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规定(1).docx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推动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切实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特作如下规定。 1、 煤矿生产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初步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施工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2、 煤矿“抽、掘、采”失调,未调整采掘计划或者未采取限产、停采措施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3、 煤矿回采工作面个数超过生产能力要素公告规定而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4、 煤矿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 顿。 5、 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 认”的探放水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6、 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 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未落实而冒险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7、 灾害严重矿井未严格落实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的, 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8、 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 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9、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 对外承包、转包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0、 煤矿安全监察专员不在井下值守带班,或者在排放瓦斯、 巷道贯通、爆破、动火作业、火区封闭和启封、过地质构造等关键环 节不在现场监督确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1、 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和冲击地压矿井仍 实施夜班采掘作业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12、 煤矿违规开采各类煤柱,或者在采空区、积水区及火区 边缘找煤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3、 煤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一律依法停产 整顿,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4、 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的,比照事故调查处理。 15、 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从严处理,限时结案, 依法严肃追究煤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上一级公司主要负 责人的责任。 16、 省属国有集团控股的煤矿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令煤 矿上一级公司总经理就地辞职,并依法严肃追责;发生重大以上事 故的,责令煤矿上一级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就地辞职, 并依法严肃追责。 17、 生产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必须按照本质安全的要 求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 十八、本规定由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 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