。 第6条 各使用单位需要设备和其他部件时,必须提前做出月计划报资产办,资产办积级组织货源,保证生产需要。使用单位新增设备时,必须持专业队批发的负荷审批申请单。 第7条 使用中的设备,不准随意倒装。机电设备改变安装地点,应先同资产办联系好,否则资产办有权停发该单位的机电设备。 第8条 新机电设备的安装,应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资产办按申请准备设备。安装单位办理领用手续,设备安装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资产办到现场清点手续,办理设备移交手续。 第9条 各单位不准存放闲置设备。井下闲置设备必须在5天内回收上交, 停产工作面设备回收时间不超过10天。回收上交的设备,资产办应抽专人检查,零部件要保持齐全,无损,否则按价值赔损。 第10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主要设备要实行包机制,分片包干,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牌一致,防爆设备不准失爆,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5%以上。 第11条 大修理返矿和新进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维修工和防爆员检查,发放合格证后,方准投入使用,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维护工处理,确系大修质量和制造厂家的问题,由资产办与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第12条 设备库房的设备要分类摆设,库房要清洁,设备要完好。检修过的设备凭合格证方可入库。库内设备不准拆套,确因生产急需,应有领导批准。不经设备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准在库房拉运,拆用设备和配件,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13条 设备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生产服务,保证设备的合理使用。若因设备人员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追查责任。 第6节 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为加强机电管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机电事故的再次发生,现根据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文件要求,制定新安煤业公司机电事故分析制度。 第1条 按照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等有关内容规定,机电事故进行分类,事故类型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种。对于机电事故,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一事故,一分析,严防姑息迁就。 第2条 出现设备事故,要依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查明原因,制订措施、接受教训。对于责任心不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的事故必须严加处理。 第3条 一般事故由当天机电值班人员和矿调度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认真做好记录统计备案。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找出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4条 重大事故必须有矿安监处、机电运输科和有关矿领导组织进行分析,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做好记录备案,找出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同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5条 特大事故必须及时汇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参与事故分析,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真做好记录备案,找出责任者,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6条 责任事故有下列情况的追究当事者、肇事者的事故责任 第7条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 第8条 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 第9条 发现危险情况,不采取事故防范措施的,不及时报告的。 第10条 隐瞒事故真相,对于肇事者姑息、包息、包庇的。 第11条 各单位必须开展安全日活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认识。开展技术培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7节 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为加强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管理,杜绝失爆现象的发生,现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1条 新购进防爆电气的入井验收 1.资产办提供验收设备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否则不予验收。 2.由资产办组织牵头,组织设备管理员、防爆检查员、采购员、使用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防爆性能的产品,禁止下井使用。 第2条 对修复后防爆电气的入井验收 1.机电专业队指定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设备标准,对其防爆性能检查、测试,经检验合格后,由防爆检查员张贴合格证,方能入井使用。 2.防爆检查员验收后,应做好该设备型号、编号、功率、检修人、验收入井等验收记录。 3.机电制修中心必须做好防爆电气设备性能的修复工作,做好部件更换等修复记录,并由修复人签名。 4.对验收合格后入库的防爆电气设备(小电),自本验收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以上没有入井使用的,应由资产办组织防爆检查员重新对该设备进行防爆性能验收,并重新张贴防爆合格证,才能发放入井使用。 