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机车司机.doc
中国国电 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培 训 教 案 开班名称电机车司机 办班单位古山煤矿 平庄煤业公司教育培训部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1年3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郝志强 培训班名称 电机车司机 培 训 内 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培 训 目 的 提高电机车司机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的认识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与方法 安全生产法发布机构和时间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颁布时间1992.11.7,由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煤炭法是规定煤炭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营的综合性法律。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第一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上;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就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 (3)综合治理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综合治理方法有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该方针被写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当中,使它拥有了更高的威严和地位。违反该方针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安全第一的含义 (1)在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要把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第一位的工作来抓; (3)要树立安全意识,始终把安全第一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动准则。 3、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与方法 (1)、原则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 (2)、方法推行综合治理方法; (3)、做到五个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现场管理到位、隐患整改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4、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要求 (1)、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的意识; (3)、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5)、认真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案例2004年11月28日,陕西省铜川矿务局陈家山煤矿瓦斯爆炸,死亡166人,伤45人,该矿超能力生产,造成采掘比例失调,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国务院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行政记过处分。其相关责任人受到追究处理。 5、名词解释 1、四不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工程质量不达标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三松管理松、思想松、纪律松。 4、劳动纪律人们在共同的劳动作业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秩序。 小 结 本节主要讲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及其含义;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具体要求以及在落实其方针时给大家讲的几个名词,希望大家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禁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导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进入法制社会,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式。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定要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从而做到知法、懂法和依法办事。 一、安全生产法发布机构和时间2002年6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97条。 1、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 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合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3、学员必须掌握的条款 (1)第六条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职工权利和义务) (2)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不经培训,不准上岗作业。 (3)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知情权) (4)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企业责任) (5)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责任) 二、矿山安全法 导语它是由宪法诞生的。宪法第42条明确指出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改善矿山企业的安全状况,使我国矿山的安全状况得到了逐步好转。制定矿山安全法从总体上说就是几十年来科学的矿山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矿山安全法颁布时间1992.11.7,由七届人大常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3年5月1日执行。本法共有八章。 1、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二条中“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法律规定制定的。因此,它隶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的效应、效力和权威性。 2、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3、主要内容总则、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矿山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0条)。 4、需要学员撑握的内容 (1)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立法目的) (2)第七条矿山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原则) (3)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职工的义务)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职工的权利)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依法享受的权利) (4)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三至七年)。 5、名词解释 (1)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劳动纪律指人们在共同的劳动作业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秩序。 (3)三松管理松、思想松、纪律松。 三、煤炭法 1、煤炭法是规定煤炭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煤炭生产经营营的综合性法律。 2、立法时间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主要内容1)总则;2)煤炭生产规划与煤矿建设;3)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4)煤炭经营;5)煤矿矿区保护;6)监督检查;7)法律责任与附则,共计七章81条。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该法2003年7月1日施行;目的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 五、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446号令) 导语它的贯彻执行能够把煤矿安全生产的关中前移,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1、该规定共28条。自2005年9月3日起施行。 2、需要学员掌握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生产安全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 第八条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如超能力、超强度、超额企业罚款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50至200万元;企业负责人罚款 3至15万元。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该手册应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安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 六、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1、它于2006年11月22日实施。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立法时间2007年6月1日; 2、条例中规定事故调查处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过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1年3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郝志强 培训班名称 电机车司机 培 训 内 容 煤矿安全规程相关知识 培 训 目 的 提高电机车司机对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的理解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1、煤矿安全规程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2、煤矿开采知识。 3、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4、通风安全监控。 5、运输、提升和电气。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 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表1 矿井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1年3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郝志强 培训班名称 电机车司机 培 训 内 容 煤矿生产技术 培 训 目 的 提高电机车司机对煤矿生产技术的了解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1、井巷掘进和支护 2、回采和顶板控制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井巷掘进和支护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回采和顶板控制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培训教案主页 培训日期 2011年3月 培训课时 7 培训教师 郝志强 培训班名称 电机车司机 培 训 内 容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培 训 目 的 提高电机车司机对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知识的了解 培训学员应掌握的知识点 1、通风安全知识 2、瓦斯检查知识 3、粉尘防治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名 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硫SO2 0.0005 硫化氢H2S 0.00066 氨NH3 0.004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 的记录牌上。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培训教案附页 (编写教案内容)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