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及解释.doc
附件4 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及解释 一、违章指挥行为定义 违章指挥是指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安排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施工,或在隐患未排除的条件下命令职工冒险进行作业。 二、违章指挥行为的界定 (一)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贯彻安排施工。 (二)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隐患未整改安排生产。 (三)不采取措施指挥他人进入盲巷。 (四)安排人员涂改、移动防突标志。 (五)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不采取措施安排进行挑、改棚作业。 (六)规程、措施未经分管副总及以上领导组织会审安排传签。 (七)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瓦斯出现异常或瓦斯传感器报警时,安排挪移探头、断线、上传中断、修改传感器定义,或故意删除、修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数据。 (九)突出危险区域未进行消突效果评价或消突效果评价不合格而安排进行采掘作业。 (十)施工现场风流中出现CO浓度大于24PPm且有自燃发火预兆,未采取措施安排生产。 (十一)实施探放水后未经放水效果评价或效果评价不合格安排生产。 (十二)采掘工作面遇到未预报的特殊异常带没有及时汇报或过特殊异常带期间未按照专项措施规定,安排生产。 (十三)立井提升系统或斜巷运人系统出现故障报警,安排带故障运行。 (十四)斜巷提升(无极绳绞车除外)阻车器、挡车栏、信号不全或失效,安排运行。 (十五)无计划安排井下电气拆、接火;安排超载起吊作业。 (十六)不顾施工现场客观条件,安排职工冒险蛮干而触犯集团公司界定的较严重“三违”。 三、违章指挥行为相关解释 (一)现场生产指挥人员,指现场具有施工作业安排和指挥权的正副班组长、正副队长以上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开、停工权利的安检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调度员、电管员。 (二)特种作业,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中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三)特殊异常带,指采煤工作面初采、收作、过地质异常带、过老巷(峒室)、老顶直覆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遇地质异常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顶板结构及岩性相变较大处,巷道拨门、大跨度交叉点扩刷;Y型通风沿空留巷顺槽、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的煤巷锚杆(索)支护巷道;处在地质异常带、淋水区的煤巷锚网索巷道和采用锚网支护高低抽巷条件下顶板管理。 (四)依照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指根据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集政〔2009〕38号)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中有关违反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