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doc
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 工作方案 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瓦斯重大危险源专项评估工作方案1 0前言 1 1评估工作目的、要求 1 2评估方法、依据、评估单元划分和工作流程4 附录A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9 附录B 瓦斯专项安全评估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目录11 附录C 以瓦斯重大危险源为重点的专项安全评估表13 1防治瓦斯单元13 2防火单元43 3防尘单元50 附录D-1 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报告编写内容53 0前言53 1概况53 2评估依据、程序和方法53 3重大危险源及其它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评估53 4对策及建议56 5评估结论56 6附图56 附录D-2 评估报告封面样 57 附录D-3 评估报告著录首页样 58 附录D-4 评估报告著录次页样 59 附录E-1 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评估报告评审工作要求 60 附录E-2 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 61 1 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工作方案 0前言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工作,这对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程度和管理水平,遏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开创煤矿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具有十分现实意义。 1评估工作目的,要求 生产矿井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评估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分析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有害因素存在场所及危险程度和危害后果,评估是否存在瓦斯重大隐患。对矿井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设施、安全措施作出系统评估。对矿井是否具备相应安全保障能力作出结论并提出改进措施。 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煤矿重大危险源分类为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7)其它规定为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矿井 为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实现煤矿安全整治目标,进一步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因素引发的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及煤矿财产不受损失,降低煤矿安全生产的风险,按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的有关要求,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进行瓦斯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同时对其存在的其它重大危险源及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对於低瓦斯矿井,则对“一通三防”系统及其重大隐患和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本次水害重大危险源不再进行评估。 根据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安全专项评估的目的,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对矿井地质、开采概况、重大危险源有关的技术参数、鉴定资料及其相关的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电气安全等资料必须收集齐全,调查清楚。 (2)评估矿井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关的基础技术参数依据的充分性、可靠性。 低瓦斯矿井主要技术参数有矿井风量、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及绝对涌出量、煤的自然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矿井通风阻力、等积孔; 高瓦斯矿井主要技术参数有矿井风量、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及绝对涌出量、矿井通风阻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等技术参数和煤的自然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其中矿井如无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技术参数则应限期测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技术参数除要测定高瓦斯矿井的技术参数外,还必须有突出预测指标△H2或K1、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层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等指标,同时收集煤层透气性系数、瓦斯抽放半径、百米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百米钻孔极限排放量等指标。 (3)评估矿井现有的安全管理系统。领导机构是否健全、人员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有关特殊工种人员配备、培训是否满足要求;防治措施制定情况、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矿井安全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评估矿井防治瓦斯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装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通风设备(主扇、局扇)和设施、瓦斯检测及监控仪器、仪表;瓦斯抽放及配套设施;防尘系统及设施、防灭火设备及设施等。 (5)评估矿井防治瓦斯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和执行情况。 (6)评估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可靠、合理(含矿井采煤方法是否合理);矿井通风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要求,是否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7)评估高瓦斯矿井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其瓦斯抽放的必要性、抽放工作目标、方法,抽放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8)评估矿井瓦斯、煤尘的引爆火源管理情况。主要为电气火源;爆破火源;矿井内、外因火灾等。同时评估矿井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落实情况。 (9)确定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现有安全管理系统的适应性,提出防范措施及改进建议。 2评估方法、依据及工作流程 2.1评估方法 安全评估方法多种,各种方法其适应的条件、预期目标及要求各不相同。本次评估主要采用安全检查法、安全检查表法、类比分析法、预先危险分析法及格雷厄姆法等安全评价方法。 安全检查法是对系统、工艺、设施、操作、维修等,组织熟知安全标准、规程和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巡视安全检查,识别其存在的危险。 