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无计划停电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
煤矿无计划停电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供电系统可靠性,牢固树立“无计划停电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严格落实无计划停电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查找管理、技术上的不足,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供电系统的保障能力和水平,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制订煤矿无计划停电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煤矿供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的两回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第二条 对井下变(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第三条 矿井用电负荷按用电设备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分级标准,实行一级负荷、二级负荷、三级负荷等三级分类。调整矿井供电状态时,按分级情况从三级到一级依次调整。 第四条 无计划停电事故的分级 无计划停电事故类别划分按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执行,无计划停电事故分为一般非伤亡事故、较大非伤亡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 第五条 无计划停电事故报告 发生无计划停电事故,矿调度室必须在1小时以内进行电话汇报至集团公司调度中心。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影响范围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 无计划停电事故调查处理 (一)一般非伤亡停电事故由各矿自行制定办法,调查处理,并报公司机动部、安监局备案。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也可由集团公司组成调查组,组织调查处理。 (二)较大非伤亡停电事故由公司机动部组织调查与处理,安监局、调度中心、通风部等相关部门配合,报公司安监局备案。 (三)重大非伤亡停电事故由公司安监局组织调查与处理,机动部、调度中心、通风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组于十个工作日完成调查报告,事故处理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四)因无计划停电事故造成瓦斯超限时,按照煤矿瓦斯超限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瓦斯超限责任追究。 (五)无计划停电事故的调查分析,依据各级调度自动化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数据,着重厘清矿井供电系统和风机房等重要负荷供电系统在停电事故前后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各级供电系统停电时的故障现象、停电后值班人员对故障的分析判断以及处置操作是否及时正确等关键环节上存在的问题,查找管理和技术上的不足,同时根据管理职责归属划清各个环节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无计划停电事故由驻矿安监处、矿机电部建立台账,并按月度统计、分析、上报公司安全监察局、机械动力部。 第八条 无计划停电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对于备有应急柴油发电机作为矿井保安电源的系统,当发生双回路电源均无法保证供电的情况时,应急发电机的启动、怠速运行、带负荷以及与正常网供系统的切换操作时间不能超出应急发电机设备启动运行技术测试报告中不同时期的测试时间。 第十条 无计划停电事故日常管理纳入企业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考核。 调度中心对无计划停电事故即时汇报情况进行考核;对发生停电、停风后,启动应急预案即时性状况进行考核。 机动部对全矿井、下井双回路(矿井中央变电所)、主通风机等一级负荷无计划停电事故因人员三违、设备原因、管理原因等情况进行考核。 通风部对因无计划停电事故造成瓦斯涌出、超限等情况进行考核。 安监局对矿井发生的重大非伤亡及以上无计划停电事故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监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