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
银宇煤矿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通风科 二〇二一年 银宇煤矿文件 银安通字〔2021〕005号 关于印发“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区队及班组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矿各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激励机制,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我矿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现下发各单位,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日 银宇煤矿 2021年1月2日印发 目 录 第一章 通风管理制度- 5 - 第一节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5 -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5 - 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7-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8 - 第五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2 - 第六节 测风管理制度- 14 - 第七节 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 15 - 第八节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17 - 第九节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22 - 第十节 盲巷管理制度- 22 - 第十一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25 - 第十二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7 - 第十三节 通风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29 - 第十四节 通风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30 - 第十五节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30 - 第十六节 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38 – 第十七节 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分析管理制度- 39 - 第十八节 风筒管理制度- 40 - 第十九节 密闭管理制度- 42- 第二章 瓦斯管理制度- 44- 第一节 瓦斯检查制度- 44- 第二节 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48- 第三节 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49- 第四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50- 第五节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 52- 第六节 矿井瓦斯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53- 第七节 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57- 第八节 瓦斯超限预警制度- 62- 第九节 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制度- 65- 第十节 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 67- 第十一节 瓦斯预警超限日汇报、周统计、月汇总制度- 68- 第十二节 银宇煤矿瓦斯超限约谈制度- 68- 第十三节 瓦斯超限的界定- 71- 第十四节 瓦斯超限奖惩制度- 71- 第十五节 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75- 第十六节 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 78- 第十七节 瓦斯事故汇报和处理制度- 82- 第十八节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 87- 第十九节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 88- 第二十节 矿井通风瓦斯异常分析制度- 89- 第二十一节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93– 第二十二节 瓦斯检查工请示报告制度- 95- 第二十三节 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96- 第二十四节 瓦斯日分析管理制度- 97- 第三章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00- 第一节 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100- 第二节 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101- 第三节 综采工作面防尘管理制度- 102- 第四节 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04- 第五节 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05- 第六节 运输及其它巷道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06- 第七节 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108- 第八节 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109- 第九节 地面储、装、运系统的防尘管理制度- 110- 第十节 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制度- 111- 第四章 防灭火管理制度- 113- 第一节 防灭火管理责任制- 113- 第二节 防灭火装备管理制度- 114- 第三节 日常防火管理制度- 115- 第四节 井下灭火管理制度- 116- 第五节 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118- 第六节 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管理制度- 122- 第七节 黄泥灌浆管理制度- 122- 第八节 阻化剂喷洒管理制度- 124- 第九节 束管监测管理制度- 126– 第十节 阻化剂喷洒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134- 第十一节 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135- 第五章 爆破管理制度- 138- 第一节 总则- 138- 第二节 购买、储存与运输- 139- 第三节 井下爆破- 141- 第四节 爆破材料领退制度- 143- 第五节 采掘工作面爆破撤人、设岗警戒制度- 147- 第六节 “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148- 第七节 特殊情况爆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52- 第八节 爆破作业说明书- 156- 第六章 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62- 第一节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62- 第二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175- 第三节 监控汇报制度- 176- 第四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177- 第五节 监测日报制度- 178- 第六节 安全监测装置校验室管理制度- 178- 第七节 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的处理程序- 179- 第八节 关于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报告制度- 181- 第九节 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82- 第十节 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183- 第十一节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83- 第十二节 甲烷断电仪及甲烷传感器检修管理制度- 184- 第十三节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84- 第十四节 甲烷自动断电、风电闭锁的使用管理规定- 185- 第十五节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186- 第十六节 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 187- 第十七节 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 188- 第十八节 