安全检查表法是安全评价中常用的方法。事先对检查对象进行分解,将大系统分割成若干小的系统,以清单形式列出检查项目,逐项检查。通过检查分析,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判别其危险性。 类比分析法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的类比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评估矿井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格雷厄姆法是对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性定量评估的简单易行的方法。常用专家打分的方法确定发生事故或危险事件的可能性(L);暴露于这种危险事件的可能性(E);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产生的后果(C)。再根据L、E、C分析,确定事故危险性D,D=LEC。 预先危险分析方法是对危险或危险性类别、出现条件、导致事故后果进行分析,以识别潜在危险,确定危险等级,提出对策建议。预先危险分析常在预评价中采用,但是在以瓦斯为重点的专项安全评估中,凭借评估人员技术及经验的优势,采用预先危险分析方法,也应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 2.2评估依据 评估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工作依据主要依据是国家、行业、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条例及相关规定,瓦斯专项安全评估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详见附录A。 2.3评估单元划分 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涉及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火、爆破、供电和电器设备等方面,相互有一定的独立性,又存在内在联系。评估工作可围绕瓦斯重大危险源这条主线,将评估内容分成若干单元评估,以简化评估工作,避免重复和遗漏。对以瓦斯为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拟分成防治瓦斯(含煤与瓦斯突出)、防尘、防火、三个单元。其它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的单元划分由评价机构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2.4评估工作流程 (1)评估准备工作 收集有关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组织评估人员学习掌握。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编制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目录单(详见附录B)及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评估现场检查表(详见附录C)。 (2)评估人员组织 组织熟悉重大危险源评估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相关规定的采矿、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估项目组,每个项目组深入评估现场有评价资质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重大危险源评估,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完成项目的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危险及有害因素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提出对策建议、编写评估报告、绘制图件、送审和修改报告等全部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 按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目录收集评估资料,收集调查周边类比矿井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有害因素。 按现状检查表现场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状况;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及管理情况;详细填写安全检查表。 (4)矿井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根据矿井瓦斯、煤尘、煤自然发火等技术基础资料、开采技术条件及生产辅助系统状况,结合矿井管理、设施、技术措施制订及执行等现场检查情况,综合定性分析矿井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害程度,危险程度分以下Ⅳ级。 Ⅰ级可以忽略。一般不会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Ⅱ级稍有危险。处于形成事故的边缘状态,暂时不会或不一定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破坏,能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Ⅲ级危险。造成人员伤亡和主要系统的损坏,要立即采取防治措施。 Ⅳ级极危险。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要果断排除并进行重点防治。 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可采用以下二种方法 ①预先危险分析方法 依据矿井提供的资料、现场调查,检查矿井安全管理、安全设施、技术措施制订、执行情况及类比矿井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程度,专家对危险类别、出现条件、地点及导致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估。 预先危险分析表 序号 危险源 位置 事故 类型 触发 条件 危险 等级 主要对策建议 ②格雷厄姆法 采用专家打分的方法来确定各自变量的分数值,最后,根据总的危险分数来评估其危险程度。 (5)分单元评估 根据现状收集资料、调查及检查资料,按单元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安全设施、技术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在单元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矿井专项评估意见。 (6)对策、建议 根据矿井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专项安全评估,提出矿井瓦斯等重大危险源的防治危险、有害因素方面的对策、建议,以实现矿井安全生产。 (7)编写报告 由各评估组负责编写评估报告,编绘相应的图件,评估报告编写内容详见附录D。评估单位应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校核,保证评估报告质量。 (8)专家组评审 评估报告由江西省煤炭学会聘请有关部门、单位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应提出专项评估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要求及专项评估专家评审意见书详见E。 (9)修改报告 评估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 (10)提交报告 经评估单位审核后提交报告。 