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ppt
环境法,第五章资源保护法,第一节自然资源保护概述,一、自然资源的概念1、自然资源是指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并能为人类所利用的环境因素,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2、自然资源的种类,可更新资源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微生物、、水及土壤等。不可更新资源煤、石油、天然气及其他矿物质取之不竭的资源阳光、空气、风能,3、自然资源的特点,相关性有限性价值性,二、自然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1、自然资源保护,是指采取行政、经济、科技、宣传教育和法律等手段,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使其为人类所充分或者永续利用,并得以持续发展。2、自然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关系联系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污染都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任务。区别前者是采取措施增值繁衍,免遭浪费、破坏和受污染,使物种多样,数量增长,并能持续发展;后者采取的措施是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以提高环境质量;前者在于量的增长,后者在于质的提高。,三、自然资源保护法,1、自然资源法是指环境保护法中有关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特点其目的是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大都与有关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的法律规范规定在一个法律文件中;是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第二节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一、土地资源的概念1、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利用价值的土地。在环境资源法中,土地资源不仅指耕地或者土壤,而是包括以地球表层土地为基础的由各种因素长期的相互作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所形成的自然综合体。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业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2、土地资源的基本属性,面积有限,功能多样,生产能力永久,基本用途不可替代,土地属性,位置固定,自然差异,,二、我国土地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一)基本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地12140万公顷;园地1154.90万公顷;林地23574.11万公顷;牧草地26214.38万公顷;其他农用地2553.09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601.51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30.85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9.87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土地资源总量多,人均占有量少,尤其是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少即“一多三少“,1.绝对数量较大,人均占有量小,人均耕地中国为1.41亩,而加拿大25.9亩、俄罗斯13.1亩、美国10.9亩、印度2.83亩。,2.类型多样,山地多,平原少,,,北京中山公园内保留着明代所建的社稷坛。最上层15.8米见方、铺垫着五种颜色的土壤东方为青色;南方为红色;西方为白色;北方为黑色;中央为黄色。它大体上符合我国土壤分布概况。,,3.各类土地资源分布不平衡,土地生产力水平低,,耕地90以上的耕地和内陆水域分布在东南部地区。林地东北、西南的边远山区;(50以上)草地西北部干旱区;(86以上),4.后备耕地资源不足,宜开发为耕地的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大。在大约5亿亩的宜农后备土地资源中,可开发为耕地的面积仅约为1.2亿亩。,我国土地资源利用示意图,(二)存在问题,资料一乐清市是温州的一个县级市,与温州隔江相望。车行瓯江大桥,一进入乐清市辖区,就可以看到偌大一片漂亮的厂房,厂房大多三四层,蓝白相间,背靠青山,显得清洁而宁静。这就是温州最大的民营企业正泰集团位于乐清市北白象镇的“大桥工业区”。置身于厂区前那延绵千米的宽广绿地,你会觉得是身在公园。,资料二温州全市到2004年底共建成10个工业园区,但至今园区内仍有43的土地没有开发。工业园区内累计开发土地面积共计39.7平方公里,其中已建成投产面积只有22.8平方公里。园区厂房绝大多数是一层,二层很少,三四层基本没有。这些厂房占用土地面积超过3万亩,但建筑面积不足1.5万亩。,资料三不少城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不切实际地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主题公园,有的还盲目扩建大学城、行政中心。据对22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初,在建和拟建的大学城有46个,占地面积超过40万亩。一些地方为改善投资环境,竞相兴建高尔夫球场,初步统计,目前全国已建、在建和拟建的高尔夫球场多达306个,遍及26个省(区、市),占地面积48.8万亩,其中也占用了不少耕地。更有甚者,有的以建大学城和高尔夫球场为名,大搞房地产开发。,资料四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各地普遍患投资“饥渴”症,为引投资之“凤”,竞筑优惠之“巢”,最稀缺的土地资源成了予取予求的“唐僧肉”。而近年来,随着投资热的兴起,一些原来苦于没项目的地方,开始为“有项目没地”发愁。,郑州市惠济区违规占地530亩建办公楼,,2.土地退化严重,水土流失荒漠化、石漠化土地次生盐碱化耕地减少,荒漠化、石漠化,土地盐碱化,全国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37%;西部地区水土流失面积为293.79万Km2,占到了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的82.53,1,水土流失,我国每年流失土壤达50亿吨,带走了大量的氮、磷、钾养分。江南的黄土壤本来就很贫瘠,水土流失更使其难以稼穑之力,被称为“红色沙漠”。东北的黑土地是我国土壤自然肥力最高的一种,可谓是名副其实的沃野千里,然而开垦历史不足百年,1米多后的黑土层已经被水土流失削去了一大半,肥力下降2/3左右。山东省地表土壤40年来被流走了10-15厘米厚的一层。,,水土流失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污染水体,使得土壤层变薄,肥力降低,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导致水、旱灾频繁发生,淤塞河道,河流资源难以利用,,土之不存,人将焉附,全国荒漠面积约263.6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5;中国喀斯特区按碳酸盐岩的出露面积90.7万km2,接近国土的1/10;,荒漠化、石漠化,1,土地次生盐碱化,黄淮海平原改良前的盐碱地,耕地减少,中国东部地区城市数量由315个迅速增加至521个;每年平均有767.42平方公里土地变成建城区,年平均增长率为5.76。,,,,3.土地污染,指由于各种原因受到污染而对人体和环境产生潜在危害的土地。,,废水,废气,废渣,滥施农药,白色污染,超负荷喷洒农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土壤污染危害巨大。全国每年因重金属污染的粮食大1200万吨。土壤污染防治基础薄弱。,华商晨报沈阳一块农田因重金属超标面临尴尬土地依然平整,却已无法种出能吃的粮食。日前,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辽中县新民屯镇北三台子村、宽场村部分长期接受污水灌溉的1481亩农田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土地0~30厘米土层的总镉、汞、砷、总铜含量均超标,其中以总镉超标倍数最大,已经不再适合种植食用农作物,只能改作其他用途。,辽中千亩土地“中毒”无法种出能吃的粮食,4.