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矿务集团顶板管理细则最终版.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顶板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和煤炭工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及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原徐州矿务局顶板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版),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3条 集团公司、矿(处)都要成立以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矿(处)长为组长,采掘副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有关部(科)室参加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科);各基层区队的班组,均要设立安全检查员;各基层区队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工作面地质预报,对月度顶板关键提出管理计划,并有总结。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级顶板管理的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顶板管理的汇报,督促和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顶板管理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矿(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顶板管理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编制顶板管理、矿压观测计划和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3、集团公司、矿(处)分管副总经理、副矿(处)长对顶板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督查各级顶板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各项措施,不断改进顶板管理工作,参加重大顶板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4、集团公司、矿处雪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的技术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审查作业规程,审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时组织召开顶板分析会。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长和驻矿(处)安全监察副处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处)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规程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处)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顶板管理的主要机构,负责顶板管理技术指导;负责制定并落实集团公司顶板管理措施;协助矿井编制矿压观测方案,分析顶板活动规律,为科学管理顶板提供依据,定期分析顶板变化动态,有针对性地控制重点、难点;组织学习推广顶板管理先进经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参加集团公司、矿副总工程师召开的顶板分析会,做好顶板管理的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区、队开展顶板管理竞赛活动。 7、采煤、掘进、巷修区队长对本单位的顶板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规定和措施,经常分析本区队的顶板情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顶板变化及顶板管理工作情况。 8、区队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编制顶板管理措施、指导措施的实施,协助区队长定期分析顶板情况,检查和落实三大规程及有关顶板管理的文件、规定和措施,针对顶板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 9、区队的班组长和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顶板管理工作负责,按规程措施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10、加强各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制,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方案要有利于顶板管理;地质部门要加强地质工作和水文预测预报,摸清地质变化,及时提供地质条件变化资料,以便制定有针对性的顶板管理措施;技术中心要把顶板管理及推广新技术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计划,对重大课题组织攻关;规划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年度顶板管理安技措资金计划;供应部门要及时按质按量提供顶板管理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职工教育培训部门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顶板管理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5条 集团公司、矿(处)必须建立正常的顶板管理活动制度。集团公司每季度、矿(处)每月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矿(处)采煤、掘进、生产准备、巷修等专业与安监部门每周召开一次顶板分析会;区队每天分析一次顶板管理情况。每次顶板分析会议都要有记录。 第6条 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省煤炭管理部门及集团公司等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立即整改。 