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顾桥矿管技人员月度下井数规定.doc
附件1 顾桥矿管技人员月度下井数规定 单位 职务或职称 下井数 (不少于) 跟班数 (不少于) 夜班数 (不少于) 井下生产及生产辅助单位(不含供电队、保运队、信息中心) 行政负责人 18 8 4 党务负责人 16 8 4 副职 22 22 技术副职 20 18 分管地面抽采泵站的副职 20 18 技术主管 16 15 三级管理队长 20 10 5 三级管理党支部书记 18 10 5 三级管理副队长 22 22 10 技术人员 18 8 经管员 6 供电队、保运队、信息中心 行政负责人 16 8 4 党务负责人 14 8 4 副职 22 22 技术副职 18 17 分管地面的副职 15 12 技术主管 16 16 技术人员 18 8 经管员 6 调度所、生产技术科、安监处、二水平矿建科 正职 16 2 5 副职(主管) 17 3 5 其他人员 18 3 6 地质测量科、通防科、机电运输管理科、二水平机电安装科 正职 14 2 5 副职(主管) 15 3 5 其他人员 16 3 6 工程设计科 正职 8 2 副职(主管) 10 3 分管专项资金工程副职 8 2 其他人员(井下) 10 3 煤管科、物管科、机电修配中心 正职 8 2 副职(主管) 10 3 技术人员 10 3 经管员 6 党群部门 正职 4 1 副职(主管) 5 1 定额管理人员 8 2 工资结算人员 6 2 其他人员 5 1 企管科 正职 6 1 副职(主管) 8 2 法律顾问 4 1 其他人员 8 2 财务科 正职 4 1 副职(主管) 5 1 成本、工程管理人员 6 1 其他人员 5 1 备注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夜班无人作业的单位,取消夜班数考核。 2.二级管理单位正副班长月度下井数不少于22个,其中实行“二九一六”制的单位不少于20个。 3.基层单位材料员月度下井数不少于10个。 4.劳务派遣工科区长、班队长除按要求完成规定下井数外,还应对照集团公司劳务派遣工“转制”条件,主动完成年度内井下出勤数。 5.按照“一井一制”管理要求,驻矿专业化队伍管技人员下井数比照矿属口内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