甲烷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 189- 第十九节 甲烷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 190- 第二十节 瓦斯汇报制度- 190- 第二十一节 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191- 第七章 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193- 第八章 遇水、火、瓦斯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管理制度- 196- 第九章 通风标准化各种图牌板管理制度- 199- 第十章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200- 第一节 便携式瓦斯检测仪的管理制度- 200- 第二节 光学瓦斯检定仪的管理制度- 202- 第三节 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等传感器管理制度- 202- 第四节 仪器的调校- 203- 第五节 仪器抽查管理制度- 203- 第六节 便携式瓦检仪收发管理制度- 204- 第七节 矿灯、自救器管理制度- 205- 第十一章 通信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206- 第一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06- 第二节 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207- 第三节 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208- 第四节 通信联络系统交接班制度- 209- 第五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机房防火制度- 211- 第六节 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维护试验制度- 212- 第七节 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214- 第八节 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215- 第九节 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 216- 第十节 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216- 第十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 218- 第一节 避险设施管理制度- 218- 第二节 紧急避险系统主要机构人员配备- 222- 第三节 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 223- 第四节 设备定期检查和校准制度- 225- 第五节 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管理、药品食品更换制度- 226- 第六节 紧急避险系统培训制度- 228- 第七节 紧急避险系统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228- 第八节 紧急避险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230- 第九节 紧急避险系统硐室维修制度- 231- 第十节 紧急避险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231– 第十一节 移动救生舱管理制度- 232– 第十三章 “一通三防”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234- 第一节 通风系统管理- 235– 第二节 通风设施管理- 240– 第三节 防尘设施管理- 242– 第四节 防灭火管理- 246– 第五节 巷道开口、贯通管理- 249– 第六节 瓦斯管理- 251– 第七节 “一通三防”管理奖惩条例- 252– 第一章 通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1、我矿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总工程师担任组长,通风、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担任副组长,通风副总担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职能科队长担任成员。 3、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4、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节 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或一翼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改变井下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设计方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禁止采用不合理的串联风,老塘风等,通风系统要安全可靠。 4、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通风等。 5、回采工作面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6、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完成全部回撤工作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然后,由通风科进行永久密闭,凡因故不能按时永久封闭的采空区,要由通风科编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7、严禁在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进行作业。 8、凡影响通风系统的工作,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等业务科室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准开工。 9、通风巷道要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高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10、矿井主要通风机每月由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每三年由机电部门组织资质单位进行性能测试,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 11、矿井反风设施由通风科组织每季度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12、凡涉及到通风方面的工程设计必须优先安排通风工程,充分考虑到通风系统和瓦斯防治,并经通风科等各业务科室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主要通风机必须保证全天24小时运转,由双人操作,做好记录,如有声音异常、停电、停风、水压计有大的变化等一系列异常现象,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机电科、通风科、值班领导汇报,并作出处理意见。 2、重新启动或更换风机,必须保证能在10分钟内完全启动。 3、风机房内必须有风机启动的操作规程、反风操作规程,且操作规程必须由机电科、通风科共同起草,总工程师审核,并严格执行,同时还应张贴反风操作示意图。 4、主要通风机主、副司机,必须由精通业务、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且能熟练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5、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必须报矿总工程师,编制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主要通风机由于其它原因而造成无计划停风,主风机房必须立刻报告调度、机电、通风及值班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各有关部门必须负责查清停风原因,并作出处理,因主要通风机司机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后果,必须作出严肃处理。 6、主要通风机一但停风,10分钟内不能起动,必须立即切断井下一切电源,各工作面班组长、瓦斯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撤离工作面,撤出地面。 7、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和维护,不得带病运转。 8、各值班人员,必须经常对主风机房查岗,严防脱岗、漏岗、单人操作。 