第7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处)安全监察处要建立顶板管理统计分析表及事故档案,严格事故分析制度。工伤和死亡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第二章 回 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条 矿必须成立矿压观测机构,负责编制矿压观测设计及日常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分析,及时为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作业规程提供矿压观测资料。 第9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必须符合上级有关文件和法规的规定。矿总工程师或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附有复查意见。 第二节 顶板分类 第10条 根据原煤炭部关于试用缓倾斜煤层工作面顶板分类方案,结合集团公司煤层顶板条件和矿压观测资料,把集团公司煤层顶板按老顶分为四级,即Ⅰ级老顶来压不明显,Ⅱ级老顶来压明显,Ⅲ级老顶来压强烈,Ⅳ级老顶来压极强烈;直接顶分为四类,即1类为不稳定顶板,2类为中等稳定顶板,3类为稳定顶板,4类为坚硬顶板。 各生产矿井可采煤层的老顶和直接顶的分级分类意见为上石炭系太原组俗称屯头系的17层属于Ⅰ级2类,20、21层属于Ⅱ级4类,二叠系山西组俗称小湖系的6、7、8、10层属于Ⅲ级3类,9层属于Ⅱ级2类,二叠系石盒子组俗称夏桥系的1、3层属于Ⅰ级2类,2层属于Ⅱ级2类。 第三节 支 护 第11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可采用3-4档、3-5档或4-5档控顶。其支护密度必须经过顶板控制计算,保证控制顶板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 第12条 倾斜和缓倾斜煤层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应采用走向棚子,其中薄煤层的4类顶板可选用戴帽点柱。 第13条 基本支柱的架设必须做到及时、牢固、迎山有劲,迎山角度3~5,严禁退山,并支设在实底上,松软底板支柱必须穿铁鞋或其它材质的高强度鞋,其钻底量不超过100mm。穿鞋后钻底量仍超过,应加大柱鞋尺寸或采取其它措施。 第14条 回采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视为空顶作业 1、在无支护的情况下,从事与支护无关作业者; 2、不按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规定的支护、回料程序及支护质量要求进行作业者; 3、在回采工作面机道作业时无临时支护者; 4、接顶不实或联网不严者。 第15条 倾角≥25的工作面,沿倾斜方向必须设挡网,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煤壁机道上方每隔20m(综采15架)必须设挡板或挡帘,并可靠生根;人行道每隔20m设挡板,档板高度不得低于0.6m,且能便于行人通过;下出口在运输顺槽正对工作面运输机头处必须设挡板或挡网,防止煤矸滚落伤人。 在倾角≥25且采高≥1.6m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都必须使用钢性支柱联柱器;其余采高≥1.3m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靠煤壁的两排正规支柱必须有防倒柱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且采高≥1.6m时,在切顶线侧架设一趟首尾相接的倾斜架棚,架棚梁使用木料时,圆木一面剖成平面,厚度≥160mm,使用其它材质的架棚梁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16条 长壁工作面放炮必须分段进行。分段距离依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放炮崩倒穴歪雪的棚柱必须及时处理,否则不准继续放炮。 第17条 回采工作面出口必须有固定专业维护组超前维护。不论两巷采用什么支护方式,都必须从煤壁线往外至少40m,往里至切顶线,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用铰接顶梁架棚支护时,铰接顶梁圆销大头朝向巷道两帮。若架棚梁和原梯形棚梁均为金属材料时,必须有防滑措施。若两巷采用拱形棚支护,必须进行超前替棚,其超前替棚距离距煤壁不得小于3m。所有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并有防倒措施。出口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的要求,出口内无杂物,并且留有不小于0.7m宽的人行道。 回采工作面两道超前加强支护、替棚、回料方式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且其规定不得与上级机关规定相悖。 第18条 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圆销小头必须沿工作面倾斜向上,铰接顶梁大头应在煤帮侧;靠煤帮侧一档的顶梁上要打齐水平楔;工作面挂梁时,必须使用水平楔;顶梁应铰接使用,铰接率必须大于90%,不得出现连续不铰接顶梁不包括工作面调面时的茬档处和断层面处。采用齐梁直线柱支架布置方式的工作面,不准采用倒悬臂支护形式。 第19条 使用铰接顶梁支护的工作面,放炮后或煤机割煤后要及时挂梁支护。炮采工作面和顶板破碎的高档普采工作面铰接顶梁梁端到煤壁的距离即端面距不得大于300mm,否则必须采取支护措施,其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20条 薄煤层工作面的3类(含3类)以下煤层顶板应使用铰接顶梁或薄型顶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采用其它支护形式时,必须制定可靠措施。回采4类(含4类)顶板煤层时,可采用戴帽点柱支护,但支护密度必须保证满足顶板压力需要的最大支护强度,切顶线侧必须补打密集支柱,且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有条件的工作面每隔6m应配备切顶液压墩柱。煤壁区放炮后必须及时支设临时柱,其间距在规程或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21条 回采期间,工作面所有支柱都要实行全承载支护;全承载支柱的支设方法和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22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其上、下端头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支护,并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对于上下端头逐步延长或缩短工作面、上下端头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工作面输送机尾处未安装电机减速箱或使用滑行运输的倾斜煤层工作面、采高小于1.3m的薄煤层戴帽点柱工作面,其端头可不使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双楔金属铰接顶梁,但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使用长钢梁支护时,必须保持一梁三柱、成对交替迈步使用,对棚净间距不得小于0.2m,以防挪移时挤手,对与对之间净间距不得小于0.5m,上端头上方第一架棚及下端头下方第一架棚与巷道支架的距离不得大于0.5m。