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提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刘志伟.ppt
,刘志伟修订编写小组成员副研究员/副所长注册安全工程师15909377460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贵阳2019年9月23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一、修订背景二、修订原则三、修订过程四、重点内容五、主要变化六、条款解读,汇报内容,修订背景,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应力主导,瓦斯、应力,瓦斯主导,,,,,,世界上第一次有记载的突出发生在1834年3月22日,法国鲁阿尔煤田伊萨克煤矿急倾斜厚煤层平巷掘进工作面。世界上最大的一次突出发生在1969年7月13日,苏联顿巴斯加加林煤矿石门揭煤,突出煤量1.42万m3,突出瓦斯量25万m3。我国有历史记载的最早一次煤与瓦斯突出发生在1950年3月12日,辽源矿务局富国矿西二坑。我国突出强度最大的一次是1975年8月8日,重庆天府矿务局三汇一矿主平硐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量12,780t。,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我国突出事故占瓦斯事故中比例显著上升。我国近几起突出事故的突出吨煤瓦斯量较小。统计表明全国突出、压出、倾出平均吨煤瓦斯量130、100、60m3/t;2018.8.6贵州省盘州市梓木戛煤矿25m3/t2018.4.4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盛和煤矿34m3/t2017.1.4河南省登封市兴峪煤矿23m3/t近年来中小型煤与瓦斯突出比例逐步增大。诱发突出事故的直接原因中主观因素较多。如未执行区域防突措施或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预测瓦斯参数造假或失真,未察觉处理突出预兆,未消除突出危险等。,我国近期煤与瓦斯突出灾害特点,我国防突技术的历史沿革及未来方向,第一阶段,20世纪50年代前,以安全防护措施为主,远离工作面条件下放震动炮,诱发煤层发生突出,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第二阶段,20世纪50-70年代,防突措施试验阶段,如开采解放层、预抽煤层瓦斯、超前钻孔、松动爆破、煤层注水、水力冲孔等。第三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综合防突措施阶段,在防突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基础上增加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效检环节。第四阶段,2000-2019年,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阶段。现阶段任务,防突措施实施的信息化、实施过程质量可控。中长期方向,防突措施完全区域化、更多地面化、高度智能化,实现精准和专业防突,走向防突无人化,实现煤层“零突出”目标。,我国防突技术的历史沿革及未来方向,澳大利亚煤矿防突措施钻孔布置图,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1988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0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19年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历次防突细则的修订历程,防突规定实施,,,,,92.3,,92.5,我国当前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存在问题,突出防治的认识和理念上还有差距。安全红线意识不强,突出防治和生产经营矛盾时,追求产量和利益;区域防突措施打擦边球,防突工程该做不做,钻孔该打不打,瓦斯该抽不抽;防突意识淡薄,思想麻痹、缺乏敬畏;防突措施不落实,在瓦斯超限,防突和抽采效果不达标情况下冒然采掘作业。煤矿突出防治基础及保障工作不完善。不重视瓦斯地质工作,超前探查不细致、不准确,瓦斯参数测定不全面、不可靠,防突工作原始资料、整理、统计工作不细致、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技术管理薄弱,煤层突出鉴定蓄意造假,瓦斯等级该升不升,宁可采取防突措施也不愿戴“突出”帽子。,我国当前煤矿突出防治工作存在问题,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或不到位,过程管理失控。未按照规定开展区域预测,预测指标弄虚作假,预测结论不可靠;预抽钻孔深度和轨迹、瓦斯抽采空白带未及时分析和掌握;措施效果检验测点和取样不规范;抽采计量不准确,抽采和防突效果不达标等。突出矿井采掘接续紧张问题依然突出。受煤炭市场低迷影响,企业经营困难,安全欠账较多,导致抽据采失调、巷道失修;市场好转后,煤矿盲目追求产量、进度,采掘部署不科学,生产作业集中,采掘失调旧账未清、又欠新账,导致瓦斯治理时间和空间不足。不具备瓦斯灾害防治能力的煤矿依然存在。部分小煤矿、私营煤矿瓦斯防治的机构、队伍、制度、管理、技术都很薄弱,采用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不能满足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未按标准提取瓦斯治理费用,安全投入无法保障。,防突规定修订必要性,遵照煤炭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优化调整的新要求。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门规章,对加强防突管理工提出更高要求;修订防突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相衔接。补充细化规程,适应新时期政策、煤矿生产条件变化的需要。各项防突措施实施的质量管控问题;煤层升级和突出鉴定问题;突出煤层认定评估问题、采掘部署、防突钻孔施工、区域预测范围等问题。着力解决各部门在防突工作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细化先抽后建要求;提出了哪些情况下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限定了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应用着力解决突出危险程度严重煤层的防突技术和管理问题。结合突出危险严重煤层的低透气性、松软、高压力(含量)问题,借助新技术及装备着力解决高效防突技术和管理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防突规定修订必要性,反映和吸纳防突和煤矿相关领域的新技术及装备。“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信息化,远程操控钻机、定向长钻孔施工、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瓦斯含量定点取样等。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筑牢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充分吸取重特大突出事故暴露出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合理因素,查找影响煤矿防突工作的危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防突管理模式和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筑牢突出防治科学管理的安全防线。适应和引领我国煤矿防突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突出防治措施区域化、施工地面化、决策智能化;如地面井预抽或远控施工技术,信息实时采集、智能判识、自动预警技术等。