农业结构调整不合理,耕地,,养殖鱼虾和种植果树,缺乏统一规划,三、我国土地资源立法现状,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8年12月29日、1998年8月29日修订)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在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等法律中也有土地保护的规定。,四、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1、土地资源权属制度土地所有权,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被征为国有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它土地,全体农转非,原来的集体土地,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集体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编制原则,审批权限,,国务院,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全国、省省会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审批,,乡镇,,其他规划,3、保护耕地制度,保护耕地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保证耕地总量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节约使用、禁止闲置和荒芜制度,实行土地复垦制度,4、控制建设用地制度,控制建设用地制度,,建设用地审批,依法征收土地,建设用地的取得,建设用地的收回,严格控制乡村建设用地,2001年生产队大调地,甲让出六亩地交于生产队,乙移居此地,没本地户口,没权力分地,于是乙托丙向生产队承包六亩地,一直按照正常承包合同向国家交公粮,一直到2006年,国家实行免除工粮的政策,然而现在甲又想要回土地的使用权,向乙直接要回土地,但乙当时是经过丙直接向生产队承包的土地,乙感觉甲没权利收回此地,所以不同意让给甲。经过村里和乡里调解多次,都没有解决问题现在乙的土地到现在还未耕种。请问乙起诉甲的话,能胜诉吗,案例1调地的效力,2000年甲,乙,丙三人达成口头换地协议,甲将自己的一块耕地换给丙耕种,丙将自己的一块耕地换给乙耕种,乙将自己的一块耕地换给甲耕种,后按口头协议内容订立了书面协议,因乙外出打工,该书面协议上乙未签字,经村委干部在场的情况下,三家对土地进行了交换、丈量,乙之妻参与了土地的丈量、交换。乙当年打工回来后亦没有对该换地行为进行反悔。2006年,乙将换给甲的土地强行耕种。甲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停止对所换给甲的耕地的侵害。,案例2换地的效力,案例3新增滩涂的所有权权属争议案,在陕西省渭河流域有两座村庄,渭河沿着弯曲的河道在两村之间流过,位于渭河北岸的叫王村,位于渭河南岸的叫刘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渭河的一次改道中,渭河河道向北偏移,侵蚀了王村数十亩耕地。由于河道的北移,在渭河南岸刘村一侧原来的河道上新形成了一块面积略小被侵蚀耕地的滩涂。河道北移后,王村村民渡过渭河对新增加的滩涂进行了开发和耕种,刘村村民也对这片滩涂进行开发改造,两村村民由此发生纠纷。。问题河流改道新增加的滩涂归谁所有,案例4土地租赁行为的效力,1992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乡政府协商,准备利用该乡的土地搞开发经营。经过协商,乡政府以该乡经济合作社二者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以下简称乡的名义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兴办公司协议书”。协议规定乡里提供50亩土地作为出资,该开发公司出资,在这块土地上修建若干幢墅,作为度假村以吸引城市客源。公司开始运作后,由该开发公司全权管理,乡里不参与管理过程。双方联营年限为50年,不论盈亏,公司每年都要分期向乡里给付利润和管理费。在该开发公司全面开始兴建别墅之初,一切均顺利。由于经营有方,该开发公司的经营效益不断提高,因而引起了乡政府以及农民的嫉妒,1995年乡政府向该开发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该开发公司不同意。于是引起纠纷,诉诸法院。问题以合作为名的集体土地租赁行为是否有效(签约主体资格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案例5北京“画家村”房屋买卖损失赔偿案,2002年7月,农民马海涛以4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通州区宋庄镇的院落出售给李玉兰。入住后李玉兰对该房屋进行了整修和添附。因房屋升值,2006年10月,马海涛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其与李玉兰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经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腾退房屋,马海涛支付李玉兰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同时该判决认定马海涛为导致协议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李玉兰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李玉兰起诉到原审法院,要求马海涛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48万元。经李玉兰申请,2008年4月8日,经原审法院委托,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宅基地区位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为2008年3月13日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为264700元。原审法院考虑了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的因素,参照马海涛出售房屋宅基地区位总价予以确定,确认马海涛赔偿李玉兰损失18.5万元。李玉兰不服,认为评估时点有误,应该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艺术创作)重新鉴定,且一审遗漏了搬家费及其他损失,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玉兰与马海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此前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现虽李玉兰对其应承担的过错程度持有异议,但因诉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性质,作为买受人李玉兰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导致合同无效应负一定责任,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原审过程中,经李玉兰申请,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价格评估。现李玉兰认为评估结论采用的估价时点有误、诉争房屋定性有误,导致土地评估价格过低,提出应按其使用性质重新进行鉴定。,因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未约定该房屋的用途,且评估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出的评估结论并无不当,故对其主张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李玉兰上诉主张由马海涛赔偿其搬家费及其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的经济损失一节,因该损失并非马海涛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且在原审法院确定马海涛应承担造成李玉兰损失的因素时已予以考虑,故李玉兰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中对当事人过错的分析正确,酌定马海涛应赔偿李玉兰的经济损失数额合理,应予以维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问题小产权房的法律性质,“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第三节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一、水资源概述水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的总称。