若两巷采用定型棚支护,上下出口各扶一对长钢梁或一趟双楔梁托住定型棚梁头,使用方法同端头长钢梁。长钢梁要有花边,严禁侧向使用,挪移长钢梁要使用托梁器。 使用双楔梁支护时,楔的斜面与弧形槽的斜面相吻合,两楔应对打,并打紧打实。 覆盖运输机电机、减速箱区域的双楔梁,梁上必须有双楔。不得出现二根悬梁,悬梁间柱与柱间距不得超过2m。 第23条 工作面使用木垛作为特殊支架时,其木垛料必须是方木、不变质、不损坏,木垛的规格尺寸、数量、支设、拆除方法及防倒措施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下列情况下单体支柱工作面必须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初放期间;中厚煤层断层落差超过1m、薄煤层断层落差超过煤厚1/2;过老硐;上下端头悬顶面积超过规定、顶板压力异常区等。 初放期间木垛(液压切顶墩柱)间距不得大于15m,过断层木垛(液压切顶墩柱)应在上下盘支设;过老硐时木垛应支设在老硐口所处的切顶线侧。 第24条 使用刮板输送机的单体支柱工作面,移输送机必须依次逐段进行,推溜弯曲过渡段应及时补打加强支柱或替柱,并有防止顶倒支架柱的安全措施,移溜器严禁抵在基本支柱上。 第25条 分层开采工作面必须合理确定分层高度,严禁超高回采。在回采上分层时,必须铺网,如果确认冒落的顶板岩石能够形成再生顶板时,应制订防止下一分层回采时冒顶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可不铺网。 上、中分层工作面,无论是否铺网,都必须指定人员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上、中分层工作面必须把分层煤厚和铺网情况及假顶上冒落大块矸石(>2.0m3)记载在(1∶500)图上;分层采高按作业规程规定,不得超过。地质部门按规定探明剩余煤厚,为下分层开采提供资料。 第26条 单体液压支柱下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试验支柱和下井支柱必须建立台帐,在供应部门(或检修厂)进行保存,以备查;新出厂支柱必须标注厂名和生产日期(永久标志),否则不准下井,使用中发现有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及时更换,同批量下井支柱在24小时内失效支柱占5%以上时,工区必须及时汇报,由安全监察部门组织追查分析。 第27条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90mm的不得小于75 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 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到规定要求的支柱比例不得小于70%,严禁出现连续三棵及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值。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阻力最低不得小于50kN,并有专职补液工二次补液,其泵站压力不得小于18MPa。综采工作面泵压不得小于30MPa,初撑力不小于规定值的80%。测压时无压力显示的单体液压支柱视为失效支柱,必须立即更换。 第28条 使用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其采高都不准超过其允许的最大高度和低于允许的最小高度。 第29条 1、2类顶板应选用有伸缩前梁的液压支架,采高超过3m或易片帮的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装置。 综采、综放工作面上下端头必须安装端头支架或过渡支架。 移设液压支架必须做到少降、快拉和及时,对l、2类顶板应实行超前移架。 第30条 输送机电机减速箱在煤壁侧的回采工作面,其上下端头应做超前档,超前档的长度、宽度及工序安排应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31条 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及支架的工作阻力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小阶段爆破法采煤时,应严格掌握阶段高度,下一茬回采严禁超前上一茬,小眼管理及小眼和毛硐相透的安全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进入无支护区作业。 第32条 工作面要有一定数量且合格的备用支护材料,其品种、规格、数量、存放地点及管理办法,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3条 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先检查后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遇断层面、老硐口、地质变化等特殊地段时,应放在同一个现场组作业。 第34条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损坏或失效的支柱穴架雪,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在改换支柱时,必须严格按先支后回的顺序进行。 第35条 推广应用铁枇子或其它替代品代替条棍护顶,采用木质枇子护顶时,小头直径不得小于30mm,其规格、数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推广应用高分子材料制作的倾斜架棚梁代替木质架棚梁。 第四节 切眼支护与初次放顶 第36条 工作面切眼要有设计,施工前要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回采工作面安装措施中对切眼的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切眼安装程序及顶板监测方法等进行规定,机械化工作面切眼煤帮侧支护应使用玻璃钢锚杆或木锚杆加强支护,减少试采刷帮难度。 第37条 必须对切眼的顶板活动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顶板活动异常的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安装、刷大或初放。 第38条 炮采或高档普采工作面切眼采用架棚支护的,安装切眼必须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铰接顶梁将原支护替掉,否则不得进行刷面和初放。