9、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转或启动,必须有值班调度的命令方可进行,或按专门的安全措施执行,如有变动时,需立即汇报,否则,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10、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改变方向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11、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若改变通风机转速、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2、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必须进行性能测试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 第四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单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机安装和使用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风科等业务科室审查后,方可进行局部通风机安装;没有经通风科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局部通风机安装单位不予安装。 2、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所需风量进行计算,根据所需风量进行局部通风机选型。明确规定出局部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风筒到工作面距离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 3、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全风压供风量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准送风。 4、局部通风机的辅助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面高度大于0、3m。大于5KW的局部通风机要有消音器(低噪音局部通风机除外)。 5、所有煤或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都要装设三专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掘进巷道内瓦斯超限时,能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的一切电源。 6、开掘巷道或硐室,在开口作业时,必须首先安设好局部通风机,挂好风筒且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7、煤巷或半煤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都要采用压入式,一台局部通风机不准同时向两个掘进面供风。 8、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两级叶片必须由两台开关分开控制。启动时先开一级,待风机运转稳定后再开另外一级,两级启动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9、未经通风科同意,不得任意移动,拆除局部通风机和改变风筒方向。 10、使用单位要设专人看护局部通风机并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上要说明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位置、型号、风筒规格等。 11、局部通风机一旦停风,瓦检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记入台帐,安全员负责撤出工作面人员,跟班队干、班组长负责在巷道入口设置警标,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入内。 12、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由瓦检员(以瓦检员所带光学瓦检仪为准)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确认不超过0、4,其次检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0、8,跟班电工方可直接恢复局部通风机送电、送风,随后瓦检员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13、若不符合上述规定,工作面需要排放瓦斯时,通风科、安全科要严格执行排放瓦斯三级管理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按审批措施进行排放。 14、一旦发生无计划停风,调度室向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机电、安全、通风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 15、运转的局部通风机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检修,检修前必须办理停电停风手续,制定检修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局部通风机运转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必须定期升井检修。 16、停工、停风时间较长的工作面,必须进行“三断“(断水管、断道、断电缆),一切导电物体不得进入盲巷,并对停风区进行临时封闭。 17、各使用单位需要安装局部通风机时,必须提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要根据安装地点的实际情况,通知机电科,机电科接到通风科的通知后,方可给使用单位发放局部通风机。 18、局部通风机的定期检修由机电科负责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接到检修通知后,要对局部通风机进行立即更换。升井后的局部通风机及开关检修由机电科安排。 19、局部通风机的管理隶属机电科,机电科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使用、检修、检查等有关管理制度,对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全面负责。 20、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风筒选型、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数量及有关通风技术参数测算。 21、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领取、装车、安装、正常维护,以及局部通风机“三专“(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22、调度室和生产使用单位负责局部通风机“两闭锁“装置的安装、拆除及日常管理,使用单位每周要对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做好记录。 23、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风筒接口要严密不漏风,逢环必挂,吊挂平直,不准随便拆开风筒。 24、风筒挂接要及时,并把挂接好的风筒按顺序编号写在风筒接口处,每个掘进面每班要保持至少一节备用风筒,备用风筒由施工单位跟班队干(或班组长)安排及时挂接。 25、通风科必须加强风筒的管理,风筒管理台帐数据齐全准确。 第五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2、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3、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5、爱护通风设施, 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6、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7、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 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规范化的基础上。 8、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9、严格执行每月上旬、中旬、下旬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 并按三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10、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 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1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1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哪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1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1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 进行分析研究, 制定通风管理方案, 科学管理。 16、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当根据测风结果采区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17、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8、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 18.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安监、机电、调度等部门会审后,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上报公司审批,方可调整。 18.2改变局部通风系统时,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调整。 