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洗煤厂考核定级管理办法.doc
附件1 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 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试行) 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 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选煤厂安全规程(AQ1010--200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16)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合法生产的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洗选加工企业”)。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山西省洗(选)煤厂及配煤型煤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洗选加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评分方法设定的基本条件,有任一条基本条件不能满足的,不得参与考核定级。 第五条 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 二级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 三级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 第六条 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一级标准化申报洗选加工企业由所管辖的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初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考核定级。 二级、三级标准化申报洗选加工企业由所管辖的市、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初审,二级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三级按照监管权限分别由市、县(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考核定级结果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七条 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洗选加工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洗选加工企业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企业向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定级。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洗选加工企业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 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级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洗选加工企业要重新开展自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对达不到三级标准化等级的洗选加工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进行整改。 待整改完成后,根据前款由洗选加工企业提出三级标准化等级申请,所辖市、县(区、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审,并组织考核定级,达到三级标准化等级方可组织生产,否则继续停产整改。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洗选加工企业的监管。 1. 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的洗选加工企业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年底汇总全年自查结果形成自查报告,向予其考核定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部门报送。 2. 对取得安全标准化等级的洗选加工企业应加强动态监管。强化动态达标,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安全水平。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结合分级监管原则,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企业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标准化等级。 3.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洗选加工企业,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由其进行公告确认。 4.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洗选加工企业,实施撤消决定的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5.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应每年通报一次辖区内洗选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机制,鼓励洗选加工企业提取标准化专项奖励资金,提高标准化奖励资金在结构工资中的占比,充分调动洗选加工企业干部职工开展达标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本辖区洗选加工企业有关安全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 - 5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