,修订原则,衔接法律法规,立足严格管理,在防突规定现有基础上的完善提升,基本体系保持不变。强化区域防突措施过程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体现防突技术进步、引领煤矿防突技术发展方向。深入吸取事故教训及近年来突出防治和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防突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文用语应科学、简洁、清晰,标点符号准确。技术术语应与煤矿安全规程附录及煤矿科技术语煤矿安全等一致。,修订原则,修订过程,2018年7月,启动防突规定修订工作,委托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成立了修订小组,制定修订实施方案。2018年8月15日,在重庆市召开修订工作安排及座谈会,对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2018年8-11月,深入讨论5个问题,并形成初稿突出矿井(煤层)是否分级;应力主导型突出灾害防治措施;区域和局部防突措施适用条件;防突信息化管理要求聚焦问题;防突机构和人员要求如何明确;,修订过程,2018年12月4日,在北京市燕郊召开防突规定修订初稿研讨会,对初稿各条款逐条审议,汇总意见,修改后形成专家评审稿。2018年12月24日,通风与瓦斯煤尘防治专家委员会、重庆市煤炭学会安全专委会在重庆召开了2018年会,对突出煤层分级方法和管理、基于信息化的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技术体系进行专题研讨。修订小组修改形成了防突细则(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2019年1月28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对防突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网上征求意见。2019年3月18日在北京市召开修订意见相关讨论会,进一步修订、完善,4月20日形成防突细则(送审稿)专家稿。,修订过程,2019年5月15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在此稿基础上进行深入研讨,修改形成防突细则(送审稿)终稿。2019年6月4-5日,防突细则(送审稿)定稿会在京顺利召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桂来保副局长、郑行周副司长、王铁根处长出席,修订小组于2019年6月完成防突细则。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发布防突细则,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修订过程,重点内容,理顺与煤矿安全规程的层级关系,进行衔接和统一。修订的防突细则由部门规章调整为规范性文件,作为规程的支撑,突出了规程在煤矿安全及煤炭行业的主体地位。删除了“罚则”内容,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与煤矿安全规程进行衔接和统一。如“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等。强化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一、提出突出矿井建立突出预警机制要求。实现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重点内容,二、严格区域预测要求第一,明确了区域预测范围,如“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盘)区,一般不小于1个区段。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第二,强化区域预测指标,如根据煤层瓦斯参数区域预测时“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和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增加预测时构造带的煤层瓦斯含量W6m3/t时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等。第三,强化预测指标的可靠性,采用定点取样方式测定煤层瓦斯含量,确保预测指标测试可靠。,重点内容,三、强化区域防突措施第一,增加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抽采时间要求,如“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20天;如果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和卡钻等动力现象的,有效抽采时间不得少于60天”。第二,增加“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要求钻孔应当控制煤巷条带煤层前方长度不小于300m,缓解采掘接替紧张,增加瓦斯治理时间。第三,强化了突出严重区域的防突措施,如对于煤层瓦斯压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15m3/t的区域不得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的区域防突措施,“煤层瓦斯压力达到3MPa的区域应当采用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或者开采保护层,或者采用远程操控钻机施工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等。,重点内容,四、提高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可靠性第一,对效果检验测试点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原防突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区段或回采工作面在增加了1个测试点,煤巷条带检验范围增加了2个测试点。第二,规定了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的最小检验范围,如预抽区段和穿层预抽煤巷条带最小检验范围不得小于200m等。纳入了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质量管控。新增细则第二章第四节“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内容,共7条,主要是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保证防突措施实施质量可靠、过程可溯。如“建立完善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等管理制度”“深度超过120m的预抽瓦斯钻孔应当每10个钻孔至少测定2个钻孔的轨迹”“突出矿井应当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制度和突出预兆的报告制度”等。,重点内容,强化了煤与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吸纳防突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装备,增加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防突理念,以及远程操控钻机、钻孔轨迹测量、视频监控、防突信息化管理等。吸取事故教训,强化突出管理。“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其他突出煤层区域预测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进入专用回风巷前的回风严禁切断其他采掘作业地点唯一安全出口”。防突管理工作规范性、可操作性更强。