锚梁网支护的切眼刷面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出现新支设的铰接顶梁与原切眼锚梁网支护范围相脱节的现象,初放时,应将顶板锚杆螺母、锚索锁具卸掉。 第39条 架棚支护的切眼替料前或工作面切眼刷大前要组织切眼掘进施工单位、替料安装单位、刷面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会,在会审时,掘进施工单位要对切眼掘出时间、切眼内地质构造变化、顶板状况、冒顶高度、范围、冒顶区接顶状况、有无煤层错层等情况如实汇报,并移交掘进写实记录和切眼状况图,施工单位针对切眼实际情况编制和落实施工安装措施。 第40条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要制定初放措施,并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的初放领导小组。初次放顶前,初放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现场会审,在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放顶要求时,方可按措施进行初次放顶。下分层工作面、切眼曾大面积冒顶的工作面、切眼方出时间较长工作面、大倾角等特殊条件工作面初次放顶前要上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备案。初放期间必须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并有初放记录。初放结束要由初放领导小组现场认定,批准后方可结束初放工作。 第41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初放期间,从切眼刷面起,必须做到新支设的支柱初撑力棵棵符合规定要求,必须按要求架设木垛或液压切顶墩柱,中、厚煤层工作面还必须架设倾斜架棚。初放工作面的支护情况要在每天的调度会上通报。 第42条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在工作面初次放顶前2天将初次放顶台帐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采煤科。在初次放顶期间,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的采煤技术负责人和区队的技术人员应及时掌握工作面顶板变化,区队技术员填写初次放顶记录,及时补充修改措施;矿井雪调度室对初次放顶要有专门记录,每天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集团公司对单体支柱支护工作面初放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 第43条 当直接顶悬露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穴根据邻近或相似工作面的矿压观测资料确定雪,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加强支护措施。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的坚硬顶板工作面初放时,应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第44条 回采工作面严禁反向回采,严禁带采两道帮煤。 第五节 回 柱 第45条 长壁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回采期间采空区悬顶面积应小于(25)m2,超过规定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或人工强制放顶措施。工作面两道采用锚杆支护的,切顶线处要采取卸锚措施,卸锚超前距离不得超过新切顶线。上下出口切顶线后悬顶面积超过(35)m2时,需采取放顶或加强支护措施。 第46条 回撤工作面两道、腰巷的棚柱和使用人工回柱的工作面遇有顶板变化、离层、大面积悬顶、高冒区等地点,必须使用机械回料。 采高小于1.3m的薄煤层工作面、采高≥2.3m或倾角≥25的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都应使用长把工具回柱和勾料穴长把工具或系绳长度不得小于1.5m雪。 第47条 实行人工分段回料的工作面,其分段长度不得小于15m,分段接茬处应安排在无地质变化、无悬顶、无老硐等情况的顶板完整地段。遇有周期来压,采空区悬顶、压力集中和合拢门处,回料前必须清除障碍,找好退路,打好替棚或替柱后再进行。 回柱工进入现场必须先检查,对作业点的单体液压支柱进行二次补液,确保工作阻力符合要求;整改不合格的支护;回柱工必须在有支护顶板下作业,回撤最后一根或一组支柱时,要支设好护身柱后再回撤。 第48条 使用回柱绞车回料的工作面。回柱绞车必须安装牢固,安全设施齐全可靠,信号畅通清晰,回柱机不得反向使用,压柱和戗柱必须牢固有力,绳路不裹柱,需改变绳路方向的,必须使用滑轮,挂滑轮支柱必须支设牢固,禁止滑轮直接挂在基本支柱上。 第49条 回料地点上下15m,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1、特殊支架不齐全或未移设到规定位置; 2、输送机未移好; 3、后路不畅通,无关人员未撤离; 4、悬顶超过规定; 5、网下开采,网破未补好; 6、有缺棚、缺柱、失效支柱和空顶未接实; 7、回柱人员未进入安全地点; 8、挡矸帘没挂好。 第50条 正常回柱应执行由下而上,由采空侧向煤壁侧依次回撤的顺序穴特殊情况下的回柱顺序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规定雪。分层开采的上分层工作面,每个循环在回料过程中,滞后回料茬口15m或人工分段回料结束后,必须采取向采空区插管逐段注浆或注水的措施,其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51条 严禁任何人进入采空区和无支护区作业。回柱放顶时,必须有人监视顶板动态,严禁单人作业,回柱地点上下15m范围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4人。 采煤工作面遇下列情况之一现场施工人员应先撤离,并向当班区、班长和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控顶区内顶板发出响声、掉碴、煤壁片帮增多、顶板出现裂缝、离层、漏顶、瓦斯涌出量增加、顶板淋水量明显增加。 第六节 特殊条件下的管理 第52条 当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老硐穴空雪、断层、陷落柱、高冒区、含水钻孔、原有煤柱、留顶煤或托伪顶开采、停产以及调面时,都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区队干部应跟班把关,并组织有经验的工人进行操作。 