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稿(师资)-2009.ppt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讲课提纲(二),******学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律---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部委规章-----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刑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介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最重要的是规定了1、非法煤矿的概念,以及对非法煤矿的处理2、在第八条中列举了15类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及其处理3、规定了对关闭煤矿的要求为贯彻“特别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介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重要内容1、重新划分的事故的等级。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年收入的一定比例罚款。,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介绍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1日以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03年的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比,有较大的变化。1.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五条)2.统一了暂扣有关许可证、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3.允许行政处罚委托乡镇、街办安监机构实施4.完善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一些程序5.规范了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6.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四、我国刑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重大责任事故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订。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订,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人是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情节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情节特别严重”(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共犯论处。,