对突出煤层认定、突出危险性评估、突出矿井巷道布置、采掘作业、突出矿井通风系统、防突钻孔施工、人员培训、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防突措施选择、区域效果检验、石门揭煤作业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重点内容,主要变化,修订前后章节对照表,修订后的防突细则共分为六章及附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附则”和“附录”,共计127条,其中新增20条,调整3条,删除15条,新增附录1项。删除原防突规定中“罚则”内容防突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发布,是煤矿安全规程配套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未设定行政处罚,与其法律地位相一致。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吸取近年来我国煤矿突出事故教训,重在强化在防突措施落实到位及时发现突出预兆并及时处理,有效防突突出事故的发生,落实“零突出”的目标管理。,主要变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重点条款进行完善和修订第一章“总则”新增“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新增“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的要求”新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的创新防突理念和复合型动力灾害防治的基本要求等。第二章“一般规定”新增突出煤层认定程序,重点关注非突煤层突出危险性,修改建井前和区域突出评估指导作用、突出矿井采掘部署、采掘作业、防突钻孔施工,防突管理及培训等,新增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等。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修订开拓前区域预测概念,调整区域预测范围及指标,瓦斯含量取样方式,新增定向长钻孔预抽煤巷条带区域防突措施,修改区域防突措施措施选取条件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钻孔布置及测试要求,删除了采用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的要求等。,主要变化,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调整出现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时应采取的措施,修改了井巷揭煤作业和掘进方式的要求,删除了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方法,新增了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选取的要求及井巷揭煤起爆及撤人地点的规定等。对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附录进行局部调整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附则”、附录保留原防突规定的相关内容,仅对第五章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附录A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进行了局部调整,新增附录F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等。,主要变化,重点解读,重点解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流程,,,,第一章总则,修改条款,明确了防突细则与煤矿安全规程的关系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制定防突细则目的和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部门规章;防突细则规范性文件,配套和补充,专业性、指导性。,修改条款,明确了防突细则适用范围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修改条款,修改了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定义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第一章总则,煤矿企业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为什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原防突规定仅有2种情况,发生过突出或者鉴定为突出;煤矿安全规程189条,新增“认定有”,突出煤层共有3种情况。,部分修改,重点提出了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机制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第一章总则,密切跟踪、分析煤层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活动、防突各环节等影响突出因素,及时发现突出预兆,对一段时期内煤层突出危险性变化趋势做出预警。,突出预警机制就是建立实施突出预警管理制度、技术方法及装备,形成不同预警结果的处理规则,建立应对处理预警报告信息的人员、机制等。,部分修改,重点提出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过程管控要求。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应当加强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第一章总则,重视综合防突措施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如钻孔施工深度未达到设计孔深,因轨迹偏斜使钻孔未控制整个预抽区域等;避免在措施执行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修改条款,新增了防突新理念、强化管理措施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第一章总则,原防突规定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赋存差异,如山西晋城,河南豫西防突工作的超前理念,明显突出预兆喷孔、顶钻,属于钻孔瓦斯动力现象,说明突出危险严重,无论什么阶段都要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重点强化区域防突措施。,未修改条款。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一章总则,新理念双零目标,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新增条款,新增了对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灾害治理的要求。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保护层开采、煤层瓦斯抽采及其他卸压措施。,第一章总则,逐步走向深部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均有作用的措施开采保护层。,新增条款,新增了对“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试验和推广应用”的鼓励条款。第九条鼓励煤矿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表明国家对防突技术创新试验研究的鼓励和支持。目的在于通过工艺材料创新和装备技术升级走防突高效治理之路。