第3条 防爆设备检查员 防爆设备检查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并经过专业培训,持有效证件上岗。防爆设备检查员必须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电气部分的内容,熟练掌握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开展好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工作。 第4条 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井下现场的检查验收 1.检查之前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的维修工到场,进行现场监护,以便于进行准确可靠的停送电。进行检查时,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在场,不准一人单独工作,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停电、闭锁、挂牌、验电、放电,然后进行正常的检查工作。 2.检查内容主要有井下各电气设备的硐室,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小型电器,高、低压电缆的保护接地、电流整定、短路保护、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照明信号综合保护,电动机综合保护,漏电继电器等安全设施,发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电气设备防爆性检查细则要求的要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整改情况要及时复查。 3.新安装的硐室、采掘工作面,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全面验收做好记录,均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试运行投入生产,防爆设备在检查中发现失爆的,要严肃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8节 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巡检制度 第1条 井下在用机电设备,跟班维修人员每班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及时将影响设备防爆性能的问题向防爆检查员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2条 对于井下在用机电设备,防爆检查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填写整改通知单,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对设备进行更换,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行。 第3条 防爆检查员必须熟悉标准,持证上岗,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对于在检查工作中不负责任的防爆检查员要严肃处理,因检查失职出现失爆机电设备长时间使用的,一经发现对防爆检查员处理以100200元罚款。 第9节 电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电缆的管理,规范电缆的供应、使用、回收、修补、复用、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提高电缆使用寿命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1条 电缆的采购、到货验收及发放 1.机电运输科根据电缆的库存、生产接续和各单位使用计划提出电缆购置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上报物质供应中心实施采购。 2.物质供应中心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实施电缆的采购。电缆到货之后,由电缆库组织人员进行电缆验收,填写电缆到货验收单,建立电缆采购和库存台账。 3.物质供应中心采购的电缆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阻燃报告”等证件,物质供应中心负责对电缆资料进行存档管理,机电运输科留复印件存档。 4.电缆库按计划及生产进度需要从物质供应中心领取电缆,领后的电缆统一入电缆专用库分类存放,并标志清楚。专业队电缆管理组人员负责对领取的电缆进行统一管理、压号、分发、建账。 5.截面为6mm2及以上,长度在15m以上的低压动力电缆必须在两头压号,长度在15m以下的短接电缆可以在中间压号(开关串线除外)。其压号内容为电缆的截面积,长度及编号;压号位置分别在电缆两端头1.5m以内,经编号的电缆应入账建卡。 6.所有的高低压电缆必须在两端绑扎由机电运输科统一规定的标志牌,并且按照要求填写有关的内容。 7.井下采煤工作面的安撤、掘进迎头的安装、较大数量的电缆投入与更换时,相关部门应当提前90天向机电运输科提出电缆使用的申请。 8.使用单位领取电缆时,必须提前3天向电缆管理组递交申请并提供供电系统图纸质版原件留存,将供电系统图,搭接回路、搭接设备编号、电缆型号、规格、长度、负荷及使用地点等,填写在“电缆领取申请单”上,新增设和调整负荷的电缆必须有设计图和说明,同电缆管理组人员共同遥测电缆阻值,双方确认完好。 9.发放电缆要严格发放手续和质量检查制度,不合格电缆和无正常手续不得发放,否则追究发放人责任,罚款50元。 10.电缆的阻燃性能测试所有入井电缆、控制线到货后必须阻燃性能测试,未经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监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电缆不得入井。电缆到货后,物质供应中心必须通知机电运输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监测进行阻燃检测试验,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合格报告后方可发放,并将检验报告交给资料室留存,第三方阻燃检测不合格的电缆不准发放入井,并通知采购中心进行换货,并依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责任。 电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下井使用 1 绝缘不合格; 2 线芯绝缘龟裂老化; 3 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破损; 4 线芯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线芯断裂。 5 电缆未经监测或监测不合格。 