第53条 综采工作面的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应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并接顶严实,在处理支架上方冒顶、倒架以及更换支架或拆修支架顶梁、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都必须制订专门措施,报矿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54条 开采有冲击地压的工作面,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六节和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矿压煤层安全开采实施细则执行,并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第七节 安装与拆除 第55条 新工作面开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检查验收,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新工作面掘进应给回采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留下隐患。 第56条 长壁工作面的刷面必须挂线,按线扶棚、打柱。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走向正规棚柱不准少于2梁2柱,炮采刷面进入煤壁的第一、二档以手镐为主或以轻炮助镐。 第57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切眼必须采用锚梁网和锚索支护形式。切眼断面、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应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防止顶板冒落。井下组装峒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按设计施工验收。 凡下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进新工作面安装前,也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下井前所有液压件的液孔穴外露部分雪要用专用塑料盖扣罩,不准用棉纱、布类堵塞。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的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上、下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安装和调架时要有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负责观察顶板变化,及时维护好顶板,要注意牵引钢丝绳张紧时不能碰倒棚腿点柱,以免顶板掉落发生伤人事故。支架位置调好后,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严禁液压系统在敞口情况下供液。 第58条 液压支架安装一般应自下而上,若由上向下安装,在支架运输调向、接液压管路和升架过程中,必须有防倒措施,在安装地点必要时可设双趟架棚支护,人员应躲到安全地点。 第59条 综采(放)工作面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60条 综采设备拆除前,矿领导小组要组织一次对工作面质量和设备状态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的煤壁必须平直,采高及宽度不准低于设计规定。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前,支架顶梁上要铺设单层或双层金属网,上钢丝绳,钢丝绳两端要固定好,第一趟网在支架尾部矸石压实后停采,扩大棚时根据顶板情况决定采取锚梁网、锚索或与大棚联合支护方式,接实顶、背好帮。通道和架间浮煤及矸石等要清理干净,设备状态要保持良好,数量核对清楚。 在拆除支架过程中应随时扶临时棚或打好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作为掩护架进行拆除,以控制顶板,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前应及时放好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并要指定有一名老工人观察顶板变化,防止发生意外,拆除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堆积在切眼内。 在拆除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故时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倾角大于10的工作面拆除支架时,一般要自下向上拆除,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同一地点内拆、运支架不准同时作业。 第61条 长壁工作面选择结束线应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和周期来压。结束前必须保持所规定的最小控顶距, 并经生产矿长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批准。 第八节 支护质量及顶板动态监测 第62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由生产技术科、安全科、矿压组、采煤区队等组成的工作体系。生产技术、安全、矿压部门负责该项工作的实施及监督检查,采煤区队负责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63条 每一工作面必须班班进行支护质量及顶板监测,并负责收集基础资料,监测单必须有监测人和当班班长签字,矿压组负责数据处理,打印结果交有关人员,并负责资料整理存档。 第64条 监测中,监测点一般沿工作面倾斜方向,每10m布置1个监测点,遇断层、老硐等地质变化带要重点监测,监测内容一般应包括支柱初撑力、支柱工作阻力、顶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缩量、顶板来压预报等项目,同时还要对煤壁片帮、采空区悬顶、支柱钻底、支柱(立柱)漏液、安全阀开启等支护质量状况进行监测统计。 第65条 矿、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工区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接到监测结果后,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对监测结果中反映出的一般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责成工区实施。对监测结果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如老顶初次来压、支护质量差等,生产矿长或生产副总工程师要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监测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如大面积支柱阻力上升较快,安全阀开启卸载,顶底板移近量突然大面积增加等,监测人员要立即通知当班区、班长采取措施并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先将工作人员撤出危险区。 