附录A 法律、法规、规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30日劳动部第4号令发布) 6、安全评价通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第37号文) 7、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煤安监管技装字[2003]114号) 8、煤矿安全规程(2005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9、煤矿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 10、煤矿地质测量图技术管理规定(中煤总生字[1992]第15号文) 11、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MT/5016-96) 12、矿井抽放瓦斯规程设计规范(MT5018-96) 1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部安字〔1995〕第30号文) 14、煤矿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煤安字〔1995〕第56号) 15、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煤炭工业部〔1988〕煤安第273号文) 16、煤矿粉尘防治措施(试行)(〔19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 17、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1号) 18、江西省深化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方案(赣府厅字〔2005〕31号) 19、关于印发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现状会议精神几点具体问题意见(赣府厅字[2005]59号) 20、关于印发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42号) 2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 22、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23、关于开展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的通知(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赣煤安字〔2006〕65号) 附录B 瓦斯专项安全评估委托单位提供资料目录 1、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2、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或矿井储量核定报告。 3、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技术资料 ①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基础资料及申报批复文件; ②通风能力核定资料 ③煤尘爆炸及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资料; ④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 ⑤矿井通风阻力、矿井通风总负压; 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提供煤层坚固性系数、防突临界值指标、煤层透气性系数、瓦斯抽放半径等; 4、年度矿井安全程度评估报告或评估表。 5、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或建设项目验收评价报告,正在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报告。 6、相关设备目录清单 ①主要是通风机主扇、局扇型号、电机型号及功率,额定风量及数量; ②监控系统、警报断电仪型号、数量、抽放系统设备型号等;电气设备是否具有煤矿许用产品安标及安标号。 7、安全管理机构及成员文件;有关特殊工种名单及培训情况。 8、矿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分析、死亡人数及经济损失。 9、提供以下图件 ①井上下对照图; ②采掘工程平面图; ③通风系统图; ④监控系统布置图; ⑤防尘及消防系统图; ⑥抽放系统图(有抽放系统的矿井); ⑦瓦斯地质图(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附录C 以瓦斯为重点的重大危险源专项安全评估检查表 1防治瓦斯单元 1.1安全管理系统 表1-1 1 管理机构设置 序号 管理机构 负责人 人员组成/救护协议 备注 1 “一通三防”领导小组 2 通风区队 3 防治瓦斯区队 4 矿山救护 表1-1 2 管理制度 序号 名称 有、无 制度制订情况 1 “一通三防”办公会议制度 2 矿井CH4、CO2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3 测风制度 4 测尘制度 5 井下火区管理制度 6 井下盲巷管理制度 表1-13 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序号 名称 有、无 措施制订情况 1 主扇停运转 2 反风演习 3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 4 巷道贯通、维修 5 “四位一体”防突 6 防尘、防火 7 井下避灾路线标志 8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表1-14 主要作业人员 序号 工种 实有人数 核定 人数 备注 有证 无证 1 瓦斯检查员 2 瓦斯监控工 3 测风、测尘工 4 抽放泵司机 注评估人员收集瓦检员、瓦斯监控工的安全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备案;备注栏标明矿井作业方式(每日班次)。 表1-15 安全投入 序号 年度 产量(万吨) 计划专用资金(万元) 实际完成情况(万元) 1 2005 2 2006 注专用资金的投入和完成情况以财务报表为依据。省属国有煤矿和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的市县国有煤矿,全部按吨煤12元提取安全费用,其它煤矿不少于吨煤10元的标准。 表1-16 图纸检查表 项目 五图 五板 五记录 四台账 名 称 通风系统图 局部通风管理 调度值班记录 瓦斯调度台账 防尘系统图 防尘设施管理 通风区值班记录 防火密闭管理 防火系统图 通风设施管理 通风设施检查 煤层注水台账 安全监控系统图 通风仪器仪表 防灭火检查记录 瓦斯抽放台账 瓦斯抽放系统图 安全监测管理 测风检查记录 检 查 情 况 表1-17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检查表 序号 重大 危险源 登记建档情况 申报情况 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估,查评估报告、记录主要结论 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制订情况 1 高瓦斯矿井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 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表1-18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井下避灾路线标志检查表 年度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有无本方面的措施计划 是否符合本矿实际 是否及时修改 落实情况 是否规定了避灾路线 井下标志是否正确清晰 水 火 瓦斯 矿尘 顶板 1.2通风系统 1.2.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 表12-1 主要通风机检查表 序号 内 容 型号 功率 Kw 额定风量m3/min 额定风压MPa 煤安 标志 1 正常工作的通风机 2 备用通风机 3 检查情况及存在 的主要问题 ①出风井口有无防爆门。 ②主通风机反风装置及运转情况。 ③矿井有无反风设施系统,反风量是否满足要求。 ④主通风机的电源是否为双回路电源。 ⑤主通风机的配电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电压表、电流表。 ⑥水柱计。 ⑦有无通风机房、值班室、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急照明电源。 ⑧通风机投入运行前是否进行了性能测定,以后每隔5年至少测定1次。 ⑨每季是否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是否进行了1次反风演习。 表12-2 局部通风机检查表 序号 内容 型号 功率Kw 额定风量m3/min 额定风压MPa 风筒mm 煤安 标志 1 掘进面 2 掘进面 检 查 内 容 ①风筒是否为抗静电阻燃型,其直经是否大于300mm;风筒吊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蓬环必挂,有无脱节、破口,迎头风量是否符合要求。 ②高压下井是否实现“三专”供电,低压下井是否实现“二专”供电。 ③局扇是否挂牌指定专人管理,局扇运转情况。 ④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是否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局扇不吃循环风。 ⑤局部通风机是否有无计划停风现象。 ⑥高瓦斯矿井是否安装局扇开关开停传感器。 