第2条 电缆的日常管理 1.机电运输科组织实施电缆使用的动态检查管理。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负责在用电缆的动态、静态台账管理,建立账、卡并实行微机辅助管理,并依据现场使用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相符,电缆台帐与在用、备用、待修电缆现场相符。 2.各使用单位的分管人员为本单位的兼职电缆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电缆的领取、使用、调用、移交、验收、日常管理等工作。使用单位的电缆管理员应按电缆管理组要求,每月5日前必须向电缆管理组汇报一次本单位电缆使用情况并提供电子版发往电缆管理组公共邮箱,及时办理电缆调用、领用和回收手续,否则每缺一次罚使用单位电缆管理员100元。 3.电缆的使用管理 1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细则来管理使用电缆,经常检查电缆的运行状态,严禁超负荷运行,严禁挤、压、承受拉力、放在水里等现象的发生,按照标准吊挂,严禁用铁丝绑扎电缆。出现以上不正常使用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 未经电缆管理组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割电缆,发现1次罚给予责任人一般三违登记,并且给予责任单位500元以上罚款(按截割电缆较短一侧的原值)。对盗扒电缆者一经发现交矿处理,对盗扒电缆单位的主管领导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3 井下电缆严禁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和不合格接头,如果发现按照失爆论处。使用无编号或一头无编号电缆,一经发现每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丢失部分按原值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4 巷道施工中的电缆保护按照规定停电以后将电缆放在底板上或水沟内的专用支架上,利用专用皮带覆盖保护好,巷道施工完毕之后,按照原先的标准恢复吊挂。 5 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电缆,由各单位负责搞好电缆的清洁卫生、维护保养及一般的检修,确保电缆完好,保证正常运行。 1 各单位的电缆应当包保到人进行维护,并且有电缆标志牌,每少一项罚单位责任人50元。 2 喷浆腐蚀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每2元/米罚款,并对责任人按50元/次罚款。 3 由于对电缆保护不善而损伤电缆时 1140V电缆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3kV及6kV电缆一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若造成电缆报废,均按原值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4 所有高压电缆必须每年做一次耐压试验并留有试验记录。 5 凡电缆有破损、绝缘值降低的情况,由专业人员鉴定检测后拿出处理或更换方案,并留有记录。 第3条 电缆的安装、验收、交接管理 1.申请电缆的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且画出供电简图,在图上标明负荷功率、电源去向、使用地点等资料,由机电运输科审核、批准;各使用单位负责按机运工区计算的整定值将相应的防爆开关整定好,并由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同专业组区域包保人员到现场确定电缆(含小线)走向后,使用单位再按照设计安装,任意更改设计方案、开关整定值的,按200元/处罚责任人。 2.本单位因为生产任务变动,需要进行电缆转移的,应当填写电缆转移申请单报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经过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办理变更或交接手续后,方可以实施,不得私自转移。否则,每发现1处不按照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罚责任单位500元。 3.井下电缆不同单位交接的,电缆在籍单位应提前一天通知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由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对不按照规定执行的一方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电缆移交应当在3天之内办完手续。否则,每超过1天,罚责任人100元。 4.私自盗用其它单位的电缆,检查发现后,按电缆原值的20%对责任单位执行罚款,同时对责任者一次罚款500元。 5.不经过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的同意,双方私自转用电缆的对双方责任人各罚款300元。无故丢失和损坏电缆按照原值的100罚款,影响安全生产的加罚50。 6.6mm2及以上电缆接头必须有编号,并且有耐压和遥测记录。电缆接头要专门悬挂,防止受力,不得有淋水。 7.使用电缆单位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敷设吊挂电缆 1 所有的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必须牢固地固定在巷道帮壁或者专用支架上,不得承受意外的拉力,吊挂高度必须适当高于电缆的其它部分,以防流水进入接线盒。用冷缩或者热缩工艺制作的电缆接头两端要用刚性装置连接,以防承受意外的拉力。 2 运行中的电缆严禁使用铁丝吊挂、绑扎不得落地,严禁盘圈(综采机组电缆除外)。淋水地区的电缆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放置电缆连接装置。 3 对电缆吊挂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罚款责任人50元,因电缆吊挂不合格,电缆选择不当造成电缆损坏,每次按50元起步,按损坏电缆原值的2倍执行罚款,并对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严重事故的,严肃处理。 8.电缆撤除、回收管理 1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电缆使用完毕之后,3日内上井交回电缆库,不得私自存放和无人管理。 2 各单位停用闲置电缆,必须及时回收上井交电缆库,并销账,如果3日内不办理,对责任单位按每米每天10元罚款,并停止对其单位的电缆供应,回收上交后方可恢复发放,因电缆停用闲置造成电缆损坏或被盗,按电缆原值的2倍责任单位罚款。各个单位撤下不用的电缆不得任意乱丢、乱放,如果发现乱丢乱放无人管理的情况,每发现1处罚责任单位500元。