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编制指南.doc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编制指南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实现预定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制度。煤矿企业在年初要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并以企业名义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同时制定实现该目标的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煤矿企业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具体目标、目标分解下达到各基层区队的指标、各基层区队将本区队目标分解到具体的班组情况。通过目标分解,最终达到以个人保班组、以班组保区队、以区队保矿井,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重奖重罚,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应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煤矿企业与各职能机构负责人、矿井与各区队负责人、区队负责人与班组负责人都要签订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责任书,年底考核兑现。 三、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实行全员参与,职工目标管理以签订安全承诺书的形式进行,每名职工要写出安全保证书,对个人行为做出安全承诺,职工安全承诺书由班组长和职工每年签订一次。职工安全承诺与本人工资挂钩兑现。 四、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下达后,矿属各部门、 区队必须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及时制定和贯彻落实相应的措施。五、矿属各部门、区队要严格组织实施年初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 确保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顺利实现。 六、煤矿企业每年年末要对本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为制定下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及安全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1.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资金的有效投入,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煤矿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的要求(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5元,高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30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50元)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切实保障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 二、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必须建立专门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全矿井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三、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管理,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提取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四、明确安全投入资金的用途。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的适用范围必须符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擅自更 改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用途。 五、按计划使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时,必须召开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超计划支出时,由矿长负责提请矿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 六、每年年终,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汇总、分析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矿长报告。 七、当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年度有结余时,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资金专用账户。 1.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促进安全责任落实,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促进安全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奖惩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坚持“目标管理”、“责任落实”、“分级考核”、“重奖重罚”的原则。 二、明确执行部门。安全奖惩工作由公司(矿井)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资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用账户统一管理。 三、明确奖惩标准。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奖罚标准,煤矿安委会会议确定。 四、明确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正确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事故抢救或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4.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对安全有明显效果的。 五、明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情形,包括但不仅限于 1.未能实现月度、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 2.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能实现等级保持的; 3.发生“三违”行为的;年度内重复发生的应有从重处罚措施; 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三违”行为不报、瞒报的; 5.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6.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处理)。 1.4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安全技术管理,科学组织和管理生产,推进全矿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在投产(或开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编制作业规程;重大作业项目、工程项目,大型设备检修、安装、搬运,停产检修,处理重大隐患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二、明确要求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必须做到内容全面、条理清晰、字迹清楚、页面整洁,编制的依据、安全生产标准、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必须明确。 三、明确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报批程序与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明确煤矿企业内审的方式、会审工作主持人、会审组织部门,明确审批人员的审核责任,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签批。 四、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审批完成。 五、审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及时由负责项目的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和考试,未经贯彻一律不准开工;凡涉及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学习并考试,实行被贯彻人员签字制度,当时不在场者,上班工作前必须接受贯彻学习后方可上岗,未经贯彻学习和学习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施工作业。 六、明确区队长、班组长负责在施工中落实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煤矿生产、安全、技术人员负责监督、检查。 七、若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或措施不符合现场实际,必须修改或制定补充措施,修改后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制定的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 八、明确提出紧急情况时立即撤出人员的措施,现场处理措施。现场具备处理条件时,由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当场制定临时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处理或实施抢救;矿、井、队各级人员赶到现场后,必须制定正式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现场审批后贯彻执行。 1.5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培训制度。结合相关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严格执行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二、严格执行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和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必须签订“师带徒”上岗合同,在有经验 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实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在实习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其单人操作;师傅是新工人的现场第一安全监护人,师傅休息时不得临时指派他人充当师傅;新上岗人员实习期内出现严重违章违纪给煤矿带来经济损失、出现轻伤以上事故或实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辞退。 三、煤矿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无故不得请假,对请假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停工学习,对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应调离工作岗位或辞退。 四、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五、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明确规定组织职工进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的培训时间、时长,以及每次培训后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严格执行每周一次业务学习制度,组织职工进行业务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八、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九、区队每年年底根据本队实际情况,及时向煤矿上报下一年培训计划,煤矿汇总后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6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制度 为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安全工作指示精神,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教训,研究决定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频次。煤矿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办公会议。 二、主持与参加人员。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主持,矿领导、部门负责人、各单位行政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参加。 三、会议议题。安全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得将其它工作列入主题,保证会议质量。 四、会议主要内容。总结当月安全工作完成情况、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令等;听取各有关部门、单位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通报上月或前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管理情况,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布置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隐患;研究重大安全隐患的解决措施;提出下月“安全工作要点”。 五、安全办公会议安排重点工作必须制定责任落实表,按照“五定” (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的原则落实到位,暂时无法整改的要完善防范措施,整改前严格监控管理。 六、会议记录与纪要。矿办公室或安全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专用记录本认真做好安全办公会议记录,必要时对确定的安排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下发执行。 1.7安全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不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检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查管理、查制度、查规章、查设施、查隐患、查质量、查“三违”、查措施。