1.2.2矿井风量测定及通风能力核定情况 上年度实际产量 Kt/a,上年度核定通风生产能力 Kt/a, 核定通风生产能力时的风量参数Q总进 表12-3 矿井主要通风仪器仪表配备表 名称 型号 台数 测量范围(m3/min) 生产厂家 出厂 日期 检测校验时间 煤安标志 中速风表 微速风表 高速风表 表12-4 矿井实测风量、通风能力核定表 地 点 断面 (m2) 风速m/s 风量 (m3/min) 按实测风量核定能力(Kt/a) 备注 总进风巷 总回风巷 掘进工作面 回采工作面 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方法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执行。 表12-5 矿井通风能力检查表 序号 内 容 检查情况 结论 1 矿井全年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 2 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当月产量计划的10%。 3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注矿井生产能力检查内容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三条执行。 1.2.3矿井通风阻力 表12-6 矿井通风阻力检查表 项目 测定值 测定方式 测定时间 项目 测定值 测定方式 测定时间 矿井通风总阻力 风流温度 矿井风筒静压 风流湿度 矿井风筒速压 井口大气压 1.2.4通风设施 表12-7 矿井主要通风设施一览表 通风设施 设置地点 检查结果(注明构筑材料,有无掏槽、抹面密闭前有无栅栏有无漏气防火密闭有无观察孔风门构筑材料门扇厚度二道风门间距能否关拢有无漏风 主要风门是否联锁) 永久密闭1 永久密闭2 永久密闭3 临时密闭1 临时密闭2 永久风门1 永久风门1 临时风门 调节风窗 风桥 测风站1 测风站2 风井引风道 风井防爆门 1.2.5主要进、回风巷断面 表12-8 主要进、回巷断面检查表 序号 巷道名称 设计断面(m2) 实际断面(m2) 巷道失修率% 1 总进风巷 2 总回风巷 3 采区进风巷 4 采区回风巷 5 采煤面进风巷 6 采煤面回风巷 45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通风系统 1、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 ①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 ②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③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④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无不符合“规程”的串联 “规程”第113、 114条 查看通风系统图; 选点检查。 表12-9 通风系统检查表 表12-9 通风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通风系统 扩散、下行及采空区通风。 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⑥开采有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时,严禁任何二个面之间串联通风。 ⑦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规程”第114、115条 2、井巷断面满足矿井通风要求,井巷风速应符合规定。 “规程”第101条 查看通风报表、选点实测。 3、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 “规程”第101条。 现场测风。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规程”第48条。 查看通风系统图;造点检查。 项目 评估内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通 风系统 5、突出矿井布置采掘工作面应符合要求。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回采或掘进工作面。 “规程”第180条。 查看通风系统图及采掘工程平面图,选点检查。 6、井巷断面满足矿井通风要求,井巷风速应符合规定。 “规程”101条。 查看通风报表,选点实测。 1.2.6采煤方法 (1)有无采区设计。 (2)矿井采用的采煤方法是否合理,有何意见及建议。 1.3瓦斯灾害防治系统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一 瓦斯管理 1、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规程”第133条 检查瓦斯鉴定资料及鉴定结果审报、批复资料。 2、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表审查签字制度。 “规程”第149条 1、检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每日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 2、对照规程现场检查,查阅通风,瓦斯日报表等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3、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符合“规程”第157条和公司局的有关规定要求。 检查瓦斯检测仪器配备及状况,查阅有关资料台帐,仪器定期校验单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采掘工作面和其他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规程”第140条 井下检查,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和近日有关资料。 5、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规程”第140条 井下现场检查,查有关资料、台帐。 表13-1 防治瓦斯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一 瓦斯管理 6、月均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次数含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第三条、江西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赣煤安字[2004]6号)。 现场检查,查通风瓦斯日报和月报表。 7、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规程”第140条。 查瓦斯排放措施和排放记录等有关资料。 8、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规程”第316条 查瓦斯检查员班报手册,井下瓦斯牌板、汇报记录台帐“三对口”有关资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9、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规程”第150条 现场检查隔(抑)爆设施。 10、矿井应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 “规程”第158、159、160条 检查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其布置图是否符合要求;低瓦斯矿井瓦斯断电仪、风电闭锁装置是否安装。 低瓦斯矿井2006年底以前装备监控系统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1、按规定开采保护层或进行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 “规程”第192条 检查采掘方案和抽放瓦斯系统及台帐。 2、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规程”第199条 现场抽查和查阅措施,审批文件等有关资料。 3、突出煤层严禁采用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规程”第183条 现场检查。 4、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 “规程”第179条 查阅设计安全技术资料。 5、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规程”第177条 检查“四位一体”综合防治瓦斯措施和采掘作业规程。 