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管理办法01.doc
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用电管理办法 各部室、区队及施工单位 近来,随着我矿施工队伍的增多及我矿职工人员的增加,用电点较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用电管理,增强大家节能减排的意识,切实把节能减排工作落到实处,特下发永贵五凤煤业用电管理办法,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管辖范围划分 1、生活区用电点(食堂、宿舍楼、澡堂、临时房住宿区)属后勤部管理负责。 2、办公区用电点(办公楼、联合建筑、临时办公房、工广照明)和我矿供电线路、配电房提水泵房及各机房属机电队管理负责。 3、各施工单位办公区、住宿区及施工区用电地点和其用电线路属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4、机电部负责用电管理、设计及计量收取管理。 5、企管部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考核工作。 6、调度室、保卫部、后勤部、政工部、人力资源部参与用电管理的突击检查工作。 二、管理规定细则 1、各部门办公室、值班室、岗位、班组照明用电,在满足工作或生活要求的情况下,注意节约用电,不得点长明灯,不得用 200W及以上灯泡,否则每次处50100元罚款。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碘钨灯、电炉和电暖器照明或取暖,不得使用电磁炉做饭,发现一次,视情节轻重处200500元罚款。 2、工地和各单位路灯(按所辖区域由各自相关部门负责)的使用必须及时合理开启和关闭。若发现一次关闭不及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部门处100元罚款。 3、生活区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限期恢复原样,拒绝恢复者,处以多倍罚款。 4、电焊工作暂停10分钟以上的,必须及时停止电焊机运行,每发现一次对使用人处以100元罚款。 5、凡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均须经过专门培训,否则,须在有经验电工带领或监护下作业,不得单独作业,每发现一次不具备电气安全常识而单独作业者,罚责任人和安排该项工作任务者各100元,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罚相关人员200-1000元。 6、变电所操作人员须熟悉本变电所供电系统,操作不熟练者须由专人监护,发现停错电或送错电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有监护人的对监护人同处200元罚款。 7、高压开关操作,须执行相应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如停、送电顺序,操作顺序、穿戴辅助安全用具等,发现一次操作不符合要求者,罚相关责任人200元,因操作失误酿成事故的,对责任人处以3001000元罚款。 8、机电各高压设备因正常检修需停电时,须办理工作票,发现一次未办理工作票者,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元。 9、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放电、闭锁相应开关等措施,条件具备者还需挂相应标示牌,装设三相接地线,发现一次未按规定执行安全措施或操作失误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0、装设接地极地方应定期测量接地电阻并记录。未定期检测者罚责任人50元,检测接地电阻不合格又不及时整改者,罚责任人100元。 11、各负荷用电选择开关、电缆须符合使用要求,安装后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对安装单位罚款200元。 12、各开关继电整定或保险丝选择均须按计算整定或选择。发现一处继电整定或保险丝选择不符合要求者,对所属单位罚款100元。 13、电气操作人员,若开关一经合闸,即引发变电所漏电或过流跳闸者,该开关、负荷不经绝缘检查,严禁试送电,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引发事故扩大者,罚责任人2001000元。 14、电气设备检修后须完好,并在开关内注明检修人、检修日期、开关状态等,已检修设备未作标注的,罚检修人50元,已检修设备与其标明状态不符的,罚责任人100元。 15、人为故障引起井下停电10分钟以上者,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 16、地面胶盖闸刀、胶盖缺损一处,对使用单位罚款50元。 17、现使用的电气设备,严禁出现因“误操作”、“误接线”、“误指挥”、“维护不当”等原因引发电气事故,一经发现,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18、如因电气管理不善造成的电气事故,追究管理者责任并处100300元罚款。 19、作业司机开车撞断线杆或拉断电缆的,据经济损失程度,对责任人罚款5005000元。 20、用电单位新增用电点时,向公司领导和机电部提出用电申请,由机电部确定用电方案,用电单位严格按既定方案执行。用电单位未经许可私自搭接电源,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10000元。 21、各单位拆除其电表时,必须经机电部核对表数后才能拆除,否则,私自拆除其电表者,给于1000-5000元处罚。 22、机电队必须及时作计划采购、安装五凤煤业所有用电点、新增用电点的电表,否则,每发现一处未装电表给于1000元处罚/次。 23、用电单位如有偷电或者电表倒转或不转者,对其单位罚款3000-5000元。 24、各施工单位要在每月30日前到机电部签办电费单,否则,将停用其各种用电。 25、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之处参照以上各条款执行或另行补充。 永贵五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八年七月三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