特征形态多样性;有限性;可恢复性;不可替代性;不稳定性。水资源的种类江河、湖泊、池塘以至冰川等地表水和处于地表层以下、地壳上部的地下水。,二、我国水资源现状,1、我国的600多个大中城市中有400多个供水不足;2、人均年淡水拥有量排世界第128位;3、近几年因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100亿美元;4、因缺水而致农业歉收和工业停产损失每年达350亿美元。5、我国平均每年消亡20个天然湖泊。,三、水资源立法现状,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002年8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3、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年8月)4、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5、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四、保护水资源的法律规定,1、立法目的上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突出了节约用水、提高水效、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思想。,,2、管理体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3、水资源权属制度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形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4、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5、水资源规划制度国家水资源战略规划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水资源供求规划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6、水资源开发利用制度生态用水制度综合利用制度移民安置与移民补偿制度,,7、水资源保护制度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认为湖水题自然净化能力的义务地下水开采禁限制度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8、节约用水制度建立节水型社会原则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用水计量与水价制定机制节水技术和用水控制制度,第四节保护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一、矿产资源概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和气态的自然资源。特点不可再生性;储量的有限性;分布的非均衡性。3种类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二、我国矿产资源的现状,1、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较丰富,世界上已知150多种矿产,在我国已探明136种,其中有的居世界第一位。2、我国人均矿产资源占有量为世界人均拥有量的一半,居世界第80位。3、预计,45种主要矿产品中到2010年将有2/3不能满足需要。我国部分矿种贫矿多、富矿少;多组分矿多、单一矿少;我国矿业秩序混乱、资源浪费、环境污染与破坏严重、安全隐患多、官商勾结,三、矿产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矿产资源法(1997年实施1月1日)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起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起实施)。,四、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2、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我国矿产资源实行主管与协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查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部门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已基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3、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矿业权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人的权利(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人的义务(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人的义务(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开采审批(采矿许可证),,4、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对特定矿区和矿种实行计划开采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勘探与综合开采要求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工艺。,,5、集体和个体采矿管理国家对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沙、石、粘土以及卫生或自用采挖少量矿产。矿产储量规模适宜由矿山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国家股一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国家规定禁止个人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个人不得开采。,,6、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有责任采取恢复措施;禁止在特殊保护区内开采自然资源,但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关闭矿山企业,必须进行复垦利用土地和保护环境;勘查、开采自然资源应注意保护文物。,第五节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一、森林资源的概念森林是指存在于一定区域内以树木或其他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物群落。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的总称。,二、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1、森林总面积为1.34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3.92,只有世界平均水平(22)的59,居世界122位2、人均森林面积0.11公顷,约占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5.2;3、人均木材蓄积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1.14、森林分布不均,林种结构不合理,生长率低。生长量小;,三、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1、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3、森林法1984通过,1998年修订);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发布)4、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量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四、森林保护的法律规定,1、森林权属制度森林所有权(林权)森林法把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居民在屋前房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对林权的保护,主要采取确认权属、返还非法占有、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措施。