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pdf
U D C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坷冒 P G B5 0 3 6 8 一 2 0 0 5 住 宅建筑 规 范 R 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2 0 0 5 一 1 1 一 3 0发布 2 0 0 6 一 0 3 一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 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 住宅建 筑规范 R 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G B5 0 3 6 8 一 2 0 0 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6年 3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 0 0 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住 宅 建 筑 规 范 R esidential building code C B 5 0 3 6 8 一 2 0 0 5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 北京西郊百万庄) 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密云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密东印刷有限公司印刷 关 开本85 0 X ll6 8毫米 1/3 2 印张2%字数7 6千字 2 0 0 6年2月第 一 版 2 0 0 6年2月第 一 次印刷 印数1 一 2 0 0 0 0 0册 定价1 5.0 0元 统 一 书号1 5 1 1 2 1 1 9 7 9 版权所有翻 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 0 0 0 3 7 本社网址http // 网上书店http// china- -buildi 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3 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 B5036 8 - 2 0 0 5 ,自2 0 0 6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 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年1 1月3 0日 前 、. 卜才 本规范根据建设部建标 函[2 0 0 5] 84号(关于印发2 0 0 5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 批) 的通知)的要 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是主要依据现行相关标准,总结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 建设、使用和维护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 ,参照发达国家通行做 法制定的第 一 部以功能和性能要求为基础的全文强制的标准。 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主要问题 进行了专题论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并 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外部环境、 建筑、结构、室内环境 、设备、防火与疏散、节能、使用与维 护。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 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 中,总结实践经 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 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 0号;邮政编码1 0 0 0 1 3;E - -mail buildingcodevip ) 。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公安部消防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袁振隆王有为 童悦仲林建平 涂英时陈国义 ( 以下按姓氏笔画 排列) 王玮华刘文利孙成群张 播 李引擎李娥飞沈纹林海燕 林常青郎四维洪泰构胡荣国 赵文凯赵铿梁锋黄小坤 曾捷程志军 目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 2 3 基本规定 , ⋯⋯ 4 4 外部环境 , , ⋯⋯ 6 5 建筑 ⋯⋯ 9 6 结构 ⋯ ⋯ 1 2 7 室内环境 ⋯ ⋯ 1 5 8设备 , , ⋯ 1 7 9 防火与疏散 , ⋯⋯ 2 1 1 0 节能 , , , ⋯ ⋯ 2 6 n 使用与维护 ⋯ ⋯ 3 1 条文说明 ⋯ ⋯ 3 3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可持续发展,规范 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1.0.3 住宅建设应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到适用、 经济、美观,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要求。 1.0.4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基本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5 住宅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尚应符合经国家批准或备案 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 一 建筑中 的住宅部分),简称住宅。 2.0,2 老年人住宅 houseforthe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 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2.0.3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 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4 套dwelling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5无障碍通路barrier 一 free passage 住宅外部的道路、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内的适合老年 人、体弱者、残疾人、轮椅及童车等通行的交通设施。 2.0.6 绿地 green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 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 )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 ,包括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7 公共绿地publicgreenS pace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 供居民 共享的集中绿地。 2.0.8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居住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 面积的比率 ()。 2.0.9入口平台entranceplat 在台阶或坡道与建筑人口之间的水平地 面。 2.0.1 0无障碍住房barrier 一 free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人 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1 1 轮椅坡道 rampfor wheelchair 坡度、宽度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 求的坡道。 2.0.1 2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 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 2 者 。 2.0.1 3 半地下室 S emi 一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 /3,且 不超过 1 /2者。 2.0.1 4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 目的 使用的时期。 2.0.1 5 作用 action 引起结构或结构构件产生内力和变形效应的原因。 2.0.1 6非结构构件non- -structuralelement 连接于建筑结构的建筑构件、机电部件及其系统。 3 基 本 规 定 3.1 住 宅 基 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 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 电磁辐射和工程地 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 舒 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3.1.5 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 性。 3.1.6 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 3.1.7 住宅应具备在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 3.1.8 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 声要求。 3.1.9 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3.1.1 0 住宅必须进行节能设计,且住宅及其室内设备应能有效 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3.1.n 住宅建设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原则。 3.1.1 2 住宅应采取防止外窗玻璃、外墙装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坠落或坠落伤人的措施。 3.2 许可 原 则 3.2。1 3。2。2 住宅建设必须采用质量合格并符合要求的材料与设备。 当住宅建设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时,必须经相关程序核准。 3.2.3 未经技术鉴定和设计认可,不得拆改结构构件和进行加 层改造。 3.3 既有 住 宅 3.3.1 既有住宅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 续使用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 行处理。 3.3.2 既有住宅进行改造、改建时,应综合考虑节能、防火、 抗震的要求。 4 外部环 境 4.1 相 邻 关系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 标准应符合表4 .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 日日照Z h的标准; 2旧区改建的项 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 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 日照 lh的标准。