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口验身检车制度暂行规定.doc
井口验身检车制度暂行规定 一、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两级公司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井口验身检车人员人事工资关系隶属于补连塔煤矿,业务上接受驻矿安监处的领导。 三、井口验身检车组织机构 组长 组员 兼职车辆监督员每天有一个班进行检查。 四、井口验身检车人员基本条件 (一)从事井下工作五年以上,高中文化程度,补连塔矿正式员工。 (二)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三)热爱井口验身检车工作,大胆工作,不怕打击报复,作风正派,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四)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五)熟悉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五、井口验身检车人员工作职责 (一)维护井口50米范围内的安全秩序,保证出入井人员及车辆安全通过。 (二)所有入井人员及车辆都必须详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和车辆不得入井,存在的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井。 (三)升井人员和车辆同样接受井口人员的详细检查,对偷拿矿山物资构件、材料的人员和车辆坚决扣押,并及时移交保卫科处理。 (四)井口50米范围内严禁有烟火,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干净。 (五)每日三班按时向调度室汇报入井、升井人员及车辆情况。 (六)坚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做好验身检车工作。上班时间不得脱岗、窜岗、睡岗,如有急事需要离岗,提前向调度室汇报请假,回来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销假,并做好记录。 (七)认真搞好交接班工作,并做好记录。 (八)所有入井人员都必须先接受验身、验证,检查后方可上车。 (九)督促各单位负责人做好入井、升井记录。 (十)发现不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十一)对挡车器进行严格管理,损坏后未能查出责任者时,本班值班检查员照价赔偿。 (十二)严禁假检、漏检和不检入井人员及车辆现象发生。 六、入井人员验身具体如求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持有补连塔煤矿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 (二)各单位跟班负责人认真填写入井登记,带领本班人员逐一接受井口检身人员验身检查。 (三)升井后,各单位跟班负责人如实填写升井登记,没有按正常班次下班升井人员,跟班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和井口检查人员汇报并说明未升井原因,并做好记录。 (四)严禁出入井人员由于不记、漏记、谎记、弄虚作假给检身工作带来困难。 (五)所有出入井人员要主动配合井口检查人员进行验身。 (六)对于不予配合验身、无理取闹、谩骂殴打井口检查人员,干扰正常验身工作的入井人员,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入井 1.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没有随身携带补连塔煤矿安全资格证件的。 2.不戴安全帽,没有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 3.不穿水靴、棉布类工作服(穿化纤衣服)者。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包括电子表、手电筒、手机等。 5.无合格证件,携带易燃、易爆及爆炸物品者。 6.酒后入井者。 7.不按规定乘坐车辆者。 8.车辆没有停稳上下车,蹬、趴、跳车者。 9.没有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者。 10.患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病症之一者。 七、入井车辆检车要求 (一)柴油机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效驾驶证、补连塔煤矿安全资格证及公司安监局颁发的柴油车入井证方可入井。 (二)柴油机车驾驶员入井,必须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严禁穿化纤衣服、带烟火、酒后驾车。 (三)严禁汽油车辆入井。 (四)入井柴油车辆必须悬挂安监局颁发的“准入证”牌照。 (五)车况完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刮水器、刹车等装置齐全有效,方可入井。 (六)车辆入井时,随车携带有效的干粉灭火器。 (七)载人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米。 (八)严禁在行车路线上停车。 (九)两车同方向行驶,车距不得小于100米。 (十)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检车人员和司机的指挥。 (十一)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鸣笛示意。 (十二)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十三)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人员上下车或在车上站立。 (十四)严禁蹬车、趴车、跳车和乘坐货车。 (十五)不得超员乘座。 (十六)乘车人员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十七)严禁人货混载同行。 (十八)严禁车辆超载、超长、超宽、超高运行。 (十九)用柴油车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必须经矿调度室批准,在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二十)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严禁入井。 八、入井验身检车奖惩办法 (一)由于井口验身检车人员因工作不负责、检查不详细,致使不合格人员和车辆入井,一经矿内检查人员查出,按照补连塔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三违人员进行处理。被上级领导和机关部门查出,按照补连塔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一般非人身责任事故进行处理。 (二)井口验身检车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待岗或行政处分,并追究责任。 (三)井口验身检车人员工作认真负责,查出重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出重大贡献,检出偷盗人员或车辆的,由矿安委会研究给予奖励。 补连塔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领用及发放 (一)全矿各单位自救器的领用及发放由通风队统一管理。 (二)矿属各单位领用自救器时,应向通风队提出书面申请,由通风队统一报计划,由材料设备库供应。外委施工队伍可以向通风队报计划购买,也可自行购买,但所购买的自救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三)通风队建立自救器领用、发放台帐,台帐中应有自救器出厂日期、使用人员、领用人员、编号等内容。 (四)自救器必须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新增人员需领用时,应有科队领导签字,若丢失或损坏 特殊情况例外 需自行承担费用。 (五)自救器发放前进行统一编号。 二、检验、报废规定 (一) 通风队负责全矿自救器的日常检查。 (二) 使用的自救器每年由通风队进行检验一次。 (三)凡开启过或因其他原因失效的自救器,不论使用时间长短,应予以报废。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失效或丢失的,由个人出资购买。 (四)以自救器出厂日期为准,使用满三年或存放满五年的自救器均应予以报废。 三、自救器的使用 (一)自救器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保存,存放地点温度应在 5-35 摄氏度范围内,并远离热源,不得与腐蚀性物质同置。 (二)自救器管理应建立领用、发放、检验、报废及使用状况等台帐。 (三)日常使用中,不得挤压、摔碰自救器,不得随意将保护套取掉。 (四)自救器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五)外委单位及驻矿单位自救器的使用,纳入矿进行统一管理。 (六)对全矿入井人员 含外委单位及驻矿单位 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救器使用方法培训。 四、自救器的管理 (一)入井人员必须配戴自救器,不带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二)配戴过期失效自救器入井者罚款100元。 (三)入井后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工作者罚款50元。 (四)在通风队抽查入井人员是否会使用自救器时,对不会使用人员禁止入井并罚款50元,由通风队对其培训,合格后方可入井。 补连塔煤矿机动车辆完好标准 一、发动机容易起动,运转均匀,动力性能和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温度和机油压力正常。 二、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三、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工作可靠。 四、手脚制动调整适当,效能良好,不跑偏,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五、各齿轮箱和传动机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六、仪表照明信号及附属装置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及固定可靠。 七、空气滤清器、机油滤清器、柴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八、全车各润滑点润滑良好。 九、轮胎气压正常,搭配合理。 十、蓄电池清洁完好,固定可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一、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二、底盘各部调整适宜,汽车滑行性能良好。 十三、全车清洁,无漏气、漏油、漏电、漏水现象,各部连接稳定可靠。 十四、车身正直,车箱紧固,牵引装置工作可靠。 十五、随车工具及附件无丢失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