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代管理办法.doc
坑代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好井下坑代材料,加强回收利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办法。希各单位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一、成立坑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邱有兴 副组长汪绍波 朱长河 蒲启金 柯维平 成 员王西权 黎强 张天鸿 郑发仁 葛奎 蒋云盛 李建林 赵从军 采掘队队长 领导小组人员随时检查支护用品、管道的使用、回撤情况,定期检查井下使用数是否与帐上相符,并提考核依据。 二、单体支柱管理办法 1.生产部是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体液压支柱的计划、使用、清理、丢失、赔偿等进行综合管理。生产部配备坑代员,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建账和矿压观测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月底组织一次在用支柱全面清查,盘点,并以此作为考核单体支柱丢失的依据。生产部每月度上报支柱使用、丢失数量 2.供应科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领退、地面运输、与支柱厂联系、清理缴纳租赁费、出据赔偿费用等工作。严把单体液压支柱的进出关。对退回的失效支柱,领用的支柱采煤队与供应科有关人员必须进行签字,无签字视为未领退,责任自负。 3.运输区负责单体液压支柱井下运输环节。采煤队井下连好上锁交运输区(用支柱专用车),地面退供应清数量。 4采煤队负责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管理。必须配专职支柱管理员,对支柱数量进行清点,并负责支柱在井下的日常管理。采煤队在租用支柱期间,负全部管理和使用责任,专管人员负责与生产部和供应科、运输区进行日常工作联系。 5.机电科、安全部相关职能部门,对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在一个工作面内(运输巷、回风巷除外),不得使用不同柱径、不同性能或不同类型的单体液压支柱。若在特殊情况下工作面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M6610工作面单体支柱计划500根/月; S7900工作面计划1500根/月。工作面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单体支柱时,由采煤队书面申请,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供给。 7.运输,供应回收的支柱矿统一处置。 8.在籍支柱均实行租赁管理,支柱起租时间从领取的第一天开始计算租金,止租时间按退到供应科次日止。丢失支柱租金计算至下帐日截止。支柱租赁费由供应科出据租赁费收据,租金由采煤队支付。单体支柱租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Φ100mm柱径(含内注式)支柱,每一根支柱日租金为1.1元;矿自购内注式支柱按材料费计算。 (2)Φ63mm柱径支柱,每一根日租金为0.55元 (3)如工作面发生火灾封堵、顶板大面积冒顶垮塌、过破碎带等安全因素,丢失或暂时不能退还的支柱时,由采煤队书面申请,由生产部、安全部现场调查后,向矿汇报,矿确定是否收取该项目租金及赔偿。 9、单体支柱丢失率按3‰考核,凡发生支柱丢失率超过3‰以上的部分,由使用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未超过3‰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丢失奖励赔偿每月结算,每月奖罚后,由矿增减其在籍数。长度≤1.6m的支柱,500元/根;长度>1.6m的支柱,700元/根。 10、各单位退库的单体支柱必须完整,半根不能视为1根,确因损坏,但两截必须是同一根支柱,经矿供应科支管员,生产部坑代员验收后方可计算在籍数;因损坏单体支柱被罚款或赔偿,由损坏单位承担。由于使用操作不当,造成支柱外观严重变形、折断等损坏支柱,按市场价由使用单位赔偿,赔偿费规定为 (1)活柱损坏200元/件; (2)油缸损坏250元/件; (3)顶盖、手把、底座损坏各20元/件; (4)活柱不回缩100元/根; (5)三用阀损坏60元/件。 (6)支柱工作液不合格5元/根。。 三、金属支架、掩护支架管理办法 1、单巷工程施工结束后,由矿坑代员、采、掘队共同到现场清点交接金属支架,并办理有关金属支架移交手续。 2、必须按措施规定及时回撤巷道支架,否则,每架处以罚款10元,回撤的支架必须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码整齐,挂牌管理。回收的支架由回料队妥善管理,若出现丢失或被挪用的,矿概不负责。 3、未回尽的支架尾巷,因生产需要临时封闭时,由生产科指定回撤位置,并由矿坑代员在封闭尾巷前,清点数目,作好未回撤支架标志,并建好台帐。 4、使用支架单位必须按头面建台帐,每月底由使用单位,矿坑代员到现场清点、认可,施工队无丢失方可按规定奖惩,确因安全而未能回撤的支架,由矿坑代员、采、掘队共同到现场清点后报损。 5、施工队在修复支架巷时,清理出以前被埋的支架,应申报矿坑代员到现场验收认可,能使用的可冲减其在籍数,否则不予冲减。 6、待修、报废支架由回料队负责装运出井修理。 7、支架丢失奖惩办法采煤队、掘进队、回料队按4‰丢失率考核按单项工程在籍数一次性考核,每超丢1根,罚款400元。掩护支架按4‰丢失率,实行月考核,每超丢1根,罚款500元;少丢失减半奖励。 四、轨道、轨枕、风水管使用回撤管理办法 1、风水管使用无丢失率,采、掘、回料队每次回撤出的风水管必须在指定地点堆码好,并且月底交坑代员清数。丢失按100元/根予以处罚。若中途遇施工队需要,必须在当月底完成风水管转帐记录。每一巷道使用结束后,坑代员必须核对回撤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否则,按使用单位丢失进行处理。 2、轨道使用无丢失率,回料队每次回撤出的轨道必须在指定地点堆码好,并且月底交坑代员清点。丢失按400元/根予以处罚。若中途遇施工队需要,必须在当月底完成轨道转帐记录。每一巷道使用结束后,坑代员必须核对回撤数量与实际数量是否相符。否则,按回收单位队丢失进行处理。 3、运输巷、回风巷的风水管,回撤应超前当前的煤槽,回风眼,。回风巷各类管道及轨道必须超前于尾巷板墙花栏10m回收,若发现管道及轨道未规定超前,造成丢失按200元/根次处罚 4、巷道的轨道、枕木、风水管必须回撤干净,巷道使用结束后,由矿坑代员与回料队现场清点轨道、枕木、风水管数量,回撤完毕,再清点实际回撤数量,并进行考核。 5、回撤出的枕木、由矿坑代员移交给指定的采掘队使用,矿按原价的60核算给采掘队,枕木按2元/根,道钉按0.2元/棵奖励给回料队。每月底由生产科出据,经分管矿领导审批后,交劳险部在当月兑现奖惩,交供销科核减其材料费。 6、采掘队使用的高压管,对损坏的应及时运至地面维修。上述材料回收后,需堆放井下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堆码整齐、严禁乱丢乱放。 五、其他 1、严禁偷拿井下坑代材料,一经发现,退还坑代材料,对责任者区队处罚200-500元/次,对责任者处罚50-200元/次,确因安全生产需要,相关单位到现场清点认可,并七日内双方到生产部办理有关手续,交供销科核减其材料费。 2、坑代材料谁使用谁负责装运,掩护支架由回料队负责装运,采煤队负责回撤。 3、矿坑代员职责 ①随时深入井下检查支护用品及管道使用回撤情况,发现违规者,必须及时制止,及时反映,对责任者严肃、严厉执行处罚。 ②按月清点支护用品数量,核实帐物是否相符,并将采面回撤情况每月向分管领导书面汇报,否则,对支管员处以罚款100元/次。 ③及时搞好各种交接手续,准确无误地办理好支护用品出、退库的数目清点出据。 ④建好各类台帐,准确及时整理、汇报有关报表资料。 ⑤负责矿压观测工作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磨心坡煤矿。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