第66条 每个工作面结束后,矿压组要提交矿压报告,报矿技术、安监部门。 第九节 机械化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67条 采煤机司机严禁一人操作,司机要随时注意观察顶板、煤壁及刮板输送机运转情况,发现意外时,应立即停机处理,停机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 第68条 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到煤壁直、底板平,不留伞檐,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69条 割煤时,煤机上下5米范围内,不准行人或进行其它作业。斜切进刀要有足够长度,以前滚筒为准不少于25m。工作面运输机运转和采煤机割煤时,任何人严禁在煤壁侧作业,如需作业时,必须停机闭锁。 第70条 工作面遇断层、变薄带、夹矸、老硐构造时,必须有采煤机通过的补充措施。 岩石厚度0.5m以上且岩石普氏硬度系数f4以上时,严禁使用采煤机直接截割,必须采用爆破的方式破碎岩石。采用爆破作业时要补充加强顶板和设备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71条 工作面发生冒顶,严重片帮事故,必须停止割煤,处理时,要使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停电闭锁。 第72条 工作面调斜时,应使支架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并指定专人移架,及时调正支架。调斜时,移架、推溜工作应协调及时。拉架、推溜后,应达到“三直一平”。调斜端部的顶板应加强管理,要及时拉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 第73条 顶板较破碎、断层处、老硐口、易片帮冒顶处必须超前移架。 第74条 割煤后应尽快移架,及时维护新暴露出来的顶板,不论顶板好坏,禁止全工作面割完后才拉架。 第75条 采煤机割煤后,要追机移架,移架距离采煤机后滚筒4~6架,若移架速度赶不上采煤机运行时,可采取间隔移架,若顶板破碎,必须停机移架或拉超前架,以控制顶板。移架后护帮装置及时支护,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防止冒顶事故发生。 高档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推溜千斤顶,推溜千斤顶禁止支设在基本支护的棚柱上。 第76条 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及时移超前架,若端面距还大于规定值,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撅棚或扶棚等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 第77条 已发生冒顶处接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矸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进行接顶工作。接顶过程中,班、区(队)长要在现场组织指挥。 第78条 综采面本架操作时,移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脚蹬在底座前。移架时,架前方、下方,不得有任何人作业或停留。 第79条 支架邻架操作穴尤其是下架操作上架雪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从架间掉矸伤人。 第80条 移架时,支架可下降150~200mm之间,以可移动支架为标准。在破碎顶板条件下,必须带压移架,移架过程中,应随时调正支架。 第81条 升架时,要注意侧护板伸出情况,防止升架损坏侧护板或出现咬架、爬架现象,相邻支架不得出现落差,但当煤层倾角大,支架迎山支护时,可以存在落差,但不得超过侧护板高度的2/3。工作面严禁超高,使支架不接顶或接顶不实而造成倒架或达不到规定初撑力。同时也要防止因采高过低而压死支架和采煤机过不去。 第82条 移架过程中,如发生掉顶、抽顶、严重片帮时,必须及时接顶,加强超前临时支护,在接顶、做临时支护时,刮板输送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必须有专人监护。 第83条 升架时,应给支架以足够的初撑力,与顶板严密接触。移架全过程完成后,必须将操作手柄打到零位,任何人不得随意乱动。 第84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平、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工作面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或启动信号装置,间距不超过15m。 第85条 人工清理机道时,必须有专人监护,若顶板破碎,必须进行临时支护。 第86条 移转载机前,应检查机头处巷道两帮及顶板情况,还要注意电机接线嘴和电缆距煤壁的距离,若有擦帮碰顶现象,必须提前处理,禁止硬移。 第87条 综采工作面预防咬架、挤架、歪架、倒架等技术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88条 扶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在离作业点5m以外的正常支架箱内,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第89条 扶架前,应清理扶架间底座上的障碍物。若顶板破碎时,应加强顶板的维护,安全可靠时方可扶架。 第90条 处理倒架拉不动时, 不得强行操作,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防止损坏设备,当采用单体液压支柱辅助扶架时,应远距离供液。 第91条 处理压架需放炮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作业。 第92条 遇顶板破碎,采用挑顶、卧底处理压架时,首先应在支架两侧架设临时走向棚,防止局部冒顶伤人。 第93条 移动开关列车前,列车两侧及轨道上的杂物必须清净,列车附近及列车前的巷道要够宽够高,不得有擦顶、碰帮现象,不得硬拉强过,否则必须进行处理。 第十节 工作面两巷维护 第94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两巷最小的净断面尺寸,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第95条 两巷的维修管理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其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96条 回收拱形支架和梯形支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每回收一架后,要立即把顶接实,以防矸石掉落。 