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6: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doc
附件6 较严重三违行为的界定 一、共用部分 (一)酒后入井。 (二)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烧焊火种除外)。 (三)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四)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五)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 (六)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七)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重点安全岗位人员以及班(队)长等管理人员采用辱骂、恫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报复。 (八)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九)盗窃或人为损坏 “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 (十)入井人员不按规定携带人员定位仪。 二、“一通三防”部分 (十一)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十二)擅自停、开局扇。 (十三)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 (十四)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十五)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十六)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十七)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 (十八)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安设、悬挂瓦斯传感器。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十九)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二十)没有按措施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检)孔超前距。 (二十一)未标注或涂抹、移动防突标志。 (二十二)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使用风镐作业。 (二十三)煤孔采用压风排渣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二十四)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二十五)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二十六)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二十七)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二十八)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二十九)擅自在主通风机房、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监控中心终端安装其他应用程序或私自修改数据库记录。 (三十)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三十一)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三十二)擅闯放炮警戒。 (三十三)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十四)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 (三十五)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三十六)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 (三十七)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 (三十八)无专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 (三十九)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 (四十)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 (四十一)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挂)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电机车异轨抵(拉)车。 (四十二)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四十三)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四十四)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5类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四十五)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四十六)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未切断上一级电源,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本级电源。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挂地线。 (四十七)6kv及以上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四十八)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不站在绝缘台上。 (四十九)三台及以上间距不大于10米的电气设备未安设接地极。 (五十)未停电情况下检修带式输送机。断开(连接)带式输送机未使用专用装置固定胶带。无措施使用带式输送机打运物件。触摸、清理正在运行机械设备的转动部位。 (五十一)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 (五十二)带压处理风、水、液压管路故障。 (五十三)采煤机检修时,未切断电源且未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未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五十四)起吊作业时,起吊重物下方有人作业或通过。 (五十五)在井筒范围内或高空(2米及以上)作业不戴保险带、使用的工具不采取防坠措施、抛接物件。乘吊桶人员不戴保险带。 四、采掘部分 (五十六)工作面承载单体支柱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措施或穿鞋。 (五十七)采掘工作面帮顶未按作业规程提前采取加固措施。 (五十八)采煤机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采煤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滚筒上、下3m机道范围内。 (五十九)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挑、改棚作业。 (六十)不经“过桥”而直接跨越运行中的带式输送机或未封闭段转载机。乘坐运行的刮板输送机。 (六十一)掘进工作面迎头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没有按规定进行加固。 (六十二)掘进工作面迎脸需挂网临时支护,作业时未挂网。 (六十三)岩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六十四)处理堵塞的喷浆管时,喷射枪口对准自己或他人。喷浆作业时未戴防护眼镜。 (六十五)煤巷锚杆支护巷道内,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使用支护锚杆(索)起吊物件。 (六十六)综掘机回转台前方规程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有人而启动综掘机。综掘机运行时,人员进入规程措施规定的警戒范围内。 (六十七)综掘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接班时,未将综掘机切割头落地、未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未断开磁力起运器的隔离开关。 (六十八)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而启动耙装机。耙装机启动后,人员进入耙斗运行范围内。 (六十九)耙装机的耙斗导向轮固定在支护锚杆或金属支架上。 (七十)临时支护不符合规程、措施规定。 (七十一)独头巷道改棚不由外向里逐架施工。 (七十二)改棚作业时,不进行先支后拆或一次拉改两棚及以上。 (七十三)未进行敲帮问顶进行作业。顶板监测监控数据、资料造假。 五、地测防治水部分 (七十四)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地质前探,误入突出煤层法距5m以内。 (七十五)故意破坏工广内三等测量控制点及其设施、井下7级测量导线点。 (七十六)地质调查造假。 (七十七)测量人员未按规定检测检查角及复测复算。 (七十八)矿井水情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对出水点(区)进行调查观测。 (七十九)采掘工作面有突水征兆未及时汇报而继续作业。 (八十)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等积水区域、掘进巷道受底板灰岩水威胁,未编制水害防治安全措施或有措施不执行。 (八十一)使用煤电钻等非钻机设备探放水。 (八十二)探放水不按措施设置孔口管或造成探放水失控。 (八十三)炮眼内发现出水异状,仍然装药放炮。 (八十四)钻井法成井的井筒或位于岩溶陷落带(柱)影响区的井筒,不执行人工定期检查、观察制度,发现出水异常后不及时汇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