,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鉴定,第二章一般规定,修改条款,细化了突出煤层鉴定的要求。第十条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及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章一般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6个月的时限针对生产矿井,但不适用于停产停建和新建矿井,若6个月完不成鉴定,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将其认定为突出煤层。,发生突出鉴定启动条件后,按突出煤层管理的时限为6个月,根据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要求和煤层本身突出危险程度,视情况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修改补充,新增非突出煤层鉴定范围外应做的工作及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重新鉴定的条件。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煤与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抛出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3(或者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应当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该煤层为突出煤层。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表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第二章一般规定,煤层瓦斯含量应为原始瓦斯含量,“本区域”是个模糊概念,应为突出地点附近区域的最大煤层原始瓦斯含量,第二章一般规定,当全部指标均符合表1所列条件,或者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的,应当鉴定为突出煤层。否则,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者0.3<f≤0.5、P≥1.0MPa,或者0.5<f≤0.8、P≥1.50MPa,或者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范围。当采掘工程超出鉴定范围的,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煤层瓦斯赋存变化情况。但若是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者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的启动条件不是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进行鉴定的,超出鉴定范围的煤层应采取的措施,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鉴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重新鉴定的条件。,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第二章一般规定,新增条款,新增了突出煤层的认定要求。第十二条突出煤层的认定按以下要求进行(一)经事故调查确定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层,或者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按突出煤层管理超期未完成鉴定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二)煤矿企业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如何自行认定为突出煤层,各部门对于突出煤层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未形成闭环管理,本细则对突出煤层的认定程序和认定部门进行明确。,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新增了相邻矿井开采同一煤层被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煤层的启动条件。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第二章一般规定,新增条款,新增了按照第十三条“鉴定为非突出煤层”关注突出危险性要求。第十四条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0m(地质构造带50m)应当进行不少于2次的测定(一)P≥0.74MPa的;(二)当P≥0.50MPa时,f≤0.5或者煤层埋深大于500m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什么关系,如何处理,第二节矿井建设和开采的基本要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要求地勘勘察阶段提供突出危险性评估的基础资料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原条款为“地质勘探单位”,第二章一般规定,修改条款,明确了建井前评估分区、新建矿井设计依据,细化“先抽后建”内容。第十六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A。,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五条的细化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且预抽率应当达到30以上。,建井期间,如何采取措施,第二章一般规定,修改条款,新增了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采取的防突措施。第十七条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0.3m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新建矿井,按突出和非突出设计时建井期间应做的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新增了防突措施技术参数和效果考察的要求。第十八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防突措施技术参数和效果包括哪些,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明确了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鉴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问题1为什么鉴定工作从巷道揭煤前开始问题2如何理解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报告问题3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完成鉴定前应采取的措施,新增条款,新增了新建和生产突出矿井的生产能力、开采深度的要求。第二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且不得高于5.0Mt/a。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AQ1055-2018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第二章一般规定,修改条款,明确了区域评估的概念及其区域评估的相关要求及应用范围。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提出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部分替代了“开拓前区域预测”的目的和作用。