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工、n、1 1 1、V I I气候区W气候区 V、V I 气候区大城市 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冬至 日 日照时数(h妻23 妻1 有效日照时间带 (h (当地真太阳时) 8 1 691 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 层 窗 台面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gm高的外墙位置。 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 .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m 路面宽度 gm 与住宅距离 无 出人口 住宅面向道路 有出人口 续表4.1.2 靡霭 一 鹦 ~ gm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24 多层 1.522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中 “ 一 ” 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g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 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 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 。 4.2 公 共 服 务设施 4.2.1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 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 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 配套公建的项 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 道 路 交通 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 一 个出入口可 以通达机动车。 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 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 不应小于2 . s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 1 2 O 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 于1 2 m又1 2 m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 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 .3.3的规定。 7 表4.3.3坡道的坡度 高度(m1.5 01.0 0 0.7 5 坡度 成1 , 2 0 蕊1 1 6 簇1 1 2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人 口处应设缘石坡 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 , 2 0,坡宽应大 于1 . Z m。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sm。 4.3.4 居住用地内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 停车库。 4.4 室外环境 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 0%。 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lm “/ 人。 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 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 近岸Z m范 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Z m范 围内,水深不应大于 0.sm。 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 竖向 4.5.1 地 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 ,地 面排水坡 度不应小于0.2%。 4.5.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 地间高差大于1.sm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 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 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 高度大于Z 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水平距离 不应小于3 m,其下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Z m。 5 建筑 5.1 套 内空 间 5.1.1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 空间。 5.1.2 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 留位置。 5.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应有防水构造。 5.1.4卫生间应设置便器、 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1.5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 0 m时,应有防护 设施。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0 5 m,七 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 1.1 0 m 。阳台栏杆应 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nm。 5.1.6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 2.4 0 m,局部 净高不应低于 2.1 0 m,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 室(厅)时,其1/ 2使用 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1 0 m 。 5.1.7 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2 公 共 部 分 5.2.1 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 0 m,局部净高 不应低于2.0 0 m。 5.2.2 外廊、内天井及 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 ,六层及六 层以下不应低于1.0 5 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 0 m 。栏杆 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nm。 5.2.3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 0 m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一 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 0 m。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 于0.2 6 m,踏 步 高度不应 大于0.1 7 5 m。扶 手高度 不 应 小于 0.9 0 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 0 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 小于1.0 5 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 nm 。楼梯井 净宽大于0.n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5.2.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人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 出人口位于 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 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2.5 七层以及七层以上的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 地面的高度超过1 6 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6 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 生间。 5.3无障 碍要求 5.3.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人口; 2 人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5 无障碍住房。 5.3.2 建筑人口及人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人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高度( m 坡度 1.0 0 蕊1 ,1 6 坡道的坡度 。.7 510.6 b 成1 ,1 2 成1 ,1 0 0.3 5 成1 , 8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80 m;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 门把手 一 侧 的墙面, 3 4 应留有不小于0.5 0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3 5 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 5 mm,并应以斜 坡过渡。 5.3.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 0 m。 5.3.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 0 m。 5.4 地下室 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 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 日照、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措施。 5.4.2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 库 内车道净 高不应低于 2.2 0 m 。车位净 高不应低于 2.O O m。 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 (电)梯间进行 自然通风。 5.4.3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 0 m。 5.4.4 住宅地下室应采取有效防水措施。 6 结构 6.1 一 般规定 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 0年,其安全等级不 应低于二级。 6.