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抽查、中夜班安全抽查、安全小分队抽查。 三、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大检查后必须召开隐患整改会议,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查出的隐患按“五定”(即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间、定核查)原则安排整改,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四、专题安全检查和安全抽查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查出隐患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五、坚持专业性安全检查和群众性安全检查相结合,群监网员、青安岗员查出隐患同样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处理。 六、坚持日常安全检查,每班开工前各岗位、各工种进行隐患排查工作,隐患处理结束,确认安全后才能组织生产。 七、检查人员发现隐患,有权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或停止作业,发现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情况时,有权撤出人员;发现“三违”要及时制止并视具体情况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八、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能自觉行使检查职权,在检查过程中要从严从细,做到不漏项、不留死角、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九、安全隐患整改后复查。主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是否解决,隐 患是否彻底消除,安全设备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对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检查落实,做到闭环管理。 1.8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为全面辨识、管控煤矿生产过程中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明确安全风险的辨识范围、方法和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建立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明确责任人。矿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一)明确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保障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所需人员、技术、资金等的有效投入。 (3)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负责全矿井范围内安全风险定期检查分析工作,检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管控效果,完善管控措施。 (5)利用每月的安全办公会议,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 (6)组织制定并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培训教育和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评估。 (8)其他相关工作。 (二)明确副矿长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协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 (3)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评估。 (4)负责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 (5)每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完成矿长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明确总工程师对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负有的职责 (1)协助矿长做好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 (3)负责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落实。 (4)每旬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5)完成矿长临时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明确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为煤矿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订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标准,定期协调组织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其它业务职能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评估、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三、明确工作流程。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可划分为准备→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并执行管控措施→检查分析及改进。 (一)准备工作。煤矿成立工作组,制定工作制度。对煤矿领导成员进行责任划分,根据业务分工划分各自的辨识单元,组织工作组人员学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相关知识,收集资料(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煤矿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事故案例、隐患排查记录及档案等)。 (二)危险源辨识。煤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危险源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做到无遗漏。 (三)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程度评价风险等级,确定重大安全风险。 (四)制定并执行管控措施。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对安全风险进行管控。 (五)检查分析及改进。矿长每月、分管矿领导每旬对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分析,发现安全风险辨识不全面、评估不准确应及时进行完善,管控措施执行不到位、执行效果不好应及时进行改进。 四、划分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范围。 (一)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重点对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及提升运输系统等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1)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专项辨识评估应重点辨识待设计水平、采(盘)区、工作面地质条件,以及潜在的重大灾害因素。 (2)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发生变化的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带来的不利影响。 (3)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高危作业、待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复工复产时存在以及带来的安全风险。 (4)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本省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专项辨识评估重点辨识以前的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和盲区。 五、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 (一)安全风险辨识方法。可采用事故树分析方法、专家评议法、预先危险性分析法、安全检查表法等方法综合判定。 (二)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分级。一般为四级重大风险(1级风险)、较大风险(2级风险)、一般风险(3级风险)、低风险(4级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三)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的绘制。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绘制矿井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一般采用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绘制。 六、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一)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完成后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完成后应根据辨识评估结果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七、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的运用。 (一)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二)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三)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四)启封火区、排放瓦斯、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复工复产前的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依据。 (五)煤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八、公示公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应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措施和管控责任人。 九、持续改进。矿长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工作流程、方式方法、管控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根据上级新要求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十、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专项档案。各类评估报告、安全评估表以及检查记录等文字资料,应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谁负责,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保存期限,存档备查。 十一、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参与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的人员进行一次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为主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 训的内容应包括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与本岗位相关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十二、监督检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严格对照每一项安全风险的管控措施,抓好日常监督检查,确保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煤矿领导带班过程中,严格跟踪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煤矿其它业务部门要突出管控重点,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实行重点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管控工作。 十三、处罚原则。对风险辨识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给予罚款处罚,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的; (二)安全风险辨识不认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编制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 (四)管控措施落实不好、监督不到位、未按规定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的。 1.9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等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定义。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其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职责分工。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矿长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区(队)长、班(组)长是本部门、区(队)、班(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部门、区(队)、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岗位作业人员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二)煤矿建立以矿长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副总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矿隐患排查工作,并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三)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每月、每旬、每日的隐患排查,制定并落实每月、每旬、每日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四)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督办和验收等工作。 (五)形成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闭合体系。 三、排查计划、方式、时限与隐患排查治理登记、上报和存档。 (一)煤矿在编制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步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做到同时编制、同时下发、同时落实。 (二)充分利用安全大检查、专题安全检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三)矿长每月至少组织煤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开展一次覆盖各生产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煤矿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有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五)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检人员生产期间每天应采用巡查方式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六)各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要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台账应当包括隐患名称(含地点、部位)、排查时间及人员、等级认定、整改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期限、销号时间等要素。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隐患,也进入隐患台账管理。 (八)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四、事故隐患分级治理。 (一)判定依据。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局第85号令)执行。 (二)事故隐患治理严格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要求。 (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煤矿制定的治理方案组织实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一般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和组织实施。 (五)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 (六)事故隐患治理应制定并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编制书面安全技术措施并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进行审批、贯彻和执行;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安全技术措施可以由现场带班领导或现场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临时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要有区(队)长及以上具有相应组织、协调、指挥能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挥,并设置警示标志,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 五、严格执行事故隐患督办、验收销号和公示监督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或指定分管副矿长负责督办;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办;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二)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一般隐患升级成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升级成由矿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督办。 (三)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要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长指定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达到标准及时销 号;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煤矿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 (单位)。 (四)每月应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采用公告专栏、电子显示屏、微信平台、QQ群等媒介,及时公示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 六、资金保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提取的安全费用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七、宣传教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八、统计分析。矿长每季度组织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研究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预防性措施。 九、考核落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进行落实。对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事故隐患的,要参照事故调查程序,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督促制定整改措施。 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方式 电话举报设置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单位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电话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信件举报设置举报箱,举报箱设在井口附近以及煤矿办公楼,由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每天负责收集处理。 直接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举报。 (二)举报要求 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时间、地点和举报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三)举报受理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并将每件举报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四)举报奖罚 对举报“三违”人员者,经查实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举报事故隐患的经查实给予适当的奖励;对举报并经查实的其他事项酌情奖励。对虚假举报,恶意诽谤个人和单位,扰乱管理秩序的,给予处罚并通报批评。 做到替举报人保密。 十一、信息化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应当接入矿调度中心(生产信息平台),并确保事故隐患记录不能被篡改或删除;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立卷归档。 1.10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煤矿实际,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或知情人员就近用电话等方式以最快速度向调度室汇报,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 二、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又出现新的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抢救。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清楚事故情况,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按顺序通知有关人员并在领导未到达现场前指挥救援;需要外部援助的电话召请救护队;需要医疗救护的通知医疗单位。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救灾指挥部,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的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的证据;需要移动的现场物件,应当做出标记,留影像资料。 四、事故调查分析。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煤矿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矿属各部门、单位应配合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 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分析后要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矿安委会讨论决定。 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非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分析,煤矿配合。 五、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非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给予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经济处罚、书面检查及行政处分。事故主要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理,煤矿负责配合并落实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1.11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强制规定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检身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制止该人员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二、对检身员工作态度、工作内容、记录等事项提出要求。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 三、明确入井、出井人员清点、记录。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每班人员数量。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1.12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为规范煤矿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定员生产,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煤矿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核定人数。煤矿应按照核定的井下劳动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和组织生产,严禁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核定人数的依据。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明确职能部门。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做好煤矿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劳动定员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四、考核。建立劳动定员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奖惩内容。五、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每班采、掘作业人员人数不得超过 规定;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和劳动定员标准科学合理的配备井下辅助工种人员,数量不得超过采掘作业人数的40。 六、充分利用井下人员定位管理系统加强劳动定员管理。 1.1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现象,根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86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煤矿必须实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带班人员范围。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如矿长、党委(支部)书记、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二、带班次数。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带班人员的带班次数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或由矿自行规定,在制度中必须明确。 三、每月底前制定下月带班工作计划,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书面委托有带班资格的人员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四、带班纪律。凡是井下有人工作的班次必须有领导带班,带班人员与当班职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 五、带班人员职责。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必须做到 与职工同下同上,发现的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对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蹲点把关。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执行操作规程,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如实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 六、考核及相关规定。由矿安委会办公室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擅离职守,不能完成规定带班次数的,给予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