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pdf
1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 OO 九年六月二十日 签字地点 广州市 2 鉴于 1.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因有偿出让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采矿权, 按照国家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采矿权进行价款评估。 2. 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 号矿权评资字[1999]004 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 守。 一、甲方和乙方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阳春金同工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阳春市马水镇石录 法定代表人王安钊 电话13232046193 邮政编码529625 2.乙方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勇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昌路二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昌路二号 邮政编码13061 电话0431-88549324 传真0431-88549324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建设街支行 账号22001330100051509690 二、约定事项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三、评估范围 3 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采矿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坐 标 点 号 X Y 1 2449340 37566485 2 2449100 37567020 3 2448930 37567060 4 2448690 37567000 5 2448325 37566780 6 2447895 37566125 7 2447980 37566050 8 2448130 37566220 9 2448240 37566200 10 2448450 37566320 11 2448935 37566050 开采标高由180 米至-530 米。 面积 0.821 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采矿权评估的目的是为广东省国土资 源厅出让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采矿权提供价款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采矿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 2009 年 10 月 31 日。 六、评估期限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采(探)矿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 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 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 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七、评估费 评估费是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采探矿 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 15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XXXXX 万 元。 4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八、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甲方为该合同所约定的采矿权评估提 供以下资料 (1)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 见书与备案证明; (2)广东省阳春市锡山矿区锡钨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 用方案评审意见书与备案证明; (3)本级矿业权审批机关出具的载明评估对象坐标、面积、标高、生产规模等信 息的文件复印件; (4)评估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2.负责对评估对象现场核查事宜的协调联系。 3.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4.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将评估结 果透露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乙方 1.按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和有关专业技术 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进行评估。 2.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和信息收集分析。 3.根据甲方的要求保守秘密。 4.按照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九、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本合同,甲方不支付评估费。 (二)若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本合同,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并可按本合同约定评 估费用的 50%-100%收取评估费用。 (三)若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 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按评估费用的 50%计算。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 按合同约定评估费壹倍的赔偿。 十、争议的解决 十、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协商解决或按法律程序解决。 5 十一、其他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经双方共同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方行政负责人授权的代表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阳春金同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 乙方吉林长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盖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