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 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6.1.3 住宅结构设计应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对不利 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或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抗震危险地段建 造住宅建筑。 6.1.4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 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 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6.1.5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6.1.6 邻近住宅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 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6.2 材料 6.2.1 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 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6.2.2 住宅结构材料 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 5%的保证 率;抗震设防地 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6.2.3 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 2 0。 6,2.4 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 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有碳含 量、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2.5 住宅结构中承重砌体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 U lo; 2 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 U 7 .5; 3 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 S;非 抗震设计时,对低于五层的住宅不应低于M 2.5,对不低于五层 的住宅不应低于M S; 4 砌 块 砌 体 的砂 浆 强 度 等级,抗 震设 计 时不应 低于 M b7.5;非抗震设计时不应低于M bs。 6.2.6 木结构住宅 中,承重木材 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T C n (针叶树种)或T B n(阔叶树种),其设计指标应考虑含水率的 不利影响;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强度不应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强度 和横纹抗拉强度。 6.3地 基 基 础 6.3.1 住宅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主体结构类型、 地域特点、抗震设防烈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 ,进行地基基础设 计。 6.3.2 住宅的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地基变形 应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 6.3.3基坑开挖及其支护应保证其 自身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 6.3.4 桩基础和经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6.4上部 结 构 6.4.1 住宅应避免因局部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 稳定性。抗震设防地 区的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设计方案。 6.4.2 抗震设防地 区的住宅,应进行结构、结构构件的抗震验 算,并应根据结构材料、结构体系、房屋高度 、抗震设防烈度、 场地类别等因素,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6.4.3 住宅结构中,刚度和承载力有突变的部位,应采取可靠 的加强措施。 9度抗震设防的住宅,不得采用错层结构、连体结 构和带转换层的结构。 6.4.4 住宅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其整体性;在 抗震设防地区尚应满足抗震性能要求。 6.4.5 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住宅中,结构转换层的托墙梁、 楼板以及紧邻转换层的竖向结构构件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在 抗震设防地 区,底部框架不应超过 2层,并应设置剪力墙。 6.4.6 住宅中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 构造应满足受力性能和耐久性要求。 6.4.7 住宅的普通钢结构、轻型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 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6.4.8 住宅木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潮、防腐、防虫 措施。 6.4.9 依附于住宅结构的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应采取与主 体结构可靠的连接或锚固措施,并应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 7 室 内 环 境 7.1 噪 声和 隔声 7.1.1 住宅应在平面布置和建筑构造上采取防噪声措施。卧室、 起居室在关窗状态下的白天允许噪声级为sodBA声级),夜间 允许噪声级为4 odBA声级)。 7.1.2 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7 5 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4 O dB(分隔住宅和非 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不应小于5 5 dB,分户墙不应小于4 0 dB, 外窗不应小于3 0 dB,户门不应小于2 5 dB。 应采取构造措施提高楼板、分户墙、外窗、户门的空气声隔 声性能。 7.1.4 水、暖、电、气管线穿过楼板和墙体时,孔洞周边应采 取密封隔声措施。 7.1.5 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 。受条件限制需要紧 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 7.1.6 管道井、水泵房、风机房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水泵、 风机应采取减振措施。 7.2日照、采光、照明和自然通风 7.2.1 住宅应充分利用外.部环境提供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 少应有 一 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2.2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 窗地面积比不应 小于1/ 7。 7.2.3 套内空间应能提供与其使用功能相适应的照度水平。套 外的门厅、电梯前厅、走廊、楼梯的地面照度应能满足使用功能 要求。 7.2.4 住宅应能 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地面面积的5%。 7.3 防潮 7.3.1 住宅的屋 面、外墙、外窗应能防止 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 人室内。 7.3.2 住宅屋 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室内温 、湿度设计条件下不 应出现结露。 7.4 空 气 污 染 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4.1的规 定。 表7.4 .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活度、浓度限值 氛毛2 0 0鞠/m3 游离甲醛镇0.0 8mg/耐 苯0.ogmg/m3 氨镇0.Z mg/m3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 V O C毛0.smg/m3 8 设备 8.1 一 般规 定 8.1.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 8.1.2 严寒地 区和寒冷地 区的住宅应设采缓设施 。 8.1.3 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 住宅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 总立管和电气、电信干线(管),不应布置在套内。公共功能的 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设在共用部 位。 8.1.5 住宅的水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 理。 8.2 给 水 排 水 8.2.1 生活给水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的水质、管道直饮水系统 的水质和生活杂用水系统的水质均应符合使用要求。 8.2。2 8。2。3 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生活饮用水供水设施 和管道的设置 ,应保证二次供水的 使用要求。供水管道、阀门和配件应符合耐腐蚀和耐压的要求。 8.2.4 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0 5 M P a ,人户管 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O ,3 5 M P a 。 8,2。5 4 5 oC 。 8。2。6 量大于 8。2。7 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住宅,配水点的水温不应低于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 一 次冲水 6 L的坐便器。 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 得穿越卧室。 8.2.8 设有淋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 得小于5 0 mm。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 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 0 ~ 。 8.2.9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 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 上部排水管连接。 8.2.1 0适合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的住宅,应按照当地 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8.2.1 1设有中水系统的住宅,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和防止 误饮误用的安全措施。 