19、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测定,当矿井转入新水平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0、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若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的有关记录、报告、措施必须保留一年以上。 第六节 测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十天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关键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 2、对于矿井总进风、总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掘进工作面、全风压供风硐室中的风量,必须每十天至少测定一次。 3、局部通风巷道的局部通风机全风压供风量和出口风量,每十天测定一次,更换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后及时安排测风。 4、对井下其它通风巷道,每十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 5、对于瓦斯涌出量超过2 m3/min的采掘工作面以及其它关键地点的风量,每五天测定一次。 6、对于风筒长度固定的非掘进面局部通风机的风量每月进行一次测定。 7、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通风科长安排及时进行全面测定。 8、测风地点必须选择在断面规则且前后10m范围内无杂物和无拐弯的地方。测风地点的断面,测风员每季度要核定一次。 9、测定采煤工作面风量时要测定工作面进风量和回风量,对于掘进面要测定局部通风机全风压供风量和风筒出口风量。 10、每次测风必须及时计算风量,并将风量、风速、断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量时间、测定人等填写到测风记录牌板上,数字要齐全清楚,并与测风记录保持一致。 11、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如发现风速不稳定,应查明原因,将问题处理后重新测定。查不清原因或不能处理的要向通风科汇报。 12、测风员在风量测定过程中,应随时检查“一通三防”设施情况。若发现“一通三防”隐患问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隐患严重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撤出危险区人员,然后汇报处理。 13、风量测定结果每十天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第七节 防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凡未经批准随意停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部通风机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登记上报。 2、各部门工作职责 2.1通风科要建立局部通风机使用管理台帐,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并在每月的“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落实单位解决,同时要对问题内容详细记录。 2.2机电科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铺设、吊挂。高压电线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每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对于低压开关,每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变电硐室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装设接地极和接地网。 2.3安全科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面监督,并参与事故追查处理。 2.4生产队组局部通风机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科同意。局部通风机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它负荷。局部通风机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牌负责管理局部通风机,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使用局部通风机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部通风机,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2.5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3、其它 3.1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和局部通风机使用单位在地面进行认真检查,部件要齐全、不失爆、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过运转试验,合格后方可入井。 3.2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部通风机消音、水电钻、水炮泥、煤电钻综合保护、放炮自动喷雾、净化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八节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停风停电撤人制度 1、组织机构及人员分工情况 组 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副矿长、 通风副总、调度主任 成 员各科室、队组全体人员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通风副总兼任办公室主任。 2、职责分工 2.1总工程师担任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总体指挥工作。 2.2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停送电前后及瓦斯排放的监督与督促工作。 2.3调度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停送电及瓦斯排放全过程的各项工作,统筹安全、统一指挥。 3、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3.1停风时间在3小时以内,由通风科长现场组织排放。 3.2停风时间在24小时以内,由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现场组织排放。 3.3临时停风的工作面,瓦斯浓度不超过2%,由瓦斯员、代班长、电工配合,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措施进行现场排放。 3.4停风时间长,瓦斯浓度达到23由通风科长组织,严格按瓦斯排放制度、措施进行现场排放。 3.5瓦斯浓度超过3,由通风科长、通风队长、掘进队长、代班长、瓦斯员、电工现场组织排放。 3.6机电科科长负责停送电前后的机电工作安排。 3.7安全科科长负责瓦斯排放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包括人员上下井情况,主斜井口、副斜井口、回风立井、风机房前后20米范围内杜绝一切火源。 3.8通风科长负责组织、安排瓦斯员,在队长、电工的配合下,进行现场排放瓦斯,以及采区瓦斯排放情况的统一、及时汇报工作。 3.9通风队队长负责矿井瓦斯排放过程中,按调度室的命令,准确开启或关闭指定风门,以及送风后矿井通风设施的检查工作。 3.10机电队队长执行调度室机电科科长的命令,现场组织、监督主风机及井上下供电系统的停送电工作。 3.11检身房执行调度室命令,切实掌握出入井人数,负责所辖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的火源警戒工作。 3.12采掘队队长执行调度室的命令,负责停电前,组织落实撤出工作面内的全部工作人员,做好停电的准备工作,以及送电后组织落实副队长、电工、瓦斯员一起进入现场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4、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的安全措施 4.1主风机房接到停风命令后,值班人员停止主要通风机,并立即打开风道侧门,防爆顶盖。 4.2主要通风机送电前,由瓦斯员检查所有电器设备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否则,不得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 4.3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机电队长协助通风科科长,现场 组织排放。 4.4启动主要通风机前,通过主要通风机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风道侧门仍保持原状,以便风流短路,并必须有专人看管。 4.5排放时,由瓦斯员检查出风口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否则应加大短路风流;待出风口瓦斯浓度低于2时,方可逐节关闭风门,其次序为风道侧门→风硐内风门闭合大小由出风口瓦斯浓度大小来决定。 4.6排放时,瓦斯浓度呈驼峰状态,先由高到低,再到高,然后逐步降低,切不可将初期的降低误认为瓦斯已排,而迅速关闭风门,每关一扇必须等一段时间,瓦斯浓度下降时,方可关闭下一扇风门。 