第97条 回、替棚子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在维修现场有空顶时,必须留有专人进行监护。 第98条 对两巷中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要有防倒措施。 第三章 掘 进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9条 井巷的开凿和支护必须按设计的支护形式、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 第100条 井巷开工前,由矿(处)生产技术部门下达开工通知单,矿(处)分管领导或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和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会审,由施工单位制定并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在开工前对架棚支护巷道、煤层Ⅲ~Ⅴ类围岩巷道(见表徐州矿区煤层巷道围岩稳定性分类)、复杂地质条件及特殊地点的巷道,必须先行加固开窝位置周围的巷道支护,否则不准开工。 第101条 凡掘进巷道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或副总以上负责生产技术领导组织召开现场会,研究掘进及支护方案,并形成纪要。 1、巷道过向、背斜轴部区域,且构造应力较大的。 2、巷道在30m范围内连续遇2条及以上断层的。 3、巷道沿大断层掘进(H≥10m),且掘进巷道中又遇见断层的。 4、巷道过陷落柱的。 5、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或巷道顶板有明显离层的。 第102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迎头在落煤(岩)后必须设置临时支护,其临时支护方式、技术要求、操作程序应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并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03条 在敲帮问顶、找掉危岩活矸时,班组长必须指定专人监护顶板。找顶工作应在有正规支护的条件下进行,找顶顺序应由外向里、由顶向帮使用长把工具进行。危岩活矸找掉后,应首先设置好临时支护,然后方可进行其它工作。 第104条 未进行敲帮问顶、找危岩活矸时;炮掘架棚支护巷道迎头10m范围内没有设置整体加固时;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留有伞檐时,均不准打眼、装药、放炮。放炮结束且达到规定的躲炮时间后,班组长和放炮员应先行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顶帮支护和爆破相关情况,如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处理。 第105条 巷道掘进时,即将贯通的2个工作面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下达透窝通知单,给定透窝点位置。施工单位必须编制透窝措施,报矿(处)总工程师或副总批准,方可施工透窝。 第106条 临时停头时,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凡变更施工队伍或停头掘进7天以上而又复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107条 巷道掘进时,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预防巷道冒顶堵人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8条 掘进巷道过地质构造带、过老硐、岩巷揭露煤层区域都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及时加强支护,而且这些区域巷道及前后20m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施工硐室;确需施工硐室的,必须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锚杆(喷)支护巷道遇独立断层(巷道走向30m范围内仅有一条断层),宜优先选用锚杆、锚索、锚注等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并适当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锚杆支护巷道遇断层带(巷道走向30m范围内2条及以上断层);过向、背斜轴部区域;钻锚杆、锚索钻孔时孔底及锚固范围出水的巷道区段必须采取锚杆(索)、架棚双套支护或架棚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其加强支护应延伸到围岩正常巷道的距离,且不得小于5m。 第109条 巷道沿下分层掘进时,原则上不得破坏再生顶板。 第110条 掘进临时车场或电绞窝、硐室,必须有设计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各矿井由总工程师负责严格控制硐室数量,巷道两侧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平巷,原则上不得设置保险硐、临时水仓等硐室;确需设置的,必需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斜巷保险硐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两个保险硐间距原则上不得小于35m。 第111条 三、四角门处原则上不得再设置硐室;硐室离三、四角门最近一帮煤(岩)壁的最小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20m。三、四角门20m范围内确需设置硐室的必须经矿(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112条 为避免巷道顶、帮因重复修护造成局部应力集中,对围岩变形量较大的巷道,可采用两种断面规格检查验收,但巷道变形后的最小断面必须满足设计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的需要,并制定专门措施。移交巷道时应满足采煤工作面安装、通风、行人的设计断面要求。 第113条 掘进工作面的循环进尺必须依据现场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地质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及时补充措施并调整循环进尺,锚杆支护巷道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不得超过1/2个锚杆排距,不得小于200mm。 第114条 锚杆支护巷道落煤(岩)后,迎头达到可以进行顶板锚杆支护的高度时,必须立即进行顶板支护,巷道顶板锚杆支护必须紧跟迎头施工,不得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