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办事指南.doc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业务办事指南 (供参考) 原则上,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委托地勘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经市地质矿业协会组织评审并印发评审意见书后,根据下述情况向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申请交件,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 (一)经调查(评估评审)确认未压覆矿产资源(与矿业权或矿产地不重叠),一般持评估报告原件1份(办结后退回)、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预审申报表原件3份(A3幅面、区县局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到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交件。 (二)经调查与矿业权(或矿产地)重叠,经论证可视为未压覆矿产资源。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经评估评审确认未压覆矿产资源(市地质矿业协会评审意见书结论明确为可视为未压覆矿产资源),持评估报告原件1份、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预审申报表原件3份(A3幅面、区县局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将评审意见书送达相互重叠矿业权(矿产地)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矿业权人的证明资料原件1份,到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交件。 2、市地质矿业协会评审意见书结论明确有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委托矿山设计资质单位开展采动影响论证,经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采动影响论证报告(以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为论证依据),论证认定为可视为未压覆矿产资源的,交件时须同时提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原件1份、采动影响论证报告原件1份、采动影响论证报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将相关材料送达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矿业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采动影响论证须以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为基础,采动影响论证范围与压覆评估范围一致或大于压覆评估范围,并提供评估报告压覆范围、采动影响论证范围叠合图原件1份(确保用地范围、评估范围、论证范围一致,比例尺不作要求,建设项目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加盖印章)。 特殊问题评估评审结论涉及机械开采等特殊开采方式的,交件时须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1份。 二、建设项目有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与被压覆资源储量的矿业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同意给予具体数额补偿、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变更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后,持评估报告原件1份、评审意见书原件1份、建设单位申请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函原件1份(正式公文、协议签订单位与申请压覆单位不一致的,须在公函中表述委托签订协议事项)、补偿协议原件1份、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评审单位复核通过并加盖印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预审申报表原件3份(A3幅面、区县局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光盘(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电子档、评审意见书扫描件、登记书数据库),到市国土房管局政务大厅交件,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特殊问题处理 1、建设项目压覆国家矿产地资源的,须先征求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避免与近期拟出让范围重叠)。建设项目单位出具承诺,如国家政策调整要求补偿,愿意执行相关国家政策予以补偿。 2、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认定的重复压覆,须提供批准文件、压覆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3、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须明确建设项目对矿业权、矿产地影响程度(部分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本末倒置,注重矿业权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忽视建设项目对矿业权的影响)。 4、重点建设项目签订意向性协议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须按规定格式提供区县政府承诺函原件1份,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待签订正式补偿协议后办理。 5、申报日期距调查评估评审日期(以评审意见书出具日期为准)超过180天的,须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仅在预审表中加注相应意见(证明未新增矿业权和国家矿产地)。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须按规定格式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矿业权及采动无变化(是否新增查明资源储量、采矿权范围是否变化、是否新增采空区,煤矿扩界外推形成新增查明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补充调查意见)原件1份。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即使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预审申报表签注初审意见日期超过180日,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不再在预审表上重新签注初审意见。 6、申报材料中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压覆登记书审查参照储量业务管理指南审查要求办理。申报材料中须提供涉及的矿业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有关文字论述(含压覆申请函、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等)与证明材料应相互印证。 6、申报材料内容除必须手写签字外,一律打印输出,任何修改(修改必须规范美观)必须加盖修改单位印章并承担修改责任。 7、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预审申报表须填写完整(如项目名称、申报单位、11万地形图编号、地块四至、地理坐标、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项目位置、用地面积等),与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互印证、一致,备注栏填写用地坐标或评估范围坐标并标注坐标系类型。 8、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常设机构,各类临时机构申报时,须提供临时机构上级单位成立临时机构文件复印件。 9、评审结论表述须规范准确。(1)建设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可表述为“该项目未压覆矿产资源(或可视为未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可凭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手续。”(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可表述为“该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建设单位可凭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与相关矿业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10、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审通过后,及时到市国土房屋档案馆汇交地质资料。 11、同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主送建设项目单位,抄送矿业权或国家矿产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市地质矿业协会、报告编制单位。压覆煤炭资源储量的,同时抄送重庆市煤管局(重庆煤监局)。压覆国家财政项目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同时抄送市地质调查院。 咨询电话(63651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