6、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 “规程”第145、146、147条 检查按“规程”规定是否装备瓦斯抽放系统,抽放设施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7、突出矿井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中或非突出煤层中; ②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 ③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二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规程”第180条 查阅开采方案及采掘工程平面图。 8、井巷揭穿煤层和在 突出煤层中采掘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规程”第209条 检查井巷揭煤安全措施、采掘作业规程及现场检查。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9、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人集中地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有供给压风自救系统。 工作面回风系统有人作业的地点,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规程”第213条 现场检查。 10、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二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 “规程”第211条 揭穿煤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现场检查。 11、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以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 “规程”第212条 检查煤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及现场检查。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三 安全监控 1、传感器的布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①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③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被串 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④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局扇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规程”第169、170、171、172、173、174、175条 检查监控系统布置图及现场检查。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三 安全监控 ⑤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⑥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⑦瓦斯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风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暴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时,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⑨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设置以下传感器 a、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b、开采容易自燃、自然煤层的矿井,应设置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c、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规程”第169、170、171、172、173、174、175条 检查监控系统布置图及现场检查。 表13-1 防治瓦斯系统检查表 表13-1 防治瓦斯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三 安全监控 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或校正。 ①安全监控设备至少每月校正一次; ②甲烷传感器每七天必须调校一次; ③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每七天必须进行测试; ④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规程”第162、163条 检查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记录、台账及现场检查。 3、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及有关规定。 “规程”第168条表3 检查监控设计及现场检查。 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规程”第104条 检查监测日报表、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情况。 四 抽放瓦斯 1、新建和改扩建矿井,瓦斯资源达到“抽放规范”第9条及“规程”第145条的条件时,必须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 “规程”第145条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抽放规范”)第12条 检查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及安全专篇。 2、根据“抽放规范”第9条、第10条规定,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 “抽放规程”第14条 依照“抽放规范”第9条、第10条规定,结合本矿瓦斯参数确定是否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 表13-1 防治瓦斯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四 抽放瓦斯 3、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抽放规范”第15条 检查抽放设计资料。 4、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 “抽放规范”第16条 现场检查。 5、移动泵站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①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放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处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②在下风侧栅栏处必须设置甲烷断电仪或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甲烷传感器。巷道中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 “规程”第147条 查抽放设计及现场检查。 表13-1 防治瓦斯系统检查表 项 目 评估 内 容 评估依据 评估(检查)方法 检查情况 四 抽放瓦斯 6、 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入抽放系统管路,但送出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①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 ②不利用瓦斯时,采用干式瓦斯抽放设备,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0%。 7、钻孔密封深度 岩石孔不小于3m; 煤孔不小于5m。 “抽放规范” 第28条 检查抽放设计、施工现场抽查。 8 、孔口负压不低于设计。 矿上抽放设计 现场检查及查阅抽放工作记录。 9、抽放瓦斯指标 ①永久抽放系统年抽放量不小于100万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