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规定.doc
荆欢矿业公司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规定(修定) 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明确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矿井设计指南、相关法律法规和荆欢矿井安全生产要求编制的。本规定适用于荆欢矿业公司东、西两井。 本规定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工程设计流程 一、矿井施工图设计 上一级设计单位编制的矿井施工图纸交底和会审后,下发到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依据。 二、采区设计 1.根据矿井中、长远发展规划,设计部门提前半年,向地测科下达编制采区地质报告的任务书。地测科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设计部门送交采区地质报告。 2.设计部门根据地质报告,编制采区设计。采区设计必须进行方案比较,选择最优方案。所有系统必须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3.采区设计编制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各专业副总、主管工程师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会审。 4. 设计部门根据会审意见进行采区修改设计,修改后的采区设计必须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审批合格后,提前三个月下发到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工作面或单项工程设计 ㈠工作面设计 1.根据矿井生产衔接,设计部门提前半月,向地测科下达编制工作面地质资料的任务书。地测科必须按时向设计部门送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设计部门根据地质说明书,编制工作面设计。工作面设计进行方案比较,选择最优方案。 3.工作面设计编制完成后,由规划副总组织各专业副总和主管工程师及基层单位技术人员进行会审。 4.工作面设计按照会审意见修改后,由规划副总签批,提前一个月下发到施工单位。 ㈡单项工程设计 单项工程设计包括支护设计、安装设计、供电设计、排水设计和“一通三防”设计等。 根据生产需要,由相关专业主管工程师进行单项工程设计,并经相关专业副总签批后,提前15天下发到施工单位,作为施工的依据。 ㈢设计变更 根据井下生产实际,施工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经主管副总或主管矿长批准后,由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经规划副总签批后下发到施工单位。 设计人员应依据地测资料和施工实际,对设计进行补充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施工设计。 第二部分 工程施工标准 为规范公司井下巷道管线电缆吊挂,特制定井下巷道管线电缆吊挂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缆吊挂标准 ㈠线缆敷设标准 1.为便于机电设备检修和散热,在采区配电室中各种电器设备与巷壁距离0.5m以上,各种设备之间距离0.8m以上;之外的电气设备之间留有足够检修距离。 2.综采工作面新安装的1140V干变布置在上风道,距上出口150m-200m处。馈电开关及负荷开关按具体工作面供电设计布置。 3.电缆吊挂高度距轨面高度不得小于1.3m,以保证电缆在矿车落道时不受撞击,电缆落地时不得落在轨道或运输设备上。接线盒吊挂时要留防水弯,接线盒及开关处不得有淋水,如果确实不能躲开淋水处时,必须进行防水处理。电缆吊挂顺序是随着吊挂高度增加电压等级逐渐降低。 4.电气设备安装质量要符合防爆要求及有关规定,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要齐全,包括30m一对的上下带防跑偏辊。 5.电缆吊挂要求上风吊挂在上帮,下运吊挂在下帮。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上风电缆吊挂在下帮。 6.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电缆必须在管子上方,保持300mm以上距离。严禁木料或铁活等压靠电缆。 7.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所有电缆必需吊挂在瓦斯抽放管路对侧。 8.通信和监测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对侧,如条件不具备时,可与动力电缆吊挂在同一侧,但应敷设在动力电缆上方100mm以上。 9.高低压电力电缆在巷道内同一侧时,二者之间距离应大于100m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距离不得小于50mm。 