8.3 采暖、通风与空调 8。3.1 置分户 8。3。2 表8 .3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 (单元 )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 2的规定 表8 .3.2 采暖计算温度 空间类别采暖计算温度 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1 8℃ 厨房 1 5℃ 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 1 4℃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 措施。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8.3.5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外,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 住宅内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 8.3.6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 风机 的位置 和条件。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 的措施。 8.3.8 当选择水源热泵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 冷热源时,必须确保水源热泵系统的回灌水不破坏和不污染所使 用的水资源。 8.4 燃气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 .Z M P a 。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人口压力必须 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 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 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石油 气。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 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 圾道和电梯井内。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 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 备合用 一 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油烟不 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 一 个烟道。 8.5 电气 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 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 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 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 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安装在1.s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 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 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 一 组 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 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人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 防 火 与 疏 散 9.1 一 般规 定 9.1.1 住宅建筑的周围环境应为灭火救援提供外部条件。 9.1.2 住宅建筑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9.1.3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 一 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 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 .口和 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 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9.1.4 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 足防火安全要求。 9.1.5 住宅建筑设备的设置和管线敷设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 9.1.6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 等因素确定。 注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 一 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 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 当建筑中有 一 层或若干层 的层高超过3 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 高度总和除以3 m进行层数折算, 余数不足1.sm时,多出部 分不计人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sm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9.2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9.2.1 住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划分为 一 、二、三、四级,其构 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9 .2.1的规定。 9.2.2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 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 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 8层。 表9.2.1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 限 (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防火墙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楼梯间的墙、电梯井的墙、住宅单元 之间的墙、住宅分户墙、承重墙 房间隔墙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疏散楼梯 一 级 不燃性 3.0 0 不燃性 1.0 0 不燃性 2.0 0 不燃性 0.7 5 不燃性 3.0 0 不燃性 2.0 0 不燃性 1.5 0 不燃性 1.5 0 不燃性 1.5 0 二级 不燃性 3.0 0 不燃性 1.0 0 不燃性 2.0 0 不燃性 0.5 0 不燃性 2.5 0 不燃性 1.5 0 不燃性 1.0 0 不燃性 1.0 0 不燃性 1.0 0 三级 不燃性 3.0 0 不燃性 0.7 5 不燃性 1.5 0 难燃性 0.5 0 不燃性 2.0 0 不燃性 1.0 0 不燃性 0.7 5 难燃性 0.5 0 不燃性 0.7 5 四级 不燃性 3.0 0 难燃性 0.7 5 难燃性 1.0 0 难燃性 0.2 5 难燃性 1.0 0 难燃性 1.0 0 难燃性 0.5 0 难燃性 0.2 5 难燃性 0.5 0 注表中的外墙指除外保温层外的主体构件。 9.3 防火间 距 9.3.1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 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 素确定。 9.3.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符合表 2 2 9.3.2的要求。 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 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表9.3.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 m 建 筑 类 别 1 0层及1 0层 以上 住宅或其他高层 民用建筑 1 0层以下住宅或其他 非高层 民用建筑 高层 建筑 裙房 耐 火 等 级 一 、二级三级四级 1 0层 以下 住宅 火 级 耐 等 一 、二级 96679 三级1 1 7781 O 四级 1 4991 Ol2 1 0层及1 0层 以上住宅1 399l1 1 4 9.4 防 火 构 造 9.4.1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0.sm的窗槛墙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 0 h的不燃性实体挑 檐,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0 .sm,长度不应小于开口宽度。 9.4.2 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 不应小 于1.O m。 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 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 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 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 0 h的不燃性构件。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 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 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 1 严寒、寒冷地 区的住宅应以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控制 目 标。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应包含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空 气渗透耗热量和建筑物内部得热量三个部分,计算所得的建筑物 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表1 0 .3.3 一 1的规定。 表1 0 .3.3 一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耐) 地名 量 一 卜 艇 标 热 豺 眯 指 耗 步 地名 耗热量 指标 名地 留 地名 州 地名 耗热量 指标 北京市 八 匕 . 庄 人 1 人 博克图 2 2.2 卜 齐哈尔 Q 口 门 . 咨 Q 白 新乡 人0 O 乙 西宁 2 0.9 天津市 民 d4 一 . 1二连浩特2 1.9 } 富锦 六 U 9 〕 Q 自 洛阳 0 n 〕 O 山 玛多 2 1.5 河北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