,,林地使用权和林木的流转制度森林和林木可以转让;部分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2、植树造林和绿化制度,公民的植树义务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年满11周岁的中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每人每年3至5棵。森林覆盖率目标30植树造林责任制健全绿化领导体制,3、森林保护制度,限量采伐和采伐更新制度林业基金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封山育林制度群众育林制度森林防火制度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珍贵木材的出口禁限制度森林治安管理制度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节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一、草原资源的概念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及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和高寒草原。法律上将其分为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原。草原的特点可再生性;更新速度快;分布的区域性,二、我国草原资源的现状,1、我国各类天然草原总面积约4亿公顷,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和宁夏等地区,仅次于澳大利亚,居世界第二位;人均占有草原面积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2、草原占我国国土面积的40;但是,草原破坏严重,有法不依,随意开垦和征占用;草原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加剧,鼠虫害等灾情频繁;草原沙化、退化、碱化面积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1/3,许多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不断减少,有的已濒于灭绝。,三、草原资源保护的立法状况,1、196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1956年到1967年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2、1985年草原法(2002年修订)3、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2000年国务院发出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禁止乱挖甘草和麻黄草的通知。,四、草原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1、草原权属及转让制度草原所有权及使用权制度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2、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制度,草原规划制度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草原调查制度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草原分级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草原统计制度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草原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建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预警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为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服务。,,草原综合治理规划制度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大规模的草原综合治理,列入国家国土整治计划。,3、草原合理利用制度,草原的牧业合理利用制度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草原非牧业合理利用制度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4、草原保护制度,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地;(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草原自然保护区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一)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和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国家对草原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定期核定草原载畜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超载过牧。,,,禁限制度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在草原上使用剧毒、高残留以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5、草原灾害防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防治的组织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监测预警、调查以及防治工作,组织研究和推广综合防治的办法。草原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规定草原防火期,制定草原防火扑火预案,切实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6、监督检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七节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一、渔业资源的概念渔业资源是指在我国管辖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其他海域内可以养殖、采捕的野生动植物。渔业资源与野生动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有一定程度的交叉。可分为淡水渔业资源和海水渔业资源。,二、我国渔业资源的现状,我国淡水总面积为1664平方公里,其中可供养殖的面积达500多万平方公里;我国濒临的海域面积约472.7万平方公里;大陆海岸线长达18000多公里,有平方公里以上的岛屿7371个;岛屿海岸线长14000多公里;滩涂面积2.7万平方公里,领海和内海面积38.8万平方公里。我国近海渔场总面积为281万平方公里,海洋生物20278种,其中鱼类占3023种;海洋水产品年产量达2800万吨。由于过度捕捞、无序开发、环境污染和破坏等原因造成鱼类数量锐减,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不少渔业资源已经枯竭。,三、我国渔业资源保护的立法现状,1、1986年制定了渔业法(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渔业法实施细则3、1988年农业部等多部委联合制定了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4、1993年国务院制定了水声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5、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6、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渔业资源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管理的规定。,四、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1、渔业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2、合理发展养殖业制度,水域利用规划与养殖证制度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