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doc
附件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煤矿(矿井和露天矿)。 第三条 申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 矿井采煤机械化程度薄煤层不低于40,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95; 矿井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95; 露天矿采煤、剥离机械化程度100。 5.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 开拓、准备、回采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区和工作面开采程序、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杜绝“剃头下山”开采;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回采率、露天矿采出率符合国家规定。 6.调度通讯、生产管理实现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矿井配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 7.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装备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规定。 8.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提升员工专业素质的要求,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达10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9.矿井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抽采效果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规定;计划回采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煤量。 10.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设备完好率达到95及以上。 11.严格按照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年度、月度均杜绝超能力生产现象。 12.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财建〔2005〕168号)规定。风险抵压金的存储和使用符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压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规定。 1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隐患确保资金和人力投入,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治理。考核验收过程中未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四条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每年考核一次。 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条件的煤矿,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地、盟)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和集团公司申报,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各省级标准化工作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采取书面和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于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复审结果以正式文件(附相关报表材料)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的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省(区、市)范围。 对中央企业的煤矿组织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抽查初审时,应会同其煤矿上一级公司进行。 第七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专家,采取书面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煤矿,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政府网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时间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予以命名表彰。各地区应对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予以奖励。 第九条 审核、公示期间,申报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则不予命名。 第十条 申报煤矿必须如实申报,如发现弄虚作假,除取消该矿当年申报资格外,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 月 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