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doc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 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为淘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设备和工艺,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设备和工艺的改善,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保障能力,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年9月6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第一批) (2013年9月6日发布) 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一律禁止使用下列设备及工艺,现有生产地下矿山在用的下列设备及工艺,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强制淘汰。 1.非定型竖井罐笼(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3.KJ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4.JKA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5.XKT型矿井提升机(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6.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 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 8.单电机驱动、司机室周边敞开式的3吨及以下直流架线矿用电机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9.油断路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0.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1.非阻燃风筒(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2.非阻燃输送带(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3.非矿用局部通风机(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4.主要井巷木支护(新掘、维修井巷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5.火雷管、导火索(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6. 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 17.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自发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 18.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自发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 19.横撑支柱采矿法(自发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