删除“开拓前区域预测”,将开拓后区域预测调整成“区域预测”。,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修改了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采区上下山布置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区域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主要巷道开拓施工时,一般还缺乏对开拓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准确把握,而且也难以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区域内的系统安全设施等还很不健全,保障主要巷道施工安全。,原防突规定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如何理解,突出煤层顶分层回采后的下分层对应范围;突出煤层上(下)区段回采后对应的下(上)区段约10~15m斜长范围内;突出煤层始采线、采止线对应的实体段约10m走向范围内等;但有效卸压区域应实际考察确定。,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说明了突出矿井编制合理的采掘部署、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第二章一般规定,核心问题3抽掘采平衡,制定防突工程年度实施计划,将区域防突措施与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统一安排。,第二章一般规定,新增条款,新增了突出矿井防范采掘部署紧张的要求。第二十四条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简称“三量”)统计和分析。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一)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二)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三)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当矿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时,应当及时降低煤炭产量,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和采掘调整计划方案。,防范煤矿采掘紧张暂行办法中关于煤矿采掘接续紧张的情形除衰老矿井和计划停产关闭矿井外,三量可采期规定最短时间;未选取无突出危险或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未形成完整各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同时作业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缩短工作面长度或未经批准将一个采区划分为多个采区;未留有足够的顶底板稳定时间,施工邻近煤层回采巷道;减少巷道工程、钻孔工程,缩减抽采时间,减少治理措施;采煤工作面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进行采煤;,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增加了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时间。第二十五条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三)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提前进行地质预测,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强化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要求。第二十六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者超过50m或者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测试对象、检测检验机构或认可具备能力机构,进行过程控制。测试参数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煤体破坏类型、抽采半径、钻孔流量衰减系数、透气性系数、吸附常数、工业分析、真(视)密度、孔隙率。测点布置至少3个测点,1个测点2个钻孔,不同标高、不同埋深,控制最低标高,避开瓦斯抽采区、卸压区、采动影响区。煤样采取至少4个煤样(3个软分层、1个全层),第二章一般规定,部分修改,修改了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遵守规定,新增容易自燃放顶煤开采、上山掘进、风镐使用等要求。第二十七条(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正规采煤法;(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在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取区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区域进行放顶煤开采时,煤层瓦斯含量不得大于6m3/t;(三)采用上山掘进时,上山坡度在25~45的,应当制定包括加强支护、减小巷道空顶距等内容的专项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当上山坡度大于45时,应当采用双上山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减少空顶距和空顶时间;,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层采用放顶煤开采的要达到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又要预防煤层自燃发火;为降低放顶开采时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将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6m3/t以下,有利于减小风量,有利于减少采空区漏风,防止自燃发火。,掘进上山时,受煤体自重影响,容易发生由冒顶而诱发的突出,造成人员伤亡;急倾斜突出煤层一般不宜采用上山掘进,采用双上山掘进、增加突出煤层掘进上山安全出口是较合理的选择。,第二章一般规定,(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五)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六)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七)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八)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采取区域措施后经措施效果评价合格的突出危险区,可否使用风镐作业,防止产生应力集中,又防止爆破对被贯通巷道造成安全隐患。适用于相向贯通,也适用于交叉贯通。,第二章一般规定,未修改条款。第二十八条突出煤层任何区域的任何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修改条款,新增了距离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小于5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及邻近煤层中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