电缆上井以后,6小时之内应当及时上交,并且按照电缆管理组人员指定的地点整理码放,每超过1天给予责任人按每天罚款100元。 3 回收上井的电缆必须经过电缆管理组人员的检验,遥测电缆阻值后共同签字确认。发现砸伤、炮崩、截断、丢失等情况的时候,必须组织分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发现1处电缆外皮破损、弯曲度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电缆上交的时候,出现电缆损坏(破皮、私自冷补等),每出现1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出现电缆两端编号丢失的按照电缆原值的10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出现电缆截短的,按丢失电缆原值的100%给予责任单位罚款。 4 各单位回收的电缆应保持表面清洁,不得有污泥等污染物。 5 各单位回收电缆时必须保护好电缆,不得采取强拉硬拽行为,凡野蛮撤除造成电缆损伤的,发现一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 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做耐压试验,低压电缆在通电运行之前必须摇测绝缘,试验及摇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 电缆的定期巡视检查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如下)。 项目 检查周期 备注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1次 每周应当由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 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1次 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 8 电缆的报废 9 在用电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进行报废处理(1)绝缘不合格。(2)线芯绝缘龟裂老化。(3)电缆护套龟裂老化或者严重破损而无法修补。(4)芯线与绝缘层出现严重粘连,导电芯线断裂。(5)电缆上的接头数量百米内超过4个而且接头间距都小于15m(综合机械化采煤所用的电缆除外)。 10 电缆的报废由机电专业队电缆管理组提出申请,经过机电运输科确认并且报请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11 电缆的转借、外调需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机电运输科办理手续后,方可执行,否则追究责任者责任。 12 以上所有个人的罚款将在信息中心开具罚款单,单位罚款将由市场化办公室月底结算,50用于奖励电缆管理组。 第10节 专业检查分区域包保制度 第1条 机电专业队要对专业组人员划分责任范围,专业组人员要认真履行现场机电设备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现场使用的设备无失爆现象,现场实际与台账一致。 第2条 结合井下采掘头面实际情况,分地点进行包保,其包保责任范围包括沿途巷道的所有机电设施,做到井下所有地点的机电设施有人负责。 第3条 包保人必须严格按照机电质量标准化及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相关规定对包保范围内的所有机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详细记录,并填写整改通知单,通知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对设备进行更换,以确保机电设施的完好性。 第11节 主运带式输送机、机电调度集控室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各集控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煤流运输系统、提升运输系统、供电排水系统、压风通风系统、井下制冷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1条 集控操作人员要将安全生产、安全操作摆在首要位置,工作认真负责,具有现场工作经验,基础扎实,反应和操作能力强,具有丰富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设备运行维护经验。 第2条 集控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熟悉现场运行设备的操作和监视. 第3条 不得修改、增加、删除监控主机的文件、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计算机操作。 第4条 严禁带电拔插主机、打印机、显示器连线,在未退出监控程序情况下开机。 第5条 未经允许禁止在工控机上插U盘、移动硬盘、多媒体、网线、手机充电器等个人移动设备。防止恶意软件侵入造成病毒感染,不等使用光驱安装其他软件,特别是游戏等。 第6条 集控系统设备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及容易有腐蚀的物品,集控室内严禁存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 第7条 集控室电力专用不间断电源为集控系统专用,未经许可,不等在此电源上搭接其他电源。 第8条 集控系统设备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操作和检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打开或操作。 第9条 运行中的集控系统,未经批准不等擅自更改参数设定。 第10条 保持室内卫生清洁,禁止在室内吃饭、聚餐,玩手机、看报、浏览非工作网页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11条 集控室内严禁大声喧哗、嬉笑打闹,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第12条 集控室内严禁抽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第13条 控制台上严禁摆放水杯、水壶、餐具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14条 严禁打开显示屏后的窗户,防止设备受潮或淋水。 第15条 集控室的一切设施、工具钥匙、办公用品、、台帐、记录、资料等必须妥善保管,未经同意不得挪用和借出。 第16条 当班人员必须及时接听值班集控电话及调度电话,使用礼貌及规范用语,杜绝无人接听现象。 第12节 机电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第1条 值班调度员在下班之前,对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填写交接班记录本。 