10.巷道内的电缆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该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所有穿墙电缆必须加装穿墙管。 1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接地极,三台以上电气设备接地时用40*4mm接地扁铁接地,集中和固定使用的铃、钮必须上板上架,开关等设备必须上架。潜水泵开关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可吊挂使用,确保排水安全。 12.综采工作面照明间距不大于15m。 14.移动电缆可用电缆勾或皮条吊挂;固定敷设的电缆必须用电缆勾吊挂,吊挂间距不大于1m,保证电缆吊挂横平、竖直。 二、供、排水、压风管路敷设标准 1.所有管路必须靠近巷帮敷设,并距底不小于300mm的位置(第一趟管路按距底300mm敷设,其余管路按规定间距依次向上平行布置)。 3.除巷道拐弯和变坡点外,所有固定管路必须采用统一挂勾吊挂,吊挂间距必须统一,不大于10米;临时管路采用其他材料(钢丝绳、园钢等)吊挂时不得小于8铅丝双股强度。管路要敷设平、直、顺。 4.静压水管原则上不得使用软连接,特殊条件下使用软连接时,必须使用φ32mm或双趟φ25mm高压胶管连接。 6.排水管路中,软管与铁管连接处,应采用铁抱箍。如采用铅丝捆绑时,必须用8铅丝双丝单扣捆两道以上,并与铁管拴牢。 三、瓦斯抽放管路敷设标准 1.瓦斯管路必须用不可燃材料吊挂,采准巷道移动管路吊挂高度不小于300mm,开拓大巷吊挂高度固定管路不小于1800mm,并保证节节吊挂。 2.在敷设倾斜管路时,为了防止管路下滑,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支架上。管卡间距根据巷道倾角而定,在巷道倾角小于30度时,为15-20m。 3.管路敷设应尽量平直,坡度一致,尽量减少弯头、气门等附属管件,避免急转弯。 4.敷设运输巷道上方的管路,应将其牢固地悬挂(架)在专用支架上,且管路高度应大于1.8m,以便于行人和运输。 5.根据巷道高低、进、回风巷温度有明显差别等情况,敷设管路时应创造排除管中积水的条件。 第三部分 防火门(墙)构筑标准 1.采区或工作面形成生产和通风系统后10天内,由通风区按设计确定的位置和规格构筑好防火门(墙),并与采区(工作面)同时移交验收。 2.防火门(墙)的构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防火门(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⑵墙体厚度不得小于600mm。 ⑶墙体四周应与巷壁实茬接实,不得漏气。 ⑷墙体无缝,灰浆饱满,不漏风。 ⑸防火门门口断面符合行人、通风和运输要求。 ⑹防火门采用“内插拆口”结构或立门形式。 3.封闭防火门所用的板材其厚度不得小于30mm,每块板材宽度不小于300mm,拆口宽度不小于20mm,并要外包铁板。 4.封闭防火门用的木板要逐次编号排列,摆放整齐。指定人员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如有变形或丢失要及时更换和补充。 第四部分 巷道布置及支护相关规定 1.工作面下运及胶带主运巷,胶带机机头储带仓段30m范围巷道采用29U型支撑钢东井11.3m24.5m3.0m西井13.3m24.8m3.1m金属拱形支架大断面支护,开拓和准备巷道背板使用不燃性材料。 3.在工作面上风道外口与停采线之间巷道段,施工家具房。 4.所有使用架棚支护的开拓和准备巷道,顶帮必须采用金属材料或砼背板加强支护。 5.在地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东井的煤11、煤12-1和西井的煤8、煤11、煤12-1的回采巷道应采用锚杆支护。 6.所有施工巷道,当采用皮带机运输时,在储皮带适当位置做出水窝(以尾部为主)和水沟,水窝长1.5米宽1米深0.3米、水沟宽0.25米深0.20米,水窝和水沟采用铁槽。 7.回采工作面主运道掘进施工时,必须采用回采能够使用的带式输送机运输,且靠上帮安设。 8、采掘巷道必须在巷道低凹点建立水窝,规格长2米宽0.8米深0.5米;水量较大,巷道内做水窝不能满足排水要求时,建立巷道集中排水站,规格与施工巷道相同。在工程设计中明确水窝和排水站位置和规格。 9.对于倾角在25度以上的巷道,9平方米以上拱形支架必须设5道金属支拉杆。巷道倾角在25度以上时,设扶手和台阶。 10.隔爆水槽和吊挂材料、吊勾尺寸形式等必须符合“一通三防”等有关标准。水槽吊挂应长边垂直巷道走向,排距离应为1.2~3米,两水槽和水槽与巷帮之间距离不小于100mm,水槽距离巷道轨面不小于1.8m。 1.23.0m ≥100mm ≥100mm ≥100mm 隔爆水槽 隔爆水槽 ≥100mm ≥1800mm 11、巷道内的管、线、风筒、皮带机、支架应挂牌编号。 12.所有工作面下运与其相交巷道不垂交时,巷道交点处采用锚索和锚杆支护,顶板破碎时使用异型棚子加强支护,保证开口断面不小于巷道设计断面宽度。 对于一些特殊工程或巷道不能满足本规定时,依据具体工程设计布置或施工。未尽事宜遵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9月15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