4.7当风门完全关闭,出风口瓦斯浓度平稳低于1以下时,电话汇报调度室,瓦斯员和各变电所值班电工、采掘电工、跟班队长相跟入井,其他人员不得入井;由瓦斯员检查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低于0、75以下,中央变电所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下井高压电缆及中央变电所各开关符合完好标准时,由瓦斯员、值班电工同时汇报调度室,地面变电站向中央变电所送电;其他工人入井后,必须在井底车场待命,不得进入采区。 4.8各采掘跟班队长同电工、瓦斯员先行入井后,由瓦斯员检查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在1以下,变电所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电工检查采区电缆及变电所内电气设备符合完好标准时,由通风科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采区变电所可以送电,然后在变电所等待送电。 4.9采区变电所送电后,掘进队队长、电工和瓦斯员配合,检查风机附近瓦斯浓度在0、5以下,风电瓦斯闭锁完好,由通风科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向风机送电,进行排放瓦斯;排放瓦斯期间,采区回风下山内所有电器设备不得送电。 4.10采区变电所送电后,回采队长、电工和瓦斯员相跟,由队长检查顶板的支护情况,电工检查瓦斯电闭锁,瓦斯员检查上下顺槽瓦斯情况;只有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瓦斯电闭锁完好,方可由通风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向工作面送电。 5、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措施 5.1局部通风机配电点送电后,首先由瓦斯员检查风机附近瓦斯瓦斯浓度在0、5以下,由专职电工起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启动局部通风机后,瓦斯员检查局部通风机是否发生循环风,否则,必须立即停止风机运转,调整风量。 5.2排放瓦斯采用风筒分支法,严格控制工作面进风量,严禁一风吹。 5.3排放过程中,瓦斯员应随时检查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减小向工作面的供风量。 5.4当瓦斯浓度平稳下降至1以下时,瓦斯员、掘进队长、电工相跟对整条巷道进行检查,确认无瓦斯超限,风筒吊挂良好且其它情况正常时;由通风科科长或队长汇报调度室,瓦斯排放完毕,电工可向工作面送电,工人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 6、排放顺序 6.1排放全风压通风处的瓦斯; 6.2排放皮带运输顺槽; 6.3排放轨道运输顺槽。 7、送电程序 7.1地面变电站来电后,先恢复井上下通讯系统; 7.2向风机房送电,准备起动主要通风机; 7.3恢复地面及其它用电点供电; 7.4根据井下瓦斯排放情况,逐节恢复井下各用电地点供电。 第九节 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 情况下的撤人制度 1、 教育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思想素质、了解安全规程、掌握安全常识。 2、 井下所有管理人员和停风、无风和微风地点的工作人员要听 从跟班领导安排,密切配合、督促撤人。 3、 对井下停风、撤人的工作地点要立即停风、撤人、停电。 4、 对停风、无风、微风已撤人的地点要打好密闭,设置栅栏警 示标牌。 5、 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对停风、无风、微风地点落实好反 “三违”活动。 6、 如若需要在停风、无风、微风地点作业,必须有安全员配合通风员,进行通风排放瓦斯及有害气体,待该处瓦斯和有害气体不再超标,方可送电进行作业。 第十节 盲巷管理制度 1、凡是井下巷道长度超过6m的不通风独头巷道,都叫做盲巷;生产部门在安排生产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2、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生产科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通风科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管理。 3、加强盲巷管理,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及现场施工关,不准间歇式施工,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凡停工时间较长且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停风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必须在24h内予以封闭,并切断通往封闭区的管路、轨道和电缆导电物体,防止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因临时停电或其它的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当班瓦检员设置临时栅栏(掘进巷道必须在距离回风口不超过5米的地方吊挂临时栅栏),并揭示警标。掘进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停风区。 5、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由当班瓦检员就地排放;当瓦斯浓度超限时,严格执行分级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进行排放。 6、启封盲巷密闭,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救护队进行恢复盲巷通风和瓦斯排放工作;对于巷道内瓦斯积存量大,瓦斯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排放。 7、所有盲巷密闭都必须建立台帐与防火密闭分开,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密闭墙内、外的气体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盲巷管理台帐;密闭墙损坏或墙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限,要及时汇报分管通风矿长,并立即处理。 8、在距离盲巷密闭巷道口2米左右必须设置栅栏;巷道断面在6㎡以下的,栅栏要全断面覆盖;巷道断面在6㎡以上的,栅栏覆盖面应不少于巷道断面的2/3;栅栏要牢固可靠,在一侧开一小门,以方便检查墙内外的气体或温度;栅栏要使用木条,栏孔规格为200mm200mm,栅栏外要设置检查记录牌,并揭示警标,按标准悬挂并齐全完好;盲巷密闭的栅栏外,不得存放机电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 9、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密闭墙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有关数据;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盲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米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 10、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采掘工作面距离盲巷20米以外时,必须排除盲巷积存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直到安全贯通为止。 11、凡破坏栅栏或盲巷密闭的,要严肃追查处理;凡检查中发现密闭外瓦斯超限的,要对盲巷管理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第十一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同老空、老巷、回采工作面及其它巷道贯通,一般巷道在贯通相距20m前,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生产技术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书面通知生产、通风、安全等有关部门,通知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情况。 2、矿总工程师对所有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负责;生产副矿长对所有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实施负责。 3、对巷道贯通实行分类管理 (1)掘进工作面与全负压通风的巷道贯通,可由掘进队技术人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生产科、安全科、通风科负责人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风班长、施工单位的跟班队长在现场指挥,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 (2)掘进工作面与局扇供风的独头巷道贯通或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贯通,由生产技术科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通风、安全、地测、机电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贯通时必须有通风科干部和施工单位的区队长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