第2条 当班发生的主要问题应将处理结果作好记录,待办的事情及未解决的问题要详细交班,具体做到“六交清” 一是交清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并说明原因。 二是交清重点工程进度情况。 三是交清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情况。 四是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是交清正在处理和等待处理工作的详细情况。 六是交清下一班生产任务预计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3条 接班调度员要认真听取交班调度员所交的工作情况,仔细查看调度日志和其他方面的记录,并在交接班本上签字。 第4条 凡违反交接班制度的,按影响生产或工作的轻重程度,对责任者进行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第13节 主运带式输送机集控司机交接班制度 加强本皮带集控司机交接班的管理,提高集控司机的责任心,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集控司机交、接班的管理制度。 第1条 集控司机按本单位管理制度要求按时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第2条 本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值班当天对集控司机交、接班的检查与管理。 第3条 交接班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交接,否则视为未交接班;交班人如遇接班人未按时接班时,应及时汇报值班人员,但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4条 交、接班需按照巡回检查制度规定的项目进行认真检查、交接,因检查或交接不清而导致的事故,责任自负。 第5条 交接班必须严格执行如下交接情况,否则不接班。 1. 交清当班运转情况,交待不清不接。 2. 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待不清不接。 3. 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原因不清楚不接。 4. 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数量不符不接。 5. 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不清洁不接。 6. 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 7. 交班不交给喝酒和精神异常病态的人,非当班人员交接可不接。 第6条 接班人员认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时,有权拒绝接班并及时向工区值班人员汇报。 第7条 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情况,并积极协同交班人处理事故,待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班。 第8条 符合交接班规定时,交接班人员应同时在现场分别向单位值班人员汇报,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 第14节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第1条 小型防爆电器(防爆按钮、防爆接线盒、防爆灯、防爆电话、防爆电铃)必须由矿小型防爆电气管理组统一管理、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调配。 第2条 小型防爆电器,应由小型防爆电器组管理,统一编号,统一保管,建帐、建卡,实行图牌管理,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牌、板五对照。 第3条 小型防爆电器应由使用单位统一计划,由物质供应中心进货并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签发合格证,才能发放使用。 第4条 小型防爆电器的修理应由机电制修中心专职的防爆修理工进行,修理组要保证质量,经具持有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的质量验收人员验收,并签发合格证后,才能入井使用。 第5条 小型防爆电器的领发由使用单位的机电班长或兼职管理员负责,办理手续,并入帐建卡。手续不齐全不得发放。 第6条 各单位退出使用小型电器一律上交,使用中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第7条 小型电器的选型、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第8条 使用的小型电器应由使用单位机电区长负责分工,专责到人,并挂牌留名。小型电器均不得超载运行。 第9条 小型电器应执行班维护、日检查检修的制度。凡因失职而造成失爆或不合格的,应由专责人员负责。凡没有进行分工、空班漏检者要追究机电区长的责任。 第10条 小型电器管理组每月应与使用单位共同查对一次帐和实物是否相符。凡发现丢失、无故损坏或不办手续而转帐者,并落实罚款。 第15节 油脂管理制度 第1条 物资供应中心要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油脂类别要求申请计划,定期按类别、数量、质量进行采购。 第2条 新入库油脂必须有经相关资质检验部门提供的检验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发放使用;不合格的油脂严禁入库,更不能发放使用。 第3条 入库油脂必须专桶专用、表明类别、分类储存,严禁混装。必须设专用油脂库房,所有油脂不得露天存放或爆晒。 第4条 油桶在油库中必须分类放置,桶上必须有明显的标记。注明油种牌号、生产厂家和进货日期,超过储存有效期的,经化验后决定方可继续使用。 第5条 装油容器必须加盖,不得把容器放在电器设备附近,以防起火。 第6条 井下存放油脂,应有固定存放地点。标明油的品种及牌号,且放在无煤尘,无水、清洁卫生,无危险的场所。油脂要分类保管,以防加错油。存放硐室灭火器材齐全、符合要求。 第7条 区队领取时,要用专用油桶领取(区队对供应科),区队散用时要用小油壶(塑料壶15~20公斤)提油,用后送回存放处,且油壶要有标记,注明盛装品种。 第8条 按各种电机设备用油规定,选用符合要求的油脂,不准任意代替。 第9条 不同油品,不同生产厂和不同牌号的油不准混用。 第10条 添油和换油要用专桶、专用油抽子,专人负责。 第11条 在向采煤机牵引部、液压绞车、掘进机液压系统加油时,注油用的加油器油嘴和设备上的油口要用绸布或泡沫塑料擦干净,不准用棉丝擦洗。 第12条 井下换油时应先清理环境,水除尘,设备上方加棚布遮挡,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