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doc
附件3 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瓦斯浓度3及以上且时间超过5分钟的超限事故(打钻喷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抽采增透试验除外)。 (二)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 (三)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四)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五)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 (六)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七)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进入楔型罐道。 (八)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或平衡绳断绳坠落,立井提人时卡罐(桶)的。 (九)斜巷放大滑。斜巷因断绳、脱销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 (十)井下冒顶堵人、埋人。 (十一)井下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水灾造成矿井采区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 